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31 宝通科技 更新日期:2025-06-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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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8:49 │宝通科技(300031):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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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8:49 │宝通科技(30003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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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8:49 │宝通科技(300031):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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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8:49 │宝通科技(300031):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的股票期│
│ │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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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8:49 │宝通科技(300031):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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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18 │宝通科技(30003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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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18 │宝通科技(30003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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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19:28 │宝通科技(300031):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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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19:28 │宝通科技(300031):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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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19:28 │宝通科技(300031):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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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8:49│宝通科技(300031):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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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概述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
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公司拟与无锡信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信铁”)签订《无锡宝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全资子公司无锡宝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研发”)98%的股权,股权转
让价格为9,800 万元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交易完成后,宝通研发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无锡信铁机械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UT11X30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梅村工业集中区锡泰路 243 号
5、法定代表人:林杰
6、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7、成立日期:2017 年 12 月 25 日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
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模具制造;玩具制造;体育用品制造;风动
和电动工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自然人陈哲敏持股 60%,自然人林杰持股 40%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科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8,253.94
营业利润 652.47
净利润 633.62
资产总额 8,016.57
负债总额 4,775.66
净资产 3,240.91
11、无锡信铁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监高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经查
询,无锡信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无锡宝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28EK875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 19 号
5、法定代表人:陈希
6、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
7、成立日期:2020年8月19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橡胶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
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设备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9、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宝通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科目 2025 年 5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1-5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 -
营业利润 - 10.44 -
净利润 - 10.44 -
资产总额 9,944.56 -
负债总额 5.00 -
净资产 9,939.56 -
11、宝通研发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
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宝通研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2、公司不存在为宝通研发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的情况,存在公司为宝通研发代垫的5万元费用。宝通研发与公司不存在经营
性往来情况,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公司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13、本次交易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股东 股权转让前 股权转让后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宝通科技 1,500.00 100.00% 30.00 2.00%
无锡信铁 / / 1,470.00 98.00%
合计 1,500.00 100.00% 1,500.00 100.00%
四、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无锡信铁机械有限公司
丙方(目标公司):无锡宝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就股权转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交易价格及付款安排
1、第1笔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乙方3天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
2、第2笔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4,800万元(大写:肆仟捌佰万元整)。
3、第3笔转让价款:乙方应于2025年10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500万元(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
4、如果乙方未能在2025年10月31日前付清前述款项的,则自2025年11月1日开始,乙方按照逾期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向甲方支
付逾期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尾款及逾期利息。
(二)股权交割
1、交割时间:股权登记手续全部先决条件满足后,甲乙双方应在2025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成目标公司98%股权交割的工商登记手
续。因乙方付款进度或工商行政审批时限因素,前述交割手续完成时间可以顺延,但最晚应在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
2、交割先决条件是指:乙方已经按约定支付完成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3、交割要求:在交割先决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准备目标公司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材料;乙方自交
割完成日起即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合同约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4、甲方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后拒绝办理股权交割及变更登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
(三)过渡期条款
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目标公司自觉接受乙方监督。
(四)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甲方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起生效。
五、 本次交易的定价、评估情况
(一)目标公司的评估情况
为实施本次股权转让,公司聘请了无锡安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进行评估。无锡安瑞房地产土地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25 年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编号为锡安瑞评报字(2025)第 B05 号的《关于无锡宝通技术研发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资产评估采用的基本方法为资产基础法。经评
估,宝通研发资产账面价值 9,944.56 万元,评估价值 10,010.60 万元,增值 66.04 万元;负债账面价值 5.00 万元,评估价值 5
.00 万元,增值 0.00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9,939.56 万元,评估价值 10,005.60 万元,增值 66.04 万元。
(二)定价情况及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定价是基于《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目标公司净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基础进行协商定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5 月 31 日,目标公司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10,005.60 万元。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考虑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各项约定
后,确定本次转让宝通研发 98%股权的价格为 9,800万元整。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
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 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战略部署作出的长远决策,旨在优化资产结构、聚焦主业、提升效益,助力公司长期稳
健发展。本次交易所得款项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敬请投资者理性看待,注意投资风险。
七、 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无锡宝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3、《关于无锡宝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a8ec749e-8ef2-4b04-a90d-4460ddcc9c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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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8:49│宝通科技(30003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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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及通讯的方式举行。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6 月 6 日以直接送达、短信及电邮等方式送达全部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包志方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到董事 7 名。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各项议案及事项,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
公司拟与无锡信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信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全资子公司无锡宝通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宝通研发”)98%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 9,800 万元整。本次交易完成后,宝通研发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为确保本次交易高效推进,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等。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之“五、行权安排”的规定,等待期满后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鉴
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的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止。
截至 2025年 5 月 30 日,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已届满,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 3,174,973 份,到
期未行权 300,500 份。公司依照规定将到期未行权的 300,500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唐宇女士、孙业斌先生、周庆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表决 3 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1ed85d05-58ad-4623-a5be-1827c413a1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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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8:49│宝通科技(300031):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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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 1 0 0 1 9
电 话 : + 8 6 2 5 - 8 3 3 0 4 4 8 0 传 真 : + 8 6 2 5 - 8 3 3 2 9 3 3 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合法存续和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313200
007205822566”。本所接受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南》”)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宝通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注销第四个行
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宝通科技的如下保证:宝通科技
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
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宝通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它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
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
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6 月 10 日,宝通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四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300,500 份股票期权予以
注销。
2025 年 6 月 10 日,宝通科技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四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之“五、行权安排”的规定,等待期满后,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行权期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的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 年 9 月 13 日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止。截至 20
25 年 5 月 30 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已届满,激励对象共计自主行权 3,174,973 份,到期未行权 300,500
份,公司依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将到期未行权的 300,5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
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7d5b157c-4c56-4e37-a104-ef0ef85367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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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8:49│宝通科技(300031):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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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届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
3、2020 年 4 月 18 日至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布告栏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0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外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5、2020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
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认
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确定以 2020 年 6 月 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49 名激励对
象授予1,65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激励计划实际向 2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50 万份股票
期权。
7、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行权数量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8、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
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9、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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