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67 安诺其 更新日期:2025-04-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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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0 │安诺其(300067):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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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0 │安诺其(300067):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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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0 │安诺其(30006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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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17 │安诺其(300067):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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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16 │安诺其(300067):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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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16 │安诺其(300067):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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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20:05 │安诺其(300067):国泰海通关于安诺其对外担保事项之专项现场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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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20:05 │安诺其(300067):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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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20:05 │安诺其(300067):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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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20:05 │安诺其(300067):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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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0│安诺其(300067):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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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300067):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5/245bbd47-e1aa-42ef-8a4b-ddf3459709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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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0│安诺其(300067):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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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4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采取书面通
讯表决方式表决。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如期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表决监事3
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1:《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法人治理、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风险;
3、未发现参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
-01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与会监事经审议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精细申请银行贷款是为了保证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必要
且可行的,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目标明确、所处行业前景良好、资产质量较高、资信状况良好,此次担保行为的风
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内,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监事会一致同意全资子公司烟台精细申请银行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
保的事项。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2025年4月25日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4/68d210ba-58a1-4fbf-b210-a4350a1263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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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20│安诺其(30006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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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30006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4/e55269ab-4b56-46e6-8bfc-c3c19f0254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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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17│安诺其(300067):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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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300067):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4/03f45958-b3f6-4702-8536-5fcbfacd67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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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16│安诺其(300067):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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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300067):2025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5/121f991b-bcb7-4cb6-b0e2-e7dc963b77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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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18:16│安诺其(300067):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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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300067):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4/1de8ce78-2ac2-4768-b27d-672072eb96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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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20:05│安诺其(300067):国泰海通关于安诺其对外担保事项之专项现场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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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系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诺其”或
“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国泰海通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对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
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海尚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乎智能”)原系公司参股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尚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尚乎”)持有其 40%股份。2024 年 6 月 13 日,上海尚乎与施渝一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上海尚乎受让施渝一持有
的尚乎智能 60%股权,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尚乎智能于2024 年 7 月 16 日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纳入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尚乎智能于 2022 年 8 月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施渝一的个
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 7,700,000 元,该笔担保于上海尚乎受让尚乎智能 60%股权前产生。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前述担
保已经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尚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情况
上述合同签订时,尚乎智能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施渝一 300.00 60.00%
2 上海尚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00.00 40.00%
合计 500.00 100.00%
因尚乎智能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故此,自 2024年 7 月 16 日起,尚乎智能的对外担保构成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
2、对外担保及解除情况说明
2022 年 8 月,施渝一与浦发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7,000,000 元,贷
款用途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为 3 年。尚乎智能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为前述借
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 7,700,000 元,担保对应的借款期限为 2022 年 9 月至 2025 年 9 月。
上海尚乎未对前述担保进行表决同意,公司系自查发现尚乎智能存在前述担保情形。2025 年 4 月 8 日,施渝一与浦发银行解
除借款合同,尚乎智能与浦发银行解除保证合同。
截至目前,尚乎智能的对外担保已全部解除,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保荐代表人
董橹冰、朱哲磊
(四)现场检查时间
2025 年 4 月 3 日
(五)现场检查人员
董橹冰、邓超
二、现场检查获取的现场检查资料和证据以及方法和措施
保荐机构在对安诺其进行日常持续督导工作时发现,公司未就上述对外担保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发
现上述事项后,督促公司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同时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就上述事项在安诺其办公场所进行了专
项现场核查,具体核查程序和现场工作如下:
1、查阅尚乎智能的工商文件,结合管理层的说明,了解尚乎智能的历史沿革、股权变更的背景、对外担保的背景、未能及时履
行审议程序及披露程序的原因及后续改进措施;
2、查阅尚乎智能所涉担保合同及对应借款合同,了解对外担保的具体内容及约定;
3、查阅尚乎智能所涉担保解除相关的借款结清网银截图、担保合同失效的网银截图、更新后的信用报告,确认公司对外担保已
经解除;
4、获取公司各主体的信用报告,核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披露的准确性;
