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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44(赛为智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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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044 赛为智能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3-24 17:50 │赛为智能(300044):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 ├─────────┼──────────────────────────────────────────────┤ │2025-03-20 17:52 │赛为智能(300044):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 ├─────────┼──────────────────────────────────────────────┤ │2025-03-19 19:22 │赛为智能(300044):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3-18 17:22 │赛为智能(300044):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 │2025-03-12 19:16 │赛为智能(300044):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 ├─────────┼──────────────────────────────────────────────┤ │2025-01-24 19:00 │赛为智能(300044):2025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1-24 19:00 │赛为智能(30004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1-22 15:40 │赛为智能(300044):关于《2024年度业绩预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 ├─────────┼──────────────────────────────────────────────┤ │2025-01-20 17:32 │赛为智能(300044):2024年度业绩预告 │ ├─────────┼──────────────────────────────────────────────┤ │2025-01-08 18:17 │赛为智能(300044):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 └─────────┴──────────────────────────────────────────────┘ ─────────┬──────────────────────────────────────────────── 2025-03-24 17:50│赛为智能(300044):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已发送电子版诉状,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资产权益收益与补偿费 14300 万元、违约金 1565.15 万元(违约金计算截至 2024 年 12月 20日,之后的违 约金从 2024年 12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按天计算)及本案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的审判进展。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鞍山中院”)以通讯 形式传达的《民事起诉状》,安徽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原告”)因未收到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现马鞍山学院)转设后的 202 1 年至 2024 年到期权益收益及补偿费,向马鞍山中院提起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工业大学 被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沣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志教育”)、肇庆市科培教育投资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科培”)、马鞍山学院 受理机构: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产收益与补偿费 1430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565.15 万元(违约金计算截至 2024 年 12月 20日,之后的违约金从 2024年 12月 20日起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按天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主张的理由 2014年12月,原告与公司合作举办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2018年6月,原告与公司签订了《关于终止合作举办安徽工业大学工 商学院暨转设相关事宜的协议书》及《关于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转设相关事宜的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018年6 月29日原告与公司终止合作举办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由公司作为工商学院独立举办者。2019年6月10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 同意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转设为马鞍山学院的函》(教发函〔2019〕55号),批准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转设为马鞍山学院,转设成 功。2021年7月15日公司对外发布公告,拟将公司对马鞍山学院举办者权益全部转让给肇庆科培的全资子公司沣志教育,同日公司、 肇庆科培、沣志教育、马鞍山学院及周勇(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了《马鞍山学院举办者权益转让协议》,公司与马鞍山学院及沣 志教育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依据转让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马鞍山学院的举办者由公司变更为沣志教育。 鉴于工商学院转设后的过渡期内继续占有、使用原告合作办学期间投入的相关资产,原告对工商学院或转设后的新学校享有资产 权益收益和获得补偿权利,为此,原告与公司约定由工商学院或转设后的新学校自2018年至2024年七年内向原告支付权益收益及补偿 费246,000,000元,其中:2018年支付20,000,000元,2019年支付30,000,000元,2020年支付53,000,000元,2021年支付53,000,000 元,2022年支付60,000,000元,2023年支付20,000,000元,2024年支付10,000,000元。工商学院或新学校于2018年至2023年的每年12 月15日前、2024年6月30日前按照前述约定的当年支付金额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或新学 校未能按期足额将上述约定的权益收益及补偿费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原告针对当期相应差额和延期天数按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 浮百分之五十按天加收违约金,直至补齐当期约定应支付额度和相应的违约金为止。 2021年9月28日之前,原告收到马鞍山学院与沣志教育支付的2018年至2020年权益收益及补偿费人民币103,000,000元,沣志教育 支付的违约金人民币3,647,730元。但是,应向原告支付的2021年至2024年到期权益收益及补偿费人民币143,000,000元,至今尚未支 付,截至2024年12月20日,尚未支付的逾期违约金为人民币15,651,500元。 原告就未支付的资产权益收益及补偿费、违约金等多次向马鞍山学院发函请求履行支付义务,但马鞍山学院一直拖延,不予支付 ,根据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对马鞍山学院履行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马鞍山学院举办者由公司变更 为肇庆科培与沣志教育,二者应承继变更前的举办者公司债务,故原告提起诉讼。 (四)相关说明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目前公司与沣志教育已完成马鞍山学院举办权益的转让,马鞍山学院相关的权利义务均已转让给沣志教育。 公司将会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捍卫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法院已受理,公司已收到电子版诉状,尚未开庭。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 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举证, 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报备文件 电子版《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4/b981900d-cc54-4116-ab93-347ed0f9c516.PDF ─────────┬──────────────────────────────────────────────── 2025-03-20 17:52│赛为智能(300044):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 ─────────┴──────────────────────────────────────────────── 赛为智能(300044):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0/0263d479-4f03-4b93-bc62-f608f08ee9f8.PDF ─────────┬──────────────────────────────────────────────── 2025-03-19 19:22│赛为智能(300044):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 赛为智能(300044):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9/381cb5e1-a889-4289-a87e-12d4e4784e0f.PDF ─────────┬──────────────────────────────────────────────── 2025-03-18 17:22│赛为智能(300044):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赛为智能(300044):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8/870d9186-4b1b-48e0-951e-34304a9c5554.PDF ─────────┬──────────────────────────────────────────────── 2025-03-12 19:16│赛为智能(300044):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重大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合同价款 191,330,923.56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8,164,600.76 元(违约金以 191,330,923.56 元货款本金为基 数,按照日利率0.04%的标准,自 2023 年 2月 10日起暂时计算至 2025年 3月 12日止),案件受理费 996,908.44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公司已积极与代理律师进行沟通,预 计将依法提起上诉。本次判决将会对公司 2024 年度净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且因本案件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与原告的买卖合同 纠纷为同一标的的不同组成部分,在本案件一审败诉的情况下,公司将基于谨慎性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 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5、因本案件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与原告的买卖合同纠纷为同一标的的不同组成部分,目前该仲裁案已开庭审理,尚未收到 裁决,对公司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重大仲裁 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的仲裁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023)粤 0307 民初 2876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4月 14日、5月 8日、10月 9 日、12月 19日分别披露了公司与原告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艾特网能”或“原告”)存在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的 诉 讼 情 况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 .