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63 天龙集团 更新日期:2026-02-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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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5:50 │天龙集团(30006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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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8:28 │天龙集团(300063):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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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9:54 │天龙集团(300063):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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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9:54 │天龙集团(30006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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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9:54 │天龙集团(300063):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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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9:54 │天龙集团(300063):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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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9:54 │天龙集团(300063):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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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9:54 │天龙集团(30006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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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9:54 │天龙集团(300063):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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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9:54 │天龙集团(30006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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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5:50│天龙集团(30006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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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30006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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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8:28│天龙集团(300063):2025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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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同向上升 50%以上情形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10,000 ~ 13,000 6,517.02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 53.44% ~ 99.48%
扣除非经常性损 7,009 ~ 10,009 5,760.86
益后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 21.67% ~ 73.74%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业绩预告有关事
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预计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50%以上,业绩变动主要原因如下:
1、互联网营销板块通过提高运营服务能力,增加服务费收入,同时通过提升管理水平实现降本增效,减少成本费用,净利润较
上年同期增长。
2、油墨板块持续加强海外市场开拓和大客户合作,实现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双增长。
3、为聚焦核心业务、优化资产结构,报告期内公司处置了全资子公司上海亚联油墨化学有限公司股权及部分闲置资产,对当期
损益有积极影响。
4、非经常性损益对当期净利润影响约为 2,991万元。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存在的不确定因素
由于互联网营销业务结算的特殊性,与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相关的服务已经发生,但最终结算价格尚未确定,可能导致最终确认
的收入和成本与预测存在偏差,影响公司业绩预测的准确性。
2、本次业绩预告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于本次业绩预告存在不确定事项,本次业绩预告可能
与经审计的 2025 年年度报告存在差异,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最终披露的《2025 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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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9:54│天龙集团(300063):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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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
决策程序科学规范,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公司各专业部门及总经理办公会行使公司投资管理职能,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
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职能,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如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根据公司章
程对对外投资事项的权限划分,按对外投资的规模分别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再由控股子公司按其公司章程规
定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包括:对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和更新、新建或购置厂房、购置生产或研发设备、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等;
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设立新企业、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证券投资(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等)、委托理财及委托贷款、租赁经营等。
第五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生效的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拟实施涉及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对内投资、对外投资事项前,应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前期调研、资料搜集、市
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
交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第八条 就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
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
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
联人之间不存在并不产生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依据其工作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金额及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相关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审议批准投资项目,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
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战略投资部是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对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及可行性研究、
项目立项、实施监督和对外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协调,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运作。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所做
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必要时,董事会可以指派专人作为项目经理(或责任人)跟踪
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投资收益情况。
(四)财务管理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统筹安排公司投资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
原则设立专项账户对项目资金进行存放和管理,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投资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提出
书面意见;
(六)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
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或发现项目未实现预期收益或发生重大损失,应立即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必要时按《公司
章程》等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七)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如有)等结算文件报送投资管理部门及财
务管理部门及并提出审结申请,由投资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审议通过的项目投资结
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报告并交董事会指定部门存档保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其参与作出的投资决策失误而给公司和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和弃
权票的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负
责人和部门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背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长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或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要求其赔
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而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
损失。
第十七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
负责人),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当发生公司投资项目未按计划进行、未实现预期收益或发生重大损失时,公司应当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
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3/ba569e29-8f19-4d67-b009-b806af6ee2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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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9:54│天龙集团(30006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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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如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要求,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要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
持。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
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时亦同。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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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9:54│天龙集团(300063):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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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300063):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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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9:54│天龙集团(300063):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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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300063):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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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9:54│天龙集团(300063):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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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300063):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6年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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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9:54│天龙集团(30006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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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天龙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以及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
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
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
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
定处罚意见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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