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45 华力创通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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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00│华力创通(300045):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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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300045):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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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59│华力创通(300045):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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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300045):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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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59│华力创通(300045):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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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本公司规范运作,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
会秘书:
(一)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十六个月的;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其要求的有关资料,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
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
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
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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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59│华力创通(300045):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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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300045):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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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59│华力创通(30004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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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30004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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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59│华力创通(30004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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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30004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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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59│华力创通(300045):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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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规范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规定,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
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
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报送。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
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
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经办人员应当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并留存备查。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一)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二)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三)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引用或以任何方式透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或迟于公司披露
该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
个人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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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59│华力创通(300045):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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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300045):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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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59│华力创通(30004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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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30004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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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59│华力创通(30004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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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增强信息披露的效能,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
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分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
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进行专题培训。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
成本。
第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需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安排进行参观。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记录并留存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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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9:59│华力创通(300045):子公司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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