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0)、《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二、诉讼进展情况 龙岗法院经审查后,同意追加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汤福根、廊坊市云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廖高鹰为本案被告。 根据《民事判决书》,龙岗法院判决如下: (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特网能支付合同价款191,330,923.56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 191,330,9 23.56 元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 0.04%的标准,自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艾特网能对被告汤福根用于质押的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57%的股权处置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 (三)原告艾特网能对被告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西安中数云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处置价款 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汤福根、被告廖高鹰、被告廊坊市云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汤福根、被告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廖高鹰、被告廊坊市云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 向公司追偿; (六)原告艾特网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返还票据及拒付证明;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汤福根、廖高鹰、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廊坊市云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岗法院 缴纳案件受理费996,908.44元,拒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重大诉讼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 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81,046,899.7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77%。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 金额为人民币 26,452,355.30 元,占总金额的 32.64%;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人民币 54,594,544.46元,占总 金额的 67.36%。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重大诉讼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事项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或相关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据龙岗法院的判决,艾特网能对于汤福根用于质押的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57%的股权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中 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西安中数云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公司与艾特网能 买卖合同纠纷共涉及五份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一份由龙岗法院审理,其余四份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故本案件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审 理的与原告的买卖合同纠纷为同一标的的不同组成部分,目前该关联仲裁案已开庭审理,尚未收到裁决。根据上述仲裁案的《仲裁申 请书》中的仲裁请求第 4条(公告编号:2023-075),艾特网能对廊坊市梅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经初步判断,公司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1、计入廊坊数据中心项目应收账款 802,761,717.97 元;2、计入艾特网能 应付账款802,761,717.97 元;3、计入罚息 221,616,947.83 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日);4、计入诉讼费 3,796,908.44元。 经查,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汤福根及廖高鹰为被执行人。基于中鹏云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汤福根及廖高鹰的资信情况,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会进行较大额度的坏账计提。如艾特网能收到上述两家公司的股权处置款,能 否冲抵上市公司应付账款,需要律师确认,两家公司的股权价值有待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确认。如艾特网能收到抵押设备价款, 能否冲抵上市公司应付账款,需要律师确认,抵押设备价值有待评估公司出具报告后确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对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57%的股权、西安中数云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及廊坊市梅特科 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的抵押权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资产评估变现价值尚未确定,公司将根据资产评估变现价值的可实现性等综合 因素,判断坏账计提的金额。具体金额尚需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审定之后确定。 除上述影响以外,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将统筹谋划主动作为,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并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强化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处置, 稳妥解决,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 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2/c10b387c-e1f2-4d36-9739-85256ff3e2df.PDF ─────────┬──────────────────────────────────────────────── 2025-01-24 19:00│赛为智能(300044):2025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3)于 2 025 年 1 月 9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1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56号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2栋A座25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起如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27 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89,200,12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1.6774%。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81,041,04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6093%;通 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821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8,159,07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68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 824 人,出席会议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8,872,79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1616%。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478,6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01%;反对 1,24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3911%;弃权 4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151,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980%;反对 1,240,9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854%;弃权 48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6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张嶂和赵雨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4/f409c5f1-8c1d-43e7-90c1-725628d5c80c.PDF ─────────┬──────────────────────────────────────────────── 2025-01-24 19:00│赛为智能(30004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5年1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9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 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4日下午14:30在广东 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56号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2栋A座25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4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持有公司股份81,041,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93%。股东均 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821名,代表公司股份8,159,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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