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59 东方财富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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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50 │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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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49 │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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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49 │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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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49 │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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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49 │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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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49 │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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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49 │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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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49 │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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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49 │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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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49 │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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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50│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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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1c22076e-736a-49cd-b6a6-22330ef7a2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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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49│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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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12月15日15:30召开202
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5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5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9、持有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的相关投资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
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3)人
10.01 选举其实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10.02 选举黄建海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10.03 选举程磊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1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
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2)人
11.01 选举李智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11.02 选举朱振梅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本次审议的议案 1、议案 2、议案 3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后
方可生效,议案 1表决通过是议案 10、议案 11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议案 10、议案 11为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股东会分别选举非
独立董事 3名、独立董事 2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
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本次股东会现场登记时间范围为2025年12月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3、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三);
(2)自然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三);
(3)融资融券信用账户股东除应按照上述(1)、(2)提供文件外,还应持开户证券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营业
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中应写明参会人所持股份数量。
4、请参会股东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会议登记。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会议
登记(须在2025年12月10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请注明“股东会”字样)。异地股东采用电子邮件、书面信函或传真
的方式登记的,请在发送电子邮件、书面信函或传真后与公司电话确认。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签到手续。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
通、食宿费自理。
6、股东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婉华
电话:021-54660526
传真:021-54660501
邮箱:dongmi@eastmoney.com
登记及信函送达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b1430a58-38be-4f08-856d-f92c1bb2ac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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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49│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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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29b42060-0111-4944-ad7d-274e37dc23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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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49│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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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务。
第三条 本细则对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八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总经理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以及合同订立等方面享有以下权力:
(一)审批《公司章程》规定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银行借款、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证券投资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
(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制度规定由董事长审批的事项,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征求董事长意见的事项,经总经理审批后,提交董
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授权具体分管的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三)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组织分管的职能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四)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及建议;
(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对涉及与自己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应主动向董事会或总经理说明情况,必要时应申请回避。总经
理及经营管理层不得安排自己的近亲属担任公司重要职务或安排在关键岗位。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方式决策,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因故不
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例行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实际需要,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参会人员应当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事项以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并报公司董事长备案。出席会议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在会议决
议和会议纪要上签字。第十七条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
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需经董事长批准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或董事长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情况。根据董事会要求,随时报告公司经营活动
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及运用效果等。第十九条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总
经理应随时向董事长汇报工作。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或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第二十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总经理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工作细则相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c443305d-434a-402d-82a3-2bc8a040ac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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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49│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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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
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
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处罚机制
第十二条 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情形,公司将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23ba6bb4-0ad4-4201-893f-6dc79eca0c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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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49│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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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3ab5fe18-3a08-4769-b11b-0112cfad6f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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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49│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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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4b1c25aa-f369-4593-9f74-d926340729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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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20:49│东方财富(300059):东方财富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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