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40 九洲集团 更新日期:2025-09-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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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8:26 │九洲集团(300040):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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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17:02 │九洲集团(300040):关于部分新能源电站收到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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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35 │九洲集团(300040):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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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35 │九洲集团(30004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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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35 │九洲集团(300040):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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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35 │九洲集团(30004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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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35 │九洲集团(30004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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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35 │九洲集团(30004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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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35 │九洲集团(30004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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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35 │九洲集团(30004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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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8:26│九洲集团(300040):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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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年 5月 9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1),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天泽汇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计划在
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年 6月 3日至 2025年 9月 3日)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在本公告披露之日
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 2025年 6月 3日至 2025年 9月 3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10,639,181 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比例 1.7644%);股东李斌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6 月 3 日至2025年 9月
3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62,99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04%);股东卢志国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
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 2025年 6月 3日至 2025年 9月 3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62,99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
104%)。
2025 年 9月 2日,公司收到股东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天泽汇 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李斌先生、卢志国先生
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日期 减持价格区 减持数量 占公司总
间 股本
(元/股) 比例(%)
【注】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集中竞价大 2025年 6月 3日-2025 7.28-7.76.7 6,117,1024, 1.00.7390
牧鑫天泽汇 3号私募 宗交易 年 8月 29日 1-7.02 522,079
证券投资基金
李斌 集中竞价 2025年 6月 3日 7.6-8.4 32,000 0.0052
-2025年 7月 22日
卢志国 集中竞价 2025年 6月 3日 8.09-8.11 62,995 0.0103
-2025年 7月 14日
注: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影响,公司总股本自 2025年 5月 9日至今,总股本由 603,020,888增加至 611,894,977股,因此与减持
计划披露时占总股本比例存在差异。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 (%)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合计持有股份 10,639,181 1.7644 0 0
公司-牧鑫天泽汇 3号私募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0,639,181 1.7644 0 0
证券投资基金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李斌 合计持有股份 251,980 0.04 219,980 0.036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2,995 0.0104 30,995 0.0051
有限售条件股份 188,985 0.0296 188,985 0.0309
卢志国 合计持有股份 251,980 0.04 188,985 0.030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2,995 0.0104 0 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88,985 0.0296 188,985 0.0309
二、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况。
2、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公告中的相应承诺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
天泽汇 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李斌先生、卢志国先生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存在
违反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及承诺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完成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3/41dd123e-a21d-445e-9cf0-5ca6a18f6b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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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17:02│九洲集团(300040):关于部分新能源电站收到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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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新能源电站于 2025 年 8 月份陆续收到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详细情况如下表:
项目名称 2025 年 8月补贴回款金额
(万元)
大庆世纪锐能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 5,493.03
大庆时代汇能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 5,298.51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九洲纳热光伏扶贫有限责任公司 1,268.33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九洲太阳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382.64
富裕九洲环境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142.39
贵州关岭国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937.12
泰来立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665.46
齐齐哈尔市昂瑞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69.85
齐齐哈尔达族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96.54
合计 19,353.87
上述各项目公司应收电费补贴资金已经确认到对应年度的电费收入中,因此不影响公司当期的收入,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小。国家
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回收将显著改善新能源电站的现金流,对新能源电站运营产生积极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4bcf1012-55ed-4288-a314-a64ad95195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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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35│九洲集团(300040):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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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集团(300040):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2afba2c9-2102-4631-ab15-cb532b1e47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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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35│九洲集团(30004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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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集团(30004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f95eea0a-5606-4c3e-ba97-e08b16a2ef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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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35│九洲集团(300040):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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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集团(300040):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abed88cb-410e-476e-8d83-452d9a3d13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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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35│九洲集团(30004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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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由会计
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
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
(七)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需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9eec7dfa-1d7a-412b-b901-92eec7c044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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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35│九洲集团(30004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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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
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及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解除限售、归属或行权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或不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董事会办公室配合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并按照公司
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
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
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6f41648a-5b2f-4a6e-86bb-871a320c52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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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35│九洲集团(30004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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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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