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81 ST恒信 更新日期:2026-06-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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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20:36 │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李雪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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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20:36 │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李雪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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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20:36 │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胡永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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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20:36 │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刘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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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20:36 │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胡永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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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20:36 │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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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20:36 │ST恒信(300081):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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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20:22 │ST恒信(30008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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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20:22 │ST恒信(30008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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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8:06 │ST恒信(30008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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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20:36│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李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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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李雪飞)。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8/7b9ce875-9f5f-4052-9987-e8e957eb1e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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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20:36│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李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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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李雪飞)。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8/18288f29-4185-414c-9c2e-089faed996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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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20:36│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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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胡永平)。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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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20:36│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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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刘念)。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8/b2a7fa7c-4cbb-43c7-b058-fa1291f73d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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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20:36│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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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胡永平)。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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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20:36│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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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信(30008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念)。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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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20:36│ST恒信(300081):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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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信(300081):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8/097b89fe-de4d-4f52-a55d-3ea22c9e70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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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20:22│ST恒信(30008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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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信
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审计委员会主任庞金伟先生主持会
议。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6年 5月 30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上述通知列明了召开
会议的基本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重大会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6月15日下午14:30于北京市海淀区大牛房二环路19号院D3-305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15日上午 9:15-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36人,代表股份 211,936,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4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2人,代表股份 12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34人,代表股份 211,814,47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22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435 人,代表股份149,391,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0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12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33人
,代表股份 149,269,6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810%。
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合法
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部分高管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和监票。
1、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庞金伟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104,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048%;反对 110,483,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305%;弃权 34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64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559,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108%;反对
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557%;弃权 34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50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
庞金伟未被罢免董事职务。
2、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徐锡斌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138,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13%;反对 110,483,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305%;弃权 3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48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594,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341%;反对
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557%;弃权 3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70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3%。
徐锡斌未被罢免董事职务。
3、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唐旭君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138,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13%;反对 110,483,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305%;弃权 3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48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594,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341%;反对
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557%;弃权 3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70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3%。
唐旭君未被罢免董事职务。
4、逐项审议未通过《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志亮先生、李雪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未获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过半数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2,562,847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0,018,026股。
李志亮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关于提名选举李雪飞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92,544,455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9,999,634股。
李雪飞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审议未通过《关于提名选举袁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135,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199%;反对 108,973,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178%;弃权 1,8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62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591,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322%;反
对 108,973,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445%;弃权 1,8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
6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4%。
袁辉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审议未通过《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134,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192%;反对 108,973,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178%;弃权 1,8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63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589,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312%;反
对 108,973,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445%;弃权 1,8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
6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44%。
李志亮未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和
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5/343e6a54-6fdc-4186-9c1f-c2edc63e54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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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20:22│ST恒信(30008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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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被否决议案为《关于罢免庞金伟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徐锡斌董事职务的议案》《
关于罢免唐旭君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选举袁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鉴于议案 1、议案 2、议案 3经本次股东会审议均未
通过,因此议案 4、议案 5、议案 6的表决结果均不生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牛房二环路19号院D3-305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庞金伟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0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6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6月 15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43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1,936,67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427%。其中,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2,2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43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1,814,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5.022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43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9,391,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701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
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恒信东方文化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庞金伟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04,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048%;反对 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2.1305%;弃权34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6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59,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108%;反对 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557%;弃权 3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徐锡斌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38,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13%;反对 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2.1305%;弃权3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4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4,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341%;反对 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557%;弃权 3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3%。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唐旭君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38,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13%;反对 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2.1305%;弃权3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4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4,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341%;反对 110,48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557%;弃权 3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3%。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逐项审议未通过《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志亮先生、李雪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未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2,562,847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30,018,026股
李志亮先生未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因本次股东会议案 1、议案 2均未获得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不生效。
4.02关于提名选举李雪飞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92,544,455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9,999,634股
李雪飞先生未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因本次股东会议案 1、议案 2均未获得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不生效。
5、审议未通过《关于提名选举袁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35,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199%;反对 108,973,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1.4178%;弃权1,8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6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91,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322%;反对 108,973,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445%;弃权 1,82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4%。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本次股东会议案 3未获得通过,本议案表决
结果不生效。
6、审议未通过《关于提名选举李志亮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134,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192%;反对 108,973,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1.4178%;弃权1,8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6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89,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312%;反对 108,973,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445%;弃权 1,82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44%。
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本次股东会议案 1、议案 2均未获得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不生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律师、刘瑶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5/f870dafb-1c84-4e2c-88ed-d374e45c60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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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8:06│ST恒信(30008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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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恒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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