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75 数字政通 更新日期:2026-01-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1-01 00:00 │数字政通(300075):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
├─────────┼──────────────────────────────────────────────┤
│2026-01-01 00:00 │数字政通(30007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6-01-01 00:00 │数字政通(30007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
├─────────┼──────────────────────────────────────────────┤
│2026-01-01 00:00 │数字政通(30007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6-01-01 00:00 │数字政通(300075):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
├─────────┼──────────────────────────────────────────────┤
│2026-01-01 00:00 │数字政通(300075):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
│2026-01-01 00:00 │数字政通(300075):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
│2026-01-01 00:00 │数字政通(30007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 │
├─────────┼──────────────────────────────────────────────┤
│2026-01-01 00:00 │数字政通(30007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6-01-01 00:00 │数字政通(300075):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
2026-01-01 00:00│数字政通(300075):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
数字政通(300075):公司章程(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1/8af9ce86-1b88-448c-938c-c7f0bfbb1b32.PDF
─────────┬────────────────────────────────────────────────
2026-01-01 00:00│数字政通(30007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数字政通(30007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1/38cd8bb0-7ca6-4267-8bd7-45c37831c8a0.PDF
─────────┬────────────────────────────────────────────────
2026-01-01 00:00│数字政通(30007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
数字政通(30007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1/16a055a3-a409-4450-9ad4-6c91c41998de.PDF
─────────┬────────────────────────────────────────────────
2026-01-01 00:00│数字政通(30007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数字政通(30007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1/d3a2130e-c7f2-4afc-bbbe-9470d4f3fa62.PDF
─────────┬────────────────────────────────────────────────
2026-01-01 00:00│数字政通(300075):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
数字政通(300075):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1/fe153086-2817-4b58-beb5-542e440956ce.PDF
─────────┬────────────────────────────────────────────────
2026-01-01 00:00│数字政通(300075):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数字政通(300075):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1/ec5083a5-24e5-4228-aa1a-4fb8503665ad.PDF
─────────┬────────────────────────────────────────────────
2026-01-01 00:00│数字政通(300075):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战略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评估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状况,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的建议;
(八)对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保障公司经营安全;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战略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
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背景资料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
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至少提前三天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
委员。情况紧急的,召集人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免于按照前述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享有。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1/27343ba3-318b-420d-bdf4-2bbd387146ed.PDF
─────────┬────────────────────────────────────────────────
2026-01-01 00:00│数字政通(30007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
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任期与每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
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一条 董事会认为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交的薪酬计划或方案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有权予以否决。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收集并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述职和自我评价,并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经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或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应当于委员会会议召开三天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
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召集人须至少提前三天
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表决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或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享有。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1/b3482ed1-f82e-4002-896c-638f6b0c7da3.PDF
─────────┬────────────────────────────────────────────────
2026-01-01 00:00│数字政通(30007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
表》”,详见本制度之附件),将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前述《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
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 申请机构(部门)
暂缓/豁免披露的 □暂缓披露
事项类别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