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73 当升科技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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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18:26 │当升科技(300073):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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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18:26 │当升科技(300073):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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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6:32 │当升科技(300073):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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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6:24 │当升科技(300073):关于2025年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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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当升科技(30007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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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当升科技(30007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汤谷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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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当升科技(30007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汤谷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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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当升科技(300073):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
│ │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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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当升科技(300073):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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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 18:24 │当升科技(300073):关于签订固态电解质材料产业化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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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18:26│当升科技(300073):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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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SHANGHAI北京 BEIJING 深圳 SHENZHEN武汉WUHAN长沙 CHANGSHA郑州 ZHENGZHOU 沈阳 SHENYANG 西安 XIAN昆明 KUNMING
济南 JINAN哈尔滨 HAERBIN 成都 CHENGDU银川 YINCHUAN 南京 NANJING 乌鲁木齐 WULUMUQI重庆 CHONGQING青岛 QINGDAO 常州 CHA
NGZHOU宁波 NINGBO 泰州 TAIZHOU贵阳 GUIYANG 杭州 HANGHZOU
温州WENZHOU 苏州 SUZHOU合肥 HEFEI 珠海 ZHUHAI南昌 NANCHANG致: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当
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
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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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11 月19 日(周三)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在公司十一层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30 时,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1 号
楼当升科技总部 11 层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陈彦彬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9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9 日 9:15-15:00。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3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周三)。经查验,出席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75 人,代表股份 202,983,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7.2930%。其中: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人,代表股份 156,245,94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8.706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72 人,代表股份46,737,61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8.5868%。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
的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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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
数。
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
并统计。经表决,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02,721,150 股赞成,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
权的 99.8707%;205,900 股反对,反对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
的 0.1014%;56,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0.0278%
。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6,785,046 股赞
成;205,900 股反对;56,50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202,721,550 股赞成,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
权的 99.8709%;216,700 股反对,反对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
的 0.1068%;45,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0.0223%
。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6,785,446 股赞
成;216,700 股反对;45,300 股弃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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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39845b0f-2a78-4814-a5c1-0364900d46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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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18:26│当升科技(300073):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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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300073):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48747d4f-a310-47fe-b1be-057e109ba9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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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6:32│当升科技(300073):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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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300073):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3/fb153d37-ce4a-4e77-ba49-4a9675d197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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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6:24│当升科技(300073):关于2025年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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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当升科技”或“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8月 12 日审议通过
了《<2025 年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称“股权增持计划”)。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本次股权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权增持计划已通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信托-与奋斗者同行当升科技员工持股第六期管理
服务信托”从二级市场以市价累计买入了公司股票合计 97,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成交均价为48.43 元/股,成交总金额
为 4,726,430 元。
公司将根据股权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2/9e6dcd73-b7da-472b-abc8-b4b5828db2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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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当升科技(30007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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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为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临时董事会提前通知时限的要求,会议通
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以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公司董事长陈彦彬先生主持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保证审计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5万元。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
经表决: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独立董事高永岗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为保障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运行和决策,公司董事会拟提名汤谷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候选人汤谷良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表决: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周三)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十一层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经表决: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证明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1/98c057c2-f45c-4f5a-881c-4d28bfbd5b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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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当升科技(30007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汤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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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汤谷良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
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
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
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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