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53 航宇微 更新日期:2026-01-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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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8:02 │航宇微(300053):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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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7:56 │航宇微(30005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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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7:54 │航宇微(300053):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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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6 │航宇微(300053):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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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6 │航宇微(300053):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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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9:50 │航宇微(300053):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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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6 │航宇微(30005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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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4 │航宇微(300053):航宇微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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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4 │航宇微(300053):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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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9:52 │航宇微(300053):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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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8:02│航宇微(300053):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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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华所”)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
3.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个别审计业务的原因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为避免
对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产生影响,经审慎研究与评估,公司拟不再续聘中兴财光华。经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公开选聘,公司拟聘请
大华所担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
4.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
异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均无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
会〔2023〕4 号)的规定。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珠
海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开选聘工作(第二次)。2026年 1月 1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拟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5)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6)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大华所合伙人 150 人,注册会计师 887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04
人。
(7)大华所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 210,734.12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 189,880.76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80,472.3
7 万元。
(8)大华所 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为 112 家,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 万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与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 12 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
(1)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
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
(2)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
任范围内承担 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
赔付总金额很小。
(3)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
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
(4)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
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 诚信记录
大华所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次、监督管理措施 41 次、自律监管措施 7 次和纪律处
分 3 次;41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7 次、监督管理措施 28 次和自律监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4 次,不存
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陈林,1997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 年 9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 年 6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
025 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或复核上市公司报告数量 4 家,具体包括: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过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的
财务审计、内控审计等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斌,2013 年 3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 10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 10 月开始在大华所
执业,2025 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2 家,具体包括: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
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从业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海成,2002 年 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 年 1 月开
始在大华所执业,2025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次,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
审计报告复核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陈林、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海成近三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 独立性
大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
要求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大华所的审计服务收费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确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 2025 年度审计费用为 164.5 万元,
其中财务审计费用为139.5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25 万元,同比降低约 23%,下降的原因系公司基于市场化公开选聘结果,结
合对 2025 年审计服务的综合判断,并兼顾成本优化。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自 2020年起聘请中兴财光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兴财光华对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均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中兴财光华因个别审计业务的原因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并确保审计业务
质量,经充分沟通和审慎研究,公司拟不再续聘中兴财光华,拟改聘大华所担任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
本次变更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的规定,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鉴于公司前次《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未获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公司重新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变更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方案>的议案》,第六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核查,认为大华所具备应有的
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其选聘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改聘大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1月 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所为
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及相关资质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5/bbb55228-4906-4dba-bfeb-8c55b47926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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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7:56│航宇微(30005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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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月 14日,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 3名,分别为崔文浩先生、张毅先生、王成
龙先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以紧急会议的形式召集和召开,会议通
知于2026年 1月 12日以电子邮件和信息通知的方式发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经出席会议董事审议,形成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5年 12月 31日拟改聘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未获得股东会通过,公司无
法聘任其担任 2025年度审计机构。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公司于 2026 年 1月重新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经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公开选聘,公司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
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
表决情况:表决票 9票;赞成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定于2026年1月30日(星期五)在珠海市唐家东岸白沙路1号欧比特科技园研发
楼一楼1号会议室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表决情况:表决票 9票;赞成 9票,反对 0票,
弃权 0票。
表决结果: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5/0cd09730-4a22-4b79-948a-ea9e972f1c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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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7:54│航宇微(300053):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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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2026年 1月 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1月 30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1月 30日 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月 3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1月 23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珠海市唐家东岸白沙路 1号欧比特科技园研发楼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6年 1月 26日上午 9:30至 11:30,下午 14:00至 17:00。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 2026年 1月 26
日下午 17:00时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二)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
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并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见附件一),以便登记确认。
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三)现场登记地点:珠海市唐家东岸白沙路 1号欧比特科技园研发楼三楼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四)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高曈
联系电话:0756-3399569
传真:0756-3391980
通讯地址:珠海市唐家东岸白沙路 1号欧比特科技园
公司邮编:519080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
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5/89a426a9-d4ed-4833-8173-780e0738c5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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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8:36│航宇微(300053):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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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1664/FY/2025-1684致: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和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
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2月 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会定于 2025 年 12 月31日(星期三)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杨涛先生
主持。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5:00 在珠海市唐家东岸白沙路 1号欧比特科技园研发楼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2月 31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3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5 年 12 月 24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实时视频的方式参加了
本次股东会。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含视频方式参加,下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57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62,918,8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3.378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57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62,918,941股。其中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
简称“中小股东”)共计 572名,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数额为 10,837,4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55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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