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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39(上海凯宝)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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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039 上海凯宝 更新日期:2026-06-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6-23 18:12 │上海凯宝(300039):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6-23 18:12 │上海凯宝(30003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 │ │告 │ ├─────────┼──────────────────────────────────────────────┤ │2026-06-12 18:12 │上海凯宝(30003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 ├─────────┼──────────────────────────────────────────────┤ │2026-06-09 19:02 │上海凯宝(300039):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2026-05-21 18:42 │上海凯宝(300039):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6-05-20 18:38 │上海凯宝(300039):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5-20 18:38 │上海凯宝(300039):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4-27 20:02 │上海凯宝(300039):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 │2026-04-27 20:02 │上海凯宝(300039):关于举行2025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 ├─────────┼──────────────────────────────────────────────┤ │2026-04-27 20:02 │上海凯宝(300039):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 ─────────┬──────────────────────────────────────────────── 2026-06-23 18:12│上海凯宝(300039):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 致: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 就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宝”或“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穆竟伟女士 (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上海凯宝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核查了由增持人提供的有关文件。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增持人的保证, 即增持人提供 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 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 师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 机构的报告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意见仅限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评价。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所对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指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公布并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该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本所并不保证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发生的任何变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会产生影响。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上海凯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穆竟伟女士。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 穆竟 伟女士为中国籍的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为 4107021979********。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增持人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以下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 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 穆竟伟女士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 备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情况 1.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凯宝于 2026年 6月 12日公告的《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 公告》并经增持人确认: 截至 2026年 6月 12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穆 竟伟女士直接持有上海凯宝168, 029, 270股股份, 占上海凯宝当时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 16.06%; 穆竟伟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艳琪、穆竟男、新乡市凯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穆竟伟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上海凯宝 405, 534, 841 股股份, 占上海凯宝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8.77%。 2. 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上海凯宝于 2026年 6月 12日公告的《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基于对公 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定信心, 以及维护股东利益和增 强投资者信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穆竟伟女士计划自 2026年 6月 13日起至 2026年 12月 12日(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 准增持的期间之外)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增持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万元( 含)。 3. 本次增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增持人确认, 2026年 6月 22日, 增 持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上海凯宝 259, 000股股份, 占上海凯宝当前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02%, 增持金额为 109.61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增持人确认, 本次增持完成后, 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穆竟伟女士直接持有上海凯宝 168, 288, 270股股份, 占 上海凯宝当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6.09%。穆竟伟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海 凯宝的股份数由 405, 534, 841 股增加至 405, 793, 841 股, 占总股本比例由38.77%增加至 38.79%,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 1% 的整数倍。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增持人系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三. 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四)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 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 每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 股份”。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穆竟伟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海凯宝股份超过上海凯宝当时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30%, 且该等持股超过 30%的状态已连续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 穆竟伟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最近 12个月内 累计增持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的情形。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次增持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2026年 6月 12日公告了《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8)对本次增持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就本次增持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所 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1. 增持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 形, 具备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2. 增持人系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 本次增持属于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次增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海凯宝就本次增持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 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本次增持事宜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6fe5c4e6-c74b-4cd8-a472-a884d2c9999b.PDF ─────────┬──────────────────────────────────────────────── 2026-06-23 18:12│上海凯宝(30003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提示内容: 1.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穆竟伟女士,董事王国明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任立旺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 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78,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4%,增持金额为 160.36 万元,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 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及增持前持股情况 增持主体 职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穆竟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68,029,270 16.06 王国明 董事 2,257,840 0.22 任立旺 董事、董事会秘书 1,627,192 0.16 2.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披露前 12 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在本次公告披露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定信心,以及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 次增持计划。 2.增持金额:增持主体拟合计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 万元(含)。 增持主体 职务 持股金额 穆竟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含) 王国明 董事 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含) 任立旺 董事、董事会秘书 不低于人民币 20 万元(含) 3.增持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综合考虑市场波动、资金安排等因素,增持主体拟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即 2026 年 6 月 13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12日,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方式:增持主体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增持计划。 6.增持资金安排:增持资金来源为增持主体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穆竟伟女士已增持公司股份259,000股,增持金额为109.61万元;王国明先生已增持公司股份 71,000 股, 增持金额为 30.24 万元;任立旺先生已增持 48,200 股,增持金额为 20.51 万元。上述增持主体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通过集中 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78,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4%,增持金额为 160.36 万元,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 完成。本次增持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 增持前 本次增持公 增持后 主体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 司股份数量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穆竟伟 168,029,270 16.06 259,000 168,288,270 16.09 王国明 2,257,840 0.22 71,000 2,328,840 0.22 任立旺 1,627,192 0.16 48,200 1,675,392 0.16 注:上述增持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穆竟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艳琪、穆竟男、新乡市凯谊商贸有限公司股份数由 4 05,534,841 股增加至 405,793,841 股,占总股本比例由 38.77%增加至 38.79%,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 1%的整数倍。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不涉及短线交易、窗口期买卖情形,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 3.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所作的各项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公司控股股东穆竟伟女士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2.穆竟伟女士系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穆竟伟女士本次增持属于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凯宝就穆竟伟女士本次增持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 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1.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8d8dbada-508d-4c47-99ac-821a6d5c4be6.PDF ─────────┬──────────────────────────────────────────────── 2026-06-12 18:12│上海凯宝(30003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提示内容: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 增持主体”)的通知,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定信心,以及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增持 主体拟自本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 万元(含)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增持资金筹措进度不及预期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 的风险。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及持股情况 增持主体 职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穆竟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68,029,270 16.06 王国明 董事 2,257,840 0.22 任立旺 董事、董事会秘书 1,627,192 0.16 2.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披露前 12 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在本次公告披露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定信心,以及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 次增持计划。 2.增持金额:增持主体拟合计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 万元(含)。 增持主体 职务 持股金额 穆竟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含) 王国明 董事 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含) 任立旺 董事、董事会秘书 不低于人民币 20 万元(含) 3.增持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综合考虑市场波动、资金安排等因素,增持主体拟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即 2026 年 6 月 13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12日,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方式:增持主体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增持计划。 6.增持资金安排:增持资金来源为增持主体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增持资金筹措进度不及预期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 风险。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 定。 2.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计划为增持主体的个人行为,不 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增持主体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2/7b00372e-37b1-4702-9fb7-f0c2720d9803.PDF ─────────┬──────────────────────────────────────────────── 2026-06-09 19:02│上海凯宝(300039):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穆竟伟、周迎宾、任立旺、陈友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 决〔2026〕16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948912G,简称公司)存在利用员工个人银行卡进行工资二 次分配、利用员工个人银行卡收取员工社保款、劳务费发放不规范、销售费用核算与费用实际发生情况不符等问题,不符合《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 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穆竟伟作为公司董事长,周迎宾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任立旺作为公司董事、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陈友龙作为公司现 任财务总监,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穆竟伟、周迎宾、任立旺、陈友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相关事项,将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 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管理与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 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9/3f6fc94a-d477-41f8-a01b-75f2a4e97d76.PDF ─────────┬──────────────────────────────────────────────── 2026-05-21 18:42│上海凯宝(300039):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046,000,00 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本次分配方案自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3.本次分红派息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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