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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72(三聚环保)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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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072 海新能科 更新日期:2024-04-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5 17:16│海新能科(300072):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5%股权并进行信息预披 │露的公告 ─────────┴──────────────────────────────────────────────── 海新能科(300072):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5%股权并进行信息预披露的公告。公告详 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ecec3bab-041e-4539-b31f-4748cf84ca01.PDF ─────────┬──────────────────────────────────────────────── 2024-04-15 17:15│海新能科(300072):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04月11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六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4年04月15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3号馨雅大厦2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 召开。此次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10人,其中独立董事4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鹏程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5%股权并进行信息预披露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为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减少公司经营压力,减轻公司经营风险,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质量,加快公司产 业转型升级步伐,集中资源聚焦公司生物能源产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同意公司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控股子公司 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鑫达”)55%股权,征集拟转让股权的潜在受让方。若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公司将不 再持有四川鑫达的股权。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转让的信息预披露,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 个工作日。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5%股权并进行信息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e40f4d9a-fa72-473b-8992-a22147038eba.PDF ─────────┬──────────────────────────────────────────────── 2024-04-08 18:36│海新能科(30007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新能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 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开发布了《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8日(周一)下午2: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3号馨雅大厦2层288会议室如期召开,因董事 长张鹏程先生出差无法出席,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4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8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1人,代表股份873,926,62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92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872,509,0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378%; 反对 1,31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502%; 弃权 10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871,870,14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647%; 反对 1,951,4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233%; 弃权 10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8/5978e991-8bdf-4e1b-ad69-dcc65865f315.PDF ─────────┬──────────────────────────────────────────────── 2024-04-08 18:36│海新能科(300072):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4年04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质量,以 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本办法所称“下属企业”指分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及下属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 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及下属企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责任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审计部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是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审计部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根据审计委员会的选聘建议,组织撰拟选聘文件,并上报审计委员会; (二)负责组织选聘程序和选聘评价,并上报审计委员会; (三)负责根据审计委员会决议,组织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 选聘原则 第七条 公司聘用、续聘、解聘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当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全面评估通过,且不违反“聘任期内持续管理”的相关要求情况下,可以由审 计委员会提出对会计师事务所续聘的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提出对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的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 决定。 (一)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难以满足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的要求; (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 (四)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聘任期内持续管理”要求; (五)其他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可能影响审计项目质量的情况。 第五章 选聘方式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费用金额不同分为简单采购、比选采购、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 等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 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 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选聘方式涉及金额参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选聘小组 第九条 公司及各下属企业应根据不同选聘方式成立不同的选聘领导小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式,对选聘工作进行领导和 决策。选聘小组构成如下: (一)简单采购选聘小组:审计部/拟实际采购部门、审计部主管领导/拟实际采购部门主管领导; (二)比选采购选聘小组:审计部/拟实际采购部门、法务部、财务部、审计部主管领导/拟实际采购部门主管领导、法务部主管 领导、财务部主管领导; (三)邀请招标选聘小组:审计部、法务部、财务部、审计部主管领导、法务部主管领导、财务部主管领导; (四)公开招标选聘小组:审计部、法务部、财务部、评标专家、审计部主管领导、法务部主管领导、财务部主管领导; (五)竞争性谈判选聘小组:审计部、财务部、审计部主管领导、财务部主管领导。 若出现选聘小组成员在选聘过程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七章 选聘标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 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 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 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八章 聘任期内持续管理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 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变化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 况和变化原因等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 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 ,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九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 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章 资料保存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 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 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 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8/04c9dfd9-46b0-433f-9a26-56027d6a2fdf.PDF ─────────┬──────────────────────────────────────────────── 2024-04-08 18:36│海新能科(300072):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变更的公告 ─────────┴──────────────────────────────────────────────── 海新能科(300072):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变更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8/703f4c3c-cfe4-4f5d-90a0-c92f37aad1ba.PDF ─────────┬──────────────────────────────────────────────── 2024-04-08 18:35│海新能科(30007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04月08日下午2:00在北京市海淀区 西四环北路63号馨雅大厦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03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张鹏程先生出差无法出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蕊先生主 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873,926,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7.192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861,722,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6.673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2,204,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194%。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12,465,34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0.53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6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1%。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2,204,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194%。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2,509,0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8%;反对1,3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02%;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047,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277%;反对1,3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0.5300%;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23%。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870,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反对1,951,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33%;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08,8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024%;反对1,951,4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5.6553%;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鑫律师、谭婳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8/bd617e96-2699-499f-93cd-7441a5889aa4.PDF ─────────┬──────────────────────────────────────────────── 2024-04-08 00:00│海新能科(300072):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暨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 一、关于总经理辞职的情况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周从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周从文先生因个 人原因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周从文先生原定任期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辞职后周 从文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周从文先生的辞职报告于送达董事会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从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周从文先生在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周从文先生担任公司 总经理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聘任总经理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0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暨聘任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 董事长张鹏程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聘任孟强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 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因孟强先生属于“董事、监事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情况,其离任后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聘任理由如下: 1、孟强先生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至 2022 年 6 月 24 日期间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因工作调动原因 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起立人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经核查,孟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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