公司公告☆ ◇300022 吉峰科技 更新日期:2026-06-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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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7:10 │吉峰科技(300022):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暨2026年年度担保预计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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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8:12 │吉峰科技(300022):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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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8:10 │吉峰科技(300022):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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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16 │吉峰科技(30002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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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17:52 │吉峰科技(300022):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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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17:52 │吉峰科技(300022):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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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17:52 │吉峰科技(300022):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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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9:01 │吉峰科技(30002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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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9:01 │吉峰科技(30002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暨降至5%并披露│
│ │简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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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9:18 │吉峰科技(300022):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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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7:10│吉峰科技(300022):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暨2026年年度担保预计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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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峰科技(300022):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暨2026年年度担保预计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446d1d4e-f5f5-4361-8ea4-eca94f7ca5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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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8:12│吉峰科技(300022):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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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年 6月 11日召开的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6年 5月 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
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6年 5月 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5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11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5月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1日15:00在四川省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二路219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
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田刚强先生通过视频方式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
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7,118,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
65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9,82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0%;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69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879,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7,998,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8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
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97,962,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1%;反对 3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弃权 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4,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92
%;反对 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3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1/1122d510-0a64-4695-adb2-7a3e8f78e1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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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8:10│吉峰科技(300022):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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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6年 6月 11日 15时 0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1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
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6月 1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二路219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田刚强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1人,代表股份 97,998,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2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97,118,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9人,代表股份 879,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人,代表股份 879,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人,代表股份 879,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0%。
(三)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962,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1%;反对 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39%;弃权 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4,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92%;反对 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35%;弃权 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浒律师、李瑾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1/120128f0-04ba-4192-b930-db049259ed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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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16│吉峰科技(30002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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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西藏山南神宇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6-045),公司股东王新明
先生、王红艳女士、西藏山南神宇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山南神宇”)计划自 2026年 5月 22日至 2026年8月
21日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4,827,2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0%)。
2026 年 5 月 22 日,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9,884,8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触及 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
2026年 5月 22日至 2026年 5月 29日,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山南神宇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 14,629
,106股,持股比例由 7.96%下降至 5.00%,权益变动触及 1%及 5%的整数倍,详见公司于 2026年 6月 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暨降至 5%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
26-055)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近日,公司收到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山南神宇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截至 2026年 6月 9日,上述
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股) (股)
王新明 大宗交易 2026.5.22 7.68 4,942,403 1.00
集中竞价 2026.5.25— 8.67 2,428,400 0.49
2026.6.9
王红艳 大宗交易 2026.5.22 7.70 4,942,403 1.00
集中竞价 2026.5.25— 8.69 2,513,500 0.51
2026.6.9
山南神宇 集中竞价 2026.5.29 8.45 500 0.00
合 计 — — 14,827,206 3.00
注:上述股东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权益分派取得的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占总股本
例(%) 比例(%)
王新明 持有股份 19,036,589 3.85 11,665,786 2.3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9,036,589 3.85 11,665,786 2.36
有限售条件股份 0.00 0.00 0.00 0.00
王红艳 持有股份 19,391,706 3.92 11,935,803 2.4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9,391,706 3.92 11,935,803 2.41
有限售条件股份 0.00 0.00 0.00 0.00
山南神宇 持有股份 912,920 0.18 912,420 0.1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912,920 0.18 912,420 0.18
有限售条件股份 0.00 0.00 0.00 0.00
合计 合计持有股份 39,341,215 7.96 24,514,009 4.9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9,341,215 7.96 24,514,009 4.96
有限售条件股份 0.00 0.00 0.00 0.0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减持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山南神宇切实履行其承诺事项,本次减持不存在
违反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山南神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其减持股份情况与此前已经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减持计划及相关
承诺的情形。
4、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山南神宇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王新明先生、王红艳女士、山南神宇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0/7ee46bb4-cf16-4545-aec7-69e489d17f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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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17:52│吉峰科技(300022):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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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经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下称“本次发行
”)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7)。同时公司与安徽澜
石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安徽澜石同意根据上述《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在完成相关审批手续之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上
述呈报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年 3月 2日召开 202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安徽澜石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安徽澜石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的相关公告。
鉴于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公司与安徽澜石签署《补充协议》,安徽澜石同意将
按照原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约定,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澜石,本次签署《补充协议》
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692710
乙方:安徽澜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EFTMJ800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 2025年 4月 16日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经充分协商,双方
对《认购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于 2026年 6月 5日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修订内容
1.1《认购协议》第 2.1条修订为:“乙方同意,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乙方按照本协议 2.2条所约定的定价规则
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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