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42 朗科科技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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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06 │朗科科技(30004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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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6:46 │朗科科技(300042):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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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6:18 │朗科科技(300042):关于参加2024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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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20:43 │朗科科技(300042):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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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6 │朗科科技(300042):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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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10 │朗科科技(300042):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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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09 │朗科科技(300042):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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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07 │朗科科技(300042):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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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07 │朗科科技(300042):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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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07 │朗科科技(300042):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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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06│朗科科技(30004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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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以电子邮
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于 2024年 12 月 19 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其中董事徐立松先生、张宝林先生、郭志湘先生、邓丽琴女士、罗绍德先生、雷群安先生、钟刚强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
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吕志荣先生召集和主持。经与会董事记名投票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的议案》
因于雅娜女士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递交了辞去子公司北京朗科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朗科”)执行董事、法定
代表人职务的申请。公司同意委派吕志荣先生为北京朗科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9 票 反对:0 票 弃权: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e1fa7cc1-87a8-406c-a47a-b4495dd514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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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6:46│朗科科技(300042):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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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2024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221 号,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
公司对此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立即将其传达给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董事长吕志荣先生针对本次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整改工作做出了工作安排,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计划财务部
配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梳理需要整改的不规范和薄弱环节,研究整改措施,现对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的整改情况
(一)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你公司个别董事会表决票统计错误;你公司未与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整改落实情况:关于公司个别董事会表决票统计问题,经公司自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存档文件中,个
别董事的表决票未勾选表决意见,公司已完善相关会议存档文件,后续将加强对会议存档文件的检查和存档管理工作,避免再次出现
上述疏漏。
关于公司未与董事签订合同的问题,公司已与现任第六届董事会全体董事补充签订了《董事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
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后,及时与董事
签订合同。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
整改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并将长期持续规范。
(二)关联方登记不完善
你公司关联方清单登记不完整,未登记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及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符合《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整改落实情况: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与 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进行确认后补充完善
关联方清单,后续公司将定期对关联方清单进行更新。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整改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并将长期持续规范。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的整改情况
(一)重大合同内部控制不规范
2023 年 11 月,你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61%,但该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不符
合《公司章程(2022 年 6 月)》第一百一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此外,前述合同的发起流程和用印登记不规范
,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
整改落实情况:关于公司 2023 年 11 月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未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公司通过自查发现该问题后,已与合同相
对方协商解除了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未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 2024 年制定了《合同管理办法》、修订了《印章使用管理
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合同和印章管理流程。同时公司加强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
员的合规意识,避免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分管副总
整改部门:计划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法务与知识产权部、运营提升部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并将长期持续规范。
(二)存货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
你公司部分存货的实际销售出库时间与装箱单记录时间不一致,相关内部控制未能反映真实的货物流转;个别存货入库的会计处
理时间存在滞后性,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8 号——资产管理》第十条的规定。
整改落实情况:
关于公司存货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公司在发现相关问题后,立即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整改:
1、完善存货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存货内控制度,加强存货的内部控制,通过规章制度制定及存货业务流程规范,明确存货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加强存货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存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优化存货管理流程
公司建立存货验收的记录和档案,以备后续管理和核查,制定明确的存货出入库标准操作程序,避免混乱引发的错误,加强对存
货出入库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存货的流向和数量符合企业的实际需求。
3、提高存货管理效率
公司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自动化设备,实现存货管理的信息化和自动化,目前引入 ERP 系统实现存货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管
理,提高存货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防止出现存货会计处理的时间滞后性问题。
4、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公司定期对存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存货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信息技术
等方面。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代)、财务负责人、分管副总、各子公司负责人
整改部门:计划财务部、存储事业部、各子公司仓管部门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并将长期持续规范。
三、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整改情况
(一)贸易业务收入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 2023 年对部分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收入,但 2021 年、2022 年对同类贸易业务按总额法核算收入,违反了《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整改落实情况:
贸易收入核算不规范问题是由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公司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后确认了新的会计核算标准,以更严格
的标准来核算贸易业务收入,将部分贸易业务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对于公司 2021、2022 年财务报告中采用全额法核算的贸易业务
收入部分,经公司自查评估,相关会计处理差异对公司净利润等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公司未进行追溯调整。公司将充分吸取之前的教
训,加强财务人员的学习,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收入确认标准,在以后的财务会计核算中
严格执行。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代)、财务负责人、分管副总、各子公司负责人
整改部门:计划财务部、存储事业部、各子公司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并将长期持续规范。
(二)预付账款核算不准确
你公司在编制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时,因存在往来同挂、入库核算不及时等问题,导致预付账款核算不准确,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整改落实情况:
