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72 海新能科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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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2 │海新能科(300072):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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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2 │海新能科(300072):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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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2 │海新能科(300072):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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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00:38 │海新能科(300072):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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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9:10 │海新能科(300072):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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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9:10 │海新能科(300072):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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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9:09 │海新能科(300072):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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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9:09 │海新能科(30007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红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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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9:09 │海新能科(30007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盛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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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9:09 │海新能科(30007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姜哲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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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2│海新能科(300072):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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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5月15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5月15日(星期五)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5日(星期五)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3号馨雅大厦2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祝贺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司徒智博先生主持
。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4人,代表股份941,706,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0.07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874,806,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7.230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301人,代表股份66,900,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84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2人,代表股份67,171,607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2.85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7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6%。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1人,代表股份66,900,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8471%。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并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109,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85%;反对9,835,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44%;弃权1,762,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574,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7350%;反对9,835,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4.6417%;弃权1,762,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233%。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0,147,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725%;反对9,835,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44%;弃权1,7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612,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7914%;反对9,835,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4.6419%;弃权1,7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667%。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5,686,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1750%;反对35,450,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3.7645%;弃权56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151,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3760%;反对35,450,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52.7762%;弃权56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78%。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5,639,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1700%;反对35,972,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3.8199%;弃权9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1,104,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3062%;反对35,972,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53.5529%;弃权9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8%。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三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敞口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1,698,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73%;反对9,653,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51%;弃权3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163,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1012%;反对9,653,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4.3714%;弃权3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75%。
(六)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7,075,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3226%;反对34,156,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3.6270%;弃权47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541,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4447%;反对34,156,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50.8489%;弃权47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64%。
(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7,485,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3661%;反对33,942,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3.6043%;弃权27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950,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0545%;反对33,942,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50.5303%;弃权27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52%。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山东三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综合保理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所持股份(739,626,062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
票总数;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所持股份(134,908,721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不
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57,321,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3355%;反对9,705,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
4.4494%;弃权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321,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3355%;反对9,705,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4.4494%;弃权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高林歌律师、张利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02cf3840-a94c-492f-a726-648b1f94cf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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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2│海新能科(300072):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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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开发布了《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3号馨雅大厦2层288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的董事司徒智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04人,代表股份941,706,39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77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30,109,1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685%;
反对9,835,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444%;弃权1,762,1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2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71%。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30,147,0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725%;
反对9,835,2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444%;弃权1,7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31%。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05,686,2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750%;
反对35,450,6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7645%;弃权56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05%。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905,639,4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1700%;
反对35,972,3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8199%;弃权9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三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敞口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31,698,6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373%;
反对9,653,4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251%;弃权3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76%。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907,075,8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3226%;
反对34,156,0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6270%;弃权4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04%。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907,485,4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3661%;
反对33,942,0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6043%;弃权2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6%。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山东三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综合保理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7,321,2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5.3355%;
反对9,705,8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4494%;弃权1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51%%。
关联股东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
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628b52ae-8aba-4039-9f5f-64dfa7e3d8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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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22│海新能科(300072):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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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新能科”)于2026年04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孟强先生因个人及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经理及技术
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孟强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为确保公司各项经营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经公司
控股股东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提名孔德良先
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止。孔德良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后,由其接任孟强先生在公司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中的职务。
公司于今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孔德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由其接任孟强先生在公司董事会技术委员
会及战略委员会中的职务。
孔德良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孔德良先生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后,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dff511ef-e328-4684-b33a-f3257e3673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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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00:38│海新能科(300072):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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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300072):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698059ee-9ce9-4c8a-909f-26372dd50e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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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9:10│海新能科(300072):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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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300072):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e66fdc8b-ac79-46ac-a390-e1388e1801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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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9:10│海新能科(300072):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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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1-2
二、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1-2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皓核字[2026]00001119号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能科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德皓审字[
2026]00001803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贵公司编制的后附 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
该明细表已由海新能科公司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
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
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海新能科公司 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
满足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海新能科公司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
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德皓审字[2026]00001803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德皓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辛庆辉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兴杰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
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 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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