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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78(思创医惠)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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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078 思创医惠 更新日期:2025-07-3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30 18:22 │思创医惠(30007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 │2025-07-30 18:22 │思创医惠(30007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 ├─────────┼──────────────────────────────────────────────┤ │2025-07-30 18:22 │思创医惠(30007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 ├─────────┼──────────────────────────────────────────────┤ │2025-07-30 18:22 │思创医惠(300078):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 │2025-07-30 18:22 │思创医惠(300078):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 │2025-07-30 18:22 │思创医惠(30007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 ├─────────┼──────────────────────────────────────────────┤ │2025-07-30 18:22 │思创医惠(30007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 │2025-07-30 18:22 │思创医惠(30007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 │2025-07-30 18:22 │思创医惠(300078):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 ├─────────┼──────────────────────────────────────────────┤ │2025-07-30 18:22 │思创医惠(300078):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 2025-07-30 18:22│思创医惠(30007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思创医惠(30007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e278076e-44f3-490a-a44a-40faec247077.PDF ─────────┬──────────────────────────────────────────────── 2025-07-30 18:22│思创医惠(30007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 第一条 为完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两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工 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如有委员在 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 第七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如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 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 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两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的 ,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日内召集 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 责,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在会议召开前 3日,董事会秘书应以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 员。 第十三条 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 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 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 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 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40e8ecb4-fa83-4d3e-b30b-dd701c3e6660.PDF ─────────┬──────────────────────────────────────────────── 2025-07-30 18:22│思创医惠(30007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 第一条 为强化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好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如有委员 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或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如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 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 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 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 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两名及以上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及以上其他委员提 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10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日内 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 议职责,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在会议召开前 3日,应以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 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 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 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8f583af6-6fd8-471f-a9b9-56d0ffb1aeaf.PDF ─────────┬──────────────────────────────────────────────── 2025-07-30 18:22│思创医惠(300078):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思创医惠(300078):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2025年7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a790042d-5df4-4338-9760-60cbe5743eeb.PDF ─────────┬──────────────────────────────────────────────── 2025-07-30 18:22│思创医惠(300078):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 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聘任及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董事会秘书职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 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 能力的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培训证明;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 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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