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34 钢研高纳 更新日期:2025-12-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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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22 │钢研高纳(30003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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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22 │钢研高纳(30003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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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22 │钢研高纳(300034):钢研高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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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22 │钢研高纳(300034):钢研高纳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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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22 │钢研高纳(300034):钢研高纳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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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22 │钢研高纳(300034):钢研高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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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22 │钢研高纳(300034):钢研高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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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22 │钢研高纳(300034):钢研高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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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22 │钢研高纳(300034):钢研高纳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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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22 │钢研高纳(300034):钢研高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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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22│钢研高纳(30003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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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高纳(30003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2/c699c318-96c4-49e9-94bf-f30d7c6c0f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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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22│钢研高纳(30003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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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高纳(300034):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2/b83aae3d-db86-47f4-8bea-b27911c222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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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22│钢研高纳(300034):钢研高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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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
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财务及年报的职责;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年报工作程序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
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
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
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所形成的意见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和续聘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2/254c6ce2-2e79-4548-9944-1c185b13fd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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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22│钢研高纳(300034):钢研高纳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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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细则。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拟订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符合市场化要求的用人和薪酬分配;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代表公司签订各种合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决定下列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
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他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如无特殊要求,由总经理决
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规定的交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1.1条界定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上述购买、
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为: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某方面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
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权。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审议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
属企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副总经理提议并获得总经理认可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指定其他有关管理人员参加。参加会
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须提前请假。
公司办公室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具体议程,并负责在会议召开2日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有关会
议的议程、时间、地点。
公司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指定副总经理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管理部门负责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未参加会议人姓名及理由;
(四)会议议题;
(五)与会人员发言要点;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
(七)如有表决事项,应载明表决的详细结果。
公司办公室管理部门负责将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交未参加本次会议的办公会常设人员详读。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总经理应在审议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上向董事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半年度、季度工作。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总
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2/ad5a54f5-fc60-4339-bc4c-d387627670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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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22│钢研高纳(300034):钢研高纳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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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
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候选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
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
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经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董事会的聘任书;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
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并明确保障承
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
资格。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
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
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沟通和交流,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
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与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
所的问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
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拟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如果公司坚持作出上
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公
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2/c4ace63f-dcd1-43c0-be1d-263cb59cde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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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9:22│钢研高纳(300034):钢研高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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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报告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根据报
告程序将相关信息按公司组织结构体系,逐级归集并向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信息流转传递制度。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
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按本制度的规定完成
信息报告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发现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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