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付账款核算不准确的问题,公司已经在2023 年 10 月份通过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并改正,在
公司披露的经审计的 2023 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数据均正确列报。
针对此类情况,公司认真摸排工作中的失误,吸取教训,公司计划财务部对对暴露的问题进行了加强学习,规范财务人员日常的
会计操作,同时在财务系统中设置对往来科目的核算,从系统、流程和专业判断上都进行改进和优化,避免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代)、财务负责人
整改部门:计划财务部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并将长期持续规范。
整改总结:
结合上述具体事项的整改,公司力求将有关整改措施长期化、制度化,以巩固整改成果。具体为:
1、公司将充分发挥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中的核心作用,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公司也将充分保障
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
2、公司 2024 年制定了《反舞弊与举报制度》,规范公司全体员工职业行为,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发生,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将充分履行对公司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职责。
3、公司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完善财务核算流程,增加对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的培训,引进和培养更多专业财务人员,强化财
务部门和其它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不断提高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专业性和规范化水平。
此次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今后,公司将继
续严格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流程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92df831b-5b9e-4a1e-947c-d61c5ce094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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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6:18│朗科科技(300042):关于参加2024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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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导、深圳上市公司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24 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
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s://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
,或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周四)14:30-17:00,其中公司与投资者互动的时
间为 15:40-17:00。届时公司董事、高管将在线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9/38456649-35d5-4ec4-9fc8-835917d9a7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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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20:43│朗科科技(300042):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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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5%以上股东邓国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持有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6,0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8.03%)的股东邓国顺先生计划自本
减持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不超过 6,012,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
公司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提交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邓国顺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邓国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0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8.0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原因
2、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3、股份来源:因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邓国顺先生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已全部减持完毕)。
4、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 6,012,000股公司股份(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
上述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或者协商价格确定。
6、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减持,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三、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1、邓国顺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
诺函》。
(2)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三十六个月之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3)税收优惠被追缴的承诺: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新余田木、王全祥先生就公司在 2006
年 1月 1 日至 2009 年 9月30日期间享受的部分税收优惠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的风险出具了《承诺函》:若因公司所享受的上述税
收优惠违法、违规,导致税务机关按照 15%的所得税率追缴其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愿全额承担需补缴的税款及费用。
(4)专利出资瑕疵承诺:2000年 8月,公司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曾以共同拥有的专利作为出资,该专利未经评估、专
利出资额占当时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的 35%且未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手续。2004年 8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
已将其出资额中以专利权出资的部分全部变更为以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出资比例不变。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就上述专利出资瑕
疵出具承诺函:愿意承担本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公司、其他股东带来的一切损失。邓国顺、成晓华对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5)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之债务豁免的承诺:2002年 7月,公司与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签订《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许
可费用为 178万元。根据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出具的债务豁免承诺函,公司无需向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支付人民币 178万元
。
2、邓国顺先于 2015年 7月 10日作出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要求,自 2015年 7月 8日起 6个月内,不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
截至本公告日,邓国顺先生切实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进展情况按规定进
行披露。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邓国顺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
持续经营。
五、备查文件
邓国顺先生提交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9/5a0ccb23-c8f5-4846-8bb6-7016dbbf43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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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46│朗科科技(300042):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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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
)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1 号)和《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周福池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1 号主要内容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你公司个别董事会表决票统计错误;你公司未与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关联方登记不完整
你公司关联方清单登记不完整,未登记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及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符合《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
(一)重大合同内部控制不规范
2023 年 11 月,你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61%,但该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不符
合《公司章程(2022 年 6 月)》第一百一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此外,前述合同的发起流程和用印登记不规范
,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
(二)存货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
你公司部分存货的实际销售出库时间与装箱单记录时间不一致,相关内部控制未能反映真实的货物流转;个别存货入库的会计处
理时间存在滞后性,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8 号——资产管理》第十条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贸易业务收入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 2023 年对部分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收入,但 2021 年、2022 年对同类贸易业务按总额法核算收入,违反了《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预付账款核算不准确
你公司在编制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时,因存在往来同挂、入库核算不及时等问题,导致预付账款核算不准确,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
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
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
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2 号主要内容
周福池、杜铁军、廖先富、徐立松:
经查,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贸易收入核算、预付账款核算、存货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财务
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1 号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福池、时任总经理杜铁军、时任财务总监廖先富、徐立松对上述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福池、杜铁军、廖
先富、徐立松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
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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