5、督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提高合规意识,有效执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本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本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
尚乎智能对外担保事项发生于上海尚乎受让其 60%股权前,尚乎智能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日起,其对外担保构成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针对前述担保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积极整改,敦促被担保人解除尚乎智能的对
外担保义务,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审议,且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
对外担保已经解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公司采取以下具体整改措施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影响,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积极推进对外担保的解除工作。发现相关对外担保后,公司与被担保人积极沟通担保解除事宜。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相关对
外担保已经解除;
2、对上述对外担保进行补充审议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于 2025 年 4 月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根据安诺其《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
,上述议案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5 年 4 月 12 日针对追认上述对外担保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25-008)。独立董事对该补充审议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
3、积极组织开展内部公司治理自查,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公司内部对该事项相关部门责任人落实责任,加强内部教育;组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责任人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提高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及内控管理能力。
四、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经专项现场核查,提请公司注意:
1、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业务规范的内部培训,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2、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
勉地行职责,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知悉或者理应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
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相关事项已在本
报告中进行说明。
六、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专项现场核查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所需核查资料,为保荐机构实地查阅资料、了解情
况等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核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七、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
经专项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针对尚乎智能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针对上述事项积极整
改,敦促被担保人解除尚乎智能的对外担保义务,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审议,且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
披露程序。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对外担保已经解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的学习,提高对外担保及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合规意识,杜绝出现任何形式的对
外担保违规情况,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12/c634b1bc-aa8f-43b8-8011-37f6835e17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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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20:05│安诺其(300067):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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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300067):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12/07bb4e0a-0d28-466f-b4f5-a033fc9341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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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20:05│安诺其(300067):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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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诺其股份”)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安诺其股份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安诺其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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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12/5b8872e6-4691-4812-9c0b-4ff825a963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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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20:05│安诺其(300067):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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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诺其股份”)2024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
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出具了众会字(2025)第 00777 号审计报告。同时,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安诺其股份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一、 管理层的责任
安诺其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要求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安诺其股份 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中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进行审核,并就安诺
其股份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审核意见。
三、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
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前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
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审核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有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
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基础。
四、 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安诺其股份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规定编制。
五、 报告使用限制
我们提醒本专项审核报告的使用者关注,本报告仅供安诺其股份 2024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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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12/349c4f0f-f874-4d75-8349-3fcad2e79d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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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20:05│安诺其(300067):补充确认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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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诺其”或“公司”)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安诺其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情况概述
上海尚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乎智能”)原系公司参股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尚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尚乎”)持有其 40%股份。2024 年 6 月 13 日,上海尚乎与施渝一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上海尚乎受让施渝一持有的
尚乎智能 60%股权,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尚乎智能于2024 年 7 月 16 日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纳入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尚乎智能于 2022 年 8 月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施渝一的个
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 7,700,000 元,该笔担保于上海尚乎受让尚乎智能 60%股权前产生。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
述担保已经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尚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情况
上述合同签订时,尚乎智能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施渝一 300.00 60.00%
2 上海尚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00.00 40.00%
合计 500.00 100.00%
因尚乎智能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故此,自 2024年 7 月 16 日起,尚乎智能的对外担保构成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
2、对外担保及解除情况说明
2022 年 8 月,施渝一与浦发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7,000,000 元,贷
款用途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为 3 年。尚乎智能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为前述借
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 7,700,000 元,担保对应的借款期限为 2022 年 9 月至 2025 年 9 月。
上海尚乎未对前述担保进行表决同意,公司系自查发现尚乎智能存在前述担保情形。2025 年 4 月 8 日,施渝一与浦发银行解
除借款合同,尚乎智能与浦发银行解除保证合同。
截至目前,尚乎智能的对外担保已全部解除,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施渝一: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310103******
关系说明:无关联关系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述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保证人:上海尚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债务人:施渝一;
4、担保的范围:除借款本金,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
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
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担保的方式和类型:连带责任担保;
6、担保的期限:自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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