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26 红日药业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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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6:36 │红日药业(30002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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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6:36 │红日药业(30002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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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6 19:42 │红日药业(300026):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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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46 │红日药业(300026):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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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45 │红日药业(300026):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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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44 │红日药业(30002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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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43 │红日药业(30002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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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42 │红日药业(300026):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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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42 │红日药业(300026):关于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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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42 │红日药业(300026):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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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6:36│红日药业(30002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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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
”)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5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
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 B01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
开,公司董事长吴文元先生因公务安排不能现场主持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蓝武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
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月 17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7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23,146,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
.071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16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21%。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年 11月 11日(星期二)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7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20,981,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995%。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7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2,983,66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37%。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网络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监事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
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
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14,991,87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23%;6,967,2
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35%;1,187,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4,828,66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4.6085%;6,967,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497%;1,187,800 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1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7/334f6611-70ee-4562-8b0b-6377f43e03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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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6:36│红日药业(30002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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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9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下午14:30在天津市武
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01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09:15至09:25
、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09:15至2025年11月17日1
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76 人,合计持有股份 723,146,8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0716%。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合计持有股份 2,165,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74人,合计持有股份
720,981,0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9995%。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7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共计52,983,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37%。
董事长吴文元先生因公务安排不能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蓝武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分监事及律师通过现场加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4,991,8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23%;反对 6,9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635%;弃权 1,18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为:同意 44,828,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4.6085%;反对 6,96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1497%;弃权 1,18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2.24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力和任星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红日药业本次会议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7/477859cb-d1d2-4af2-a885-97207e585b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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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6 19:42│红日药业(300026):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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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300026):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6/22b1b030-9545-442b-8a10-02e0be26c1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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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46│红日药业(300026):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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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7日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
部基地 B01 号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以邮件、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
董事 11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 11人(其中以现场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为 4人)。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的董事分别为:非独立
董事吴文元先生、蓝武军先生、但家平先生、杨伊女士。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文元先生主持,参会董事投票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网站。
本议案以 11 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截至2025 年 9月 30日的公司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
对相关资产价值出现的减值迹象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评估,经减值测试,从谨慎性角度出发,公司需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公司本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具备合理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就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网站。
本议案以 11 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其在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专业、优质的审计服务,公允合
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同意拟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5 年度、2026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两年,负责
为公司提供各项审计及相关服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就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具体内
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网站。
本议案以 11 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作为召集人提议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
定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议案以 11 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4e2dfb3a-b7e7-4cf5-9770-48cd2dfd98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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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45│红日药业(300026):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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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
部基地 B01 号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以邮件、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监
事 3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 3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为 2人)。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监事分别为:监事会主席
叶尚书女士、监事李俊先生。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叶尚书女士主持,参会监事投票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及审议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202
5 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
本议案以 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处理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本议案以 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
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专业、优质的审计服务,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
计意见,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同意拟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5 年度、2026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两年,负责为公司提供各项
审计及相关服务。
本议案以 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e8c50961-68a1-4bf8-a0d2-3939a69ba4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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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44│红日药业(30002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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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药业(30002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4dd45d13-0872-4e23-ba44-31745c53ce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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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6:43│红日药业(30002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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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7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 17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
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11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
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 B01 号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特别提示: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
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为有效。
(3)对于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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