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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72(三聚环保)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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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072 海新能科 更新日期:2025-07-3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18 16:32 │海新能科(300072):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业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 │2025-07-18 16:32 │海新能科(30007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5-21 18:12 │海新能科(300072):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 │2025-05-14 18:38 │海新能科(30007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5-14 18:38 │海新能科(30007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4-23 00:30 │海新能科(300072):2024年社会责任报告 │ ├─────────┼──────────────────────────────────────────────┤ │2025-04-22 21:47 │海新能科(300072):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 │2025-04-22 21:47 │海新能科(300072):关于2025年一季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 ├─────────┼──────────────────────────────────────────────┤ │2025-04-22 21:47 │海新能科(30007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2025-04-22 21:47 │海新能科(300072):关于举行2024年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 ─────────┬──────────────────────────────────────────────── 2025-07-18 16:32│海新能科(300072):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业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07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 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业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于志伟先生、王笛女士、 姜骞先生、李雪梅女士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2025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 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现就本次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促进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能科”或“公司”)业务发展,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 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授信业务额度,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10,000万元,贸易金融业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授信要素以银行最终审批为准。上述授 信业务额度使用由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投集团”)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公司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0.5%向担保方海国投集团支付担保费,支付担保费总额预计不超过100万元(最终业务额度以银行实际 批复为准)。 海国投集团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其通过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海国投集团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投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34,908,7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4%;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国投集团全 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致”)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39,626,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支付担保费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9642586E 3、成立日期:2012-07-06 4、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三层 5、法定代表人:于志伟 6、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8、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 、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 1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 合 计 1,000,000 100.00% 海国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3月31日 资产总额 2,130.31 2,188.27 负债总额 1,691.56 1,735.71 净资产 438.74 452.56 资产负债率 79.40% 79.32% 项目 2024年1-12月 2025年1-3月 营业收入 242.47 56.39 营业利润 7.02 -1.96 净利润 0.18 -1.86 上述表格中2024年度的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1- 3月的数据未经审计。 (三)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海国投集团通过海国投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34,908,7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4%;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海新致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3 9,626,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8%,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海国投集 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支付担保费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向进出口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授信业务额度,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贸易金融业 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授信要素以银行最终审批为准。上述授信业务额度使用由公司间接控股 股东海国投集团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0.5%向担保方海国投集团支付担保费,支付担保费总额预计不 超过100万元(最终业务额度以银行实际批复为准)。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向担保方支付担保费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年担保费费率为 0.5%,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交易的定价 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以及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及其他利 益输送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与海国投集团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最终担保情况以签署协议为准。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申请授信业务额度,满足了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要,同时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提高了资产使用效率,体现了海国投 集团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有力支持,解决了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业务的担保问题,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额 2025年初至本议案出具之日,公司与海国投集团(包含受海国投集团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总金额为3,348.12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2025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业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发表了如下审 核意见: 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授信业务额度,由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国投集团”)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 0.5%向担保方海国投集团支付担保费;该 事项为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 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2025 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8/826c8236-df89-44b4-9180-9c538057dd31.PDF ─────────┬──────────────────────────────────────────────── 2025-07-18 16:32│海新能科(30007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07月15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5年07月18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3号馨雅大厦2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 式召开。此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于志伟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业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授信业 务额度,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贸易金融业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 授信要素以银行最终审批为准。上述授信业务额度使用由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国投集团”)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0.5%向担保方海国投集团支付担保费,支付担保费总额预计不超 过100万元(最终业务额度以银行实际批复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支付 担保费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于志伟先生、王笛女士、姜骞先生、李雪梅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业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28)。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8/c589ce03-281c-4578-8530-5cf398cebfc0.PDF ─────────┬──────────────────────────────────────────────── 2025-05-21 18:12│海新能科(300072):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新致”)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一)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单位:股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东或第一大股 押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海新致 是 24,960,000 3.3747% 1.0623% 2022/7/5 2025/5/20 国民信托有 限公司 海新致 是 66,000,000 8.9234% 2.8088% 2023/1/10 2025/5/20 国民信托有 限公司 合计 90,960,000 12.2981% 3.8711% - - -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海新致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投”)所持质押股 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累计被质押 合计占 合计占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情 名称 例 数量 其所持 公司总 情况 况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比 股本比 已质 占已 未质 占未 例 例 押股 质押 押股 质押 份限 股份 份限 股份 售和 比例 售和 比例 冻 冻结 结、 合计 标记 数量 合计 数量 海新 739,626,062 31.48% 200,000,000 27.04% 8.51% 0 0.00% 0 0.00% 致 海国 134,908,721 5.74% 0 0.00% 0.00% 0 0.00% 0 0.00% 投 合计 874,534,783 37.22% 200,000,000 22.87% 8.51% 0 0.00% 0 0.00% (三)其他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海新致及其一致行动人海国投所持有公司的股份质押整体风险可控,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 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质押及质押风险情况,并将严格遵照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6f3909e3-81bd-49a0-b5af-2f3d7d48c04e.PDF ─────────┬──────────────────────────────────────────────── 2025-05-14 18:38│海新能科(30007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开发布了《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4日(周三)下午2: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3号馨雅大厦2层288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孟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 :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53人,代表股份909,063,27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8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04,177,4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625%; 反对4,697,5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168%; 弃权 188,2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07%。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04,171,3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619%; 反对4,703,6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174%; 弃权 188,2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07%。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03,795,0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205%; 反对5,079,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588%; 弃权 188,2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07%。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03,768,7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176%; 反对4,945,8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441%; 弃权 348,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4%。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903,762,7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169%; 反对5,019,6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522%; 弃权 280,8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09%。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903,662,5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059%; 反对5,266,98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794%; 弃权 133,7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7%。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唯一一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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