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72 海新能科 更新日期:2025-08-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8-08 18:40 │海新能科(30007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
│ │公告 │
├─────────┼──────────────────────────────────────────────┤
│2025-08-08 18:39 │海新能科(30007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8-08 18:39 │海新能科(300072):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08月) │
├─────────┼──────────────────────────────────────────────┤
│2025-08-08 18:39 │海新能科(300072):海新能科章程(2025年08月) │
├─────────┼──────────────────────────────────────────────┤
│2025-08-08 18:39 │海新能科(30007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08月) │
├─────────┼──────────────────────────────────────────────┤
│2025-08-08 18:39 │海新能科(300072):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08月) │
├─────────┼──────────────────────────────────────────────┤
│2025-08-08 18:39 │海新能科(30007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08月) │
├─────────┼──────────────────────────────────────────────┤
│2025-08-08 18:39 │海新能科(300072):董事会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08月) │
├─────────┼──────────────────────────────────────────────┤
│2025-08-08 18:39 │海新能科(300072):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08月) │
├─────────┼──────────────────────────────────────────────┤
│2025-08-08 18:39 │海新能科(300072):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08月) │
└─────────┴──────────────────────────────────────────────┘
─────────┬────────────────────────────────────────────────
2025-08-08 18:40│海新能科(30007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海新能科(30007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
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c0277b0e-6e15-41f4-9346-e09256be085f.PDF
─────────┬────────────────────────────────────────────────
2025-08-08 18:39│海新能科(30007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海新能科(30007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0fd3d81f-7626-419a-a68f-164fba4d2fbc.PDF
─────────┬────────────────────────────────────────────────
2025-08-08 18:39│海新能科(300072):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08月)
─────────┴────────────────────────────────────────────────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
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
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海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如适用)
所列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
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
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
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
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
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
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
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20a3e184-6c79-4107-9dd8-764f2905fe05.PDF
─────────┬────────────────────────────────────────────────
2025-08-08 18:39│海新能科(300072):海新能科章程(2025年08月)
─────────┴────────────────────────────────────────────────
海新能科(300072):海新能科章程(2025年0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9/30d99000-7007-4055-81f2-7c437946fd2f.PDF
─────────┬────────────────────────────────────────────────
2025-08-08 18:39│海新能科(30007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08月)
─────────┴────────────────────────────────────────────────
海新能科(30007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0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c43b7423-ae30-48c5-a7cd-558baf95627f.PDF
─────────┬────────────────────────────────────────────────
2025-08-08 18:39│海新能科(300072):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08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
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的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
财务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
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按照“统一管理、预算控制、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同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
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
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八条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
益。
第九条 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按照本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子公司未经公司总部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受益人和范围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
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
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
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
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
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
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
投资管理。
公司为宣传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
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四章 对外捐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党群工作部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牵头组织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完善;
(二)负责制定捐赠方案,并按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款履行审批程序;
(三)组织实施对外捐赠,并按要求上报执行情况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预算审核;会计核算、财务报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风险法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方案的合规性审核,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部、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及子企业对外捐赠事项
信息的对外公告。第十九条 各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对外捐赠工作,依据内部程序执行相关事务办理。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二十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公司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除特殊情况外,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对象的对外捐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可重复安排;
(三)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四)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党群工作部提出捐赠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
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
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金额等,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
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由公司
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党群工作部须将捐赠方案批复、捐赠证明及执行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其中由公司
账户支付的款项相关会计凭证由财务管理部保管,由个人存款的款项相关会计凭证由党群工作部保管,同时将捐赠材料报财务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和审批管理,应当控制在当年公司财务预算幅度内,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并按照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扣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
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
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得挂账。公司负责
对外捐赠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受赠人或者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
第二十七条 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公司所拥有的财产被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武装组织征用的,
扣除当地政府或人民武装组织依法补偿金后的差额,应当作为资产损失处理。
第七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合规性检查,财务管理部对公司对外付款流程进行核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
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对于各种强行募捐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
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向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
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或“不超过”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9/6d682765-8c06-471c-bc80-383847ff5608.PDF
─────────┬────────────────────────────────────────────────
2025-08-08 18:39│海新能科(30007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08月)
─────────┴────────────────────────────────────────────────
海新能科(30007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0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cfc25874-71bd-402c-b129-77e5042f5ce3.PDF
─────────┬────────────────────────────────────────────────
2025-08-08 18:39│海新能科(300072):董事会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08月)
─────────┴────────────────────────────────────────────────
海新能科(300072):董事会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0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8/cbb1b121-a49c-4bcf-b9ea-907d8261a226.PDF
─────────┬────────────────────────────────────────────────
2025-08-08 18:39│海新能科(300072):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08月)
─────────┴────────────────────────────────────────────────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技术的核心竞争力
,提高公司技术发展规划和技术决策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技术规划和技术决策进行研究,为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决策提
供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由 5-7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至少两名以上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任命。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
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科技发展和新产品研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的技术投资和研发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在董事会要求下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
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委员应独立作出判断与决策建议。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书面报告上签字。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