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81 恒信东方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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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7:54 │恒信东方(30008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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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7:54 │恒信东方(30008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和担保额度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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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7:52 │恒信东方(300081):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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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8:50 │恒信东方(30008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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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8:50 │恒信东方(30008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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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2 │恒信东方(300081):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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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2 │恒信东方(300081):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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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2 │恒信东方(30008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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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1 │恒信东方(30008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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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30 │恒信东方(300081):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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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7:54│恒信东方(30008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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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25年 11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
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 2025年 11月 24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
必要信息。会议应出席董事 5名,实际出席董事 5名,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孟楠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书面表决、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赛达”)拟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
潜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合肥市中小企业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20万元。安徽赛达以一项专利质押
给合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最高额反担保主债权本金520万元;恒信东方为合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向安徽赛达提供的担
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最高额反担保主债权本金520万元,反担保期限自最高额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
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
供反担保和担保额度进展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4404432d-78bc-469b-bd7c-b20b685ec4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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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7:54│恒信东方(30008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和担保额度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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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信东方”)于 2025年 11月 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安徽赛达”)拟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520万元。安徽赛达以一项专利质押给合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最高额反担保主债权本金 520万
元;恒信东方为合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向安徽赛达提供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最高额反担保主债权本金 520万元,反担保
期限自最高额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合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安徽赛达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
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担保情况概述及担保进展情况
2025年 4月 24日恒信东方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下属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下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0亿元(不包含已实施担保)
的担保额度。其中,为安徽赛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亿元的担保额度,为东方梦幻虚拟现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0.5亿元
的担保额度,为东方梦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0.5亿元的担保额度,为恒信东方(武汉)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0.2亿元的担保额度,为北京花开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0.2亿元的担保额度,为东方梦幻(北京)
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0.2亿元的担保额度,为东方梦幻(珠海)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0.2亿元的担保额度,为北京
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0.1亿元的担保额度,为恒信东方儿童(广州)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0.1亿元
的担保额度。公司为全资下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各全资下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调
剂使用。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月 26 日、202
5 年 5月 23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
告。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安徽赛达拟与徽商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签署《徽商银行小企业“信 e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由恒信东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拟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名称: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93764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计振华
注册资本:135,0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02-08-19
营业期限:2002-08-19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 169号东怡金融广场 B座 24层
经营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
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
行投资等业务。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无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5年 1-9月 2024年度
营业收入 78,809,010.67 148,487,587.30
净利润 32,463,265.16 50,646,957.97
项目 2025年 9月 30日 2024年度
总资产 1,767,960,723.70 1,804,779,204.30
总负债 187,573,519.70 256,855,265.46
净资产 1,580,387,204 1,547,923,938.84
(2024年度数据经审计,2025年 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二)
名称: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02574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周杰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0-03-03
营业期限:2000-03-03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900号中安创谷科技园一期 A4栋三层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
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信息
安全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第一类医疗器
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安全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设计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广告
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
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5年 1-9月 2024年度
营业收入 334,799,196.63 310,811,087.58
净利润 -17,352,369.02 -65,167,183.89
项目 2025年 9月 30日 2024年度
总资产 391,148,623.00 426,272,047.29
总负债 227,502,543.86 245,273,599.13
净资产 163,646,079.14 180,998,448.16
(2024年度数据经审计,2025年 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担保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反担保主债权本金:人民币 520万元
反担保期间:自最高额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反担保质押合同》
质权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出质人: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方式:反担保质押
最高额反担保主债权本金:人民币 520万元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支行
债务人: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金额:500万元
(4)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本金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佰万元整。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债权本金产生的利息
(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徽商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支
付的其他款项、徽商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
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
(5)保证期间: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并处于有效期的担保总额度为32,540万元,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5,498.1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57%;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540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1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源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是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及资金需求
情况确定的,是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经营业务的拓展;公司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质
量优良,经营情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反担保对象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反担保风
险可控。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对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长效、稳定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7/92320179-1a7a-4d09-bb40-9b971a8df8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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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7:52│恒信东方(300081):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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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300081):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fb33dab2-b1b8-46e1-af75-23aaa291ba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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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8:50│恒信东方(30008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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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受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信
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
文件、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
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
1.2025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
1月14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年10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大牛房二环路 19 号院 D3-305 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
董事长孟楠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午 9:15-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会通知》列示的会议出席对象包括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4人,代表股份78,901,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61%;其中中小股东293
人,代表股份15,357,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2%。
经查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等通
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
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297,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41%;反对 44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9%;弃权 1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
10%。
其中,同意 14,752,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50%;反对 44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22%;弃权 1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7%。
(二)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8,386,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62%;反对3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7%;弃权1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
2%。
其中,同意14,84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07%;反对3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28%;弃权1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6%。
(三)审议《关于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90,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12%;反对3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3%;弃权1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5
%。
其中, 同意14,845,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67%;反对3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42%;弃权1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1%。
(四)审议《关于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87,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5%;反对3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8%;弃权1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7
%。
其中,同意14,842,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78%;反对3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72%;弃权1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9950%。
(五)审议《关于修订<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81,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03%;反对3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6%;弃权1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1
%。
其中, 同意14,836,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107%;反对3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4%;弃权1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5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a9a5bb18-bb88-42f5-a8fc-69af18040d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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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8:50│恒信东方(30008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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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3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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