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82 奥克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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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39 │奥克股份(300082):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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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1:54 │奥克股份(30008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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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1:54 │奥克股份(300082):融资决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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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1:54 │奥克股份(30008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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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1:54 │奥克股份(300082):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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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1:54 │奥克股份(30008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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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1:54 │奥克股份(300082):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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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1:54 │奥克股份(30008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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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1:54 │奥克股份(300082):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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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1:54 │奥克股份(30008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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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20:39│奥克股份(300082):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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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诉讼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克股份”)为原告。
3、涉案金额: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第三人四川奥克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奥克”,公司持有四川奥克87.75%)
支付减值补偿款人民币40,918,3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涉及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近日收到了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辽阳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辽10民初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就成都金石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达”)与嘉業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業石化”)未履行向公司持股
87.75%的控股子公司四川奥克支付溶剂油装置减值补偿义务的民事纠纷向辽阳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披
露《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辽阳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金石达、嘉業石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第三人四川奥克减值补偿款人民币40,918,330.00元,并从2025年2月1
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驳回原告奥克股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392.00元(奥克股份已预交263,039.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金石达、嘉業石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奥克股份负担16,647.00元,予以退还246,392.00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本次诉讼胜诉,将对公司本期业绩具有正面影响。公司将密切跟进诉讼事项进展及后续补偿
款给付情况,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最终执行结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辽 10民初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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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1:54│奥克股份(30008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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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30008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0678f13d-620b-44d0-8e13-f462f58eb6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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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1:54│奥克股份(300082):融资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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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奥克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
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讨论通过。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总裁及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
1、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单笔借款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由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决定;
3、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会讨论决定。
公司在连续 3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适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法定审
议程序,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第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分析公司融资结构,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包括融资
额度、融资形式和资金用途等),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完善公司融资相关规定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三)负责组织实施债务融资的具体工作;
(四)会同证券部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五)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正确、合法、有效进行;
(六)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股权融资及发行债券融资方案的可行性调研,编制可
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实施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的具体工作;负责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
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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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1:54│奥克股份(30008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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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的风险,保护公
司及其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公司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得到股东会审批后方可实施,且该对外担保行为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
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风险控制措施及担保额度的解除
第七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财务中心应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担
保方的资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措
施必须切实可行并能够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公司不得接受
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抵押或质押。
第十条 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
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应及时监控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还款记录,还应在担保协议中规定一旦被担保的借款被
分期或全部还清,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也自动分期或全部解除。另外,若发现被担保方可能出现不能按时还贷款的情况,公司应及时
与被担保方和借款人进行联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降低担保风险。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办理对外担保时,财务中心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将对外担保的目的,被担保
对象的资信状况,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连同担保协议草稿报董事会或董事会上报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协议。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方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方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务、过去3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方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方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方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方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方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对外担保项目一经实施,财务中心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
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
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
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并披露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
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应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第十八条 对担保事项的披露,应当说明担保协议签署及
生效日期,债权人名称,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担保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应至
少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第十九条 根据本制度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根据本制度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事件,公司知悉后应及时向证券监管
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
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适用于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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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1:54│奥克股份(300082):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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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300082):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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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1:54│奥克股份(30008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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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30008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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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1:54│奥克股份(300082):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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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
,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对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
行审查;
(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
核依据);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
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十三)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总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参加有关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
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
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
人,审计机构应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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