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85 银之杰 更新日期:2026-01-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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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7:25 │银之杰(30008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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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9:09 │银之杰(30008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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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9:09 │银之杰(30008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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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 │银之杰(30008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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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 │银之杰(30008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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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 │银之杰(300085):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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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 │银之杰(30008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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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 │银之杰(30008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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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 │银之杰(30008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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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 │银之杰(30008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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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7:25│银之杰(30008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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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
资提供担保的总金额为不超过 2.5 亿元,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其中为子公司安影智选(深圳)技术有限
公司(简称“安影智选”)、深圳市科立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立科技”)、深圳银之杰拓扑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拓扑技术
”)提供担保额度分别为不超过 8000 万元、5000 万元、2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
25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布吉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工
商银行布吉支行与子公司安影智选、科立科技、拓扑技术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实际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最高
余额均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安影智选、科立科技、拓扑技术提供担
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被担保对象中,拓扑技术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拓扑技术的少数股东未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对拓扑技术日常经营活
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安影智选提供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担保人(乙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安影智选(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担保期限: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
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2、公司为科立科技提供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担保人(乙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深圳市科立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担保期限: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
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3、公司为拓扑技术提供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担保人(乙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深圳银之杰拓扑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担保期限: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
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79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65%,均为公司对子
公司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担保以及因担保债权逾期而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为安影智选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为科立科技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为拓扑技术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71a1b888-0152-433b-8652-4f2ef9305e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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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9:09│银之杰(30008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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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 2025 年 10 月 29 日巨潮资讯网刊载的《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2:00 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4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向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5,513,1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06,640
,535 股的 31.91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截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
2.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57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5,175,2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06,640,535 股的 0.7324%。
3.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总计 583人,代表股份 230,688,4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06
,640,535 股的 32.6458%。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本次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
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统计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04《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3.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06《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3.0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3.0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未对本次会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5/9e86ed04-0200-4774-9b16-f9519ab919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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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9:09│银之杰(30008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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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5/86e0cc60-8cfc-4fa3-85c2-7ef43c6c28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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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银之杰(30008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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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dedee08e-dc75-4f88-9462-1c579b3ef2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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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银之杰(30008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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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
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如有,下同)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
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
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
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
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
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
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d5716fa1-d184-45d0-b5b4-8c5a80ac80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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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银之杰(300085):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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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e513a1e6-089c-4d44-b75e-77c43dce4e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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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银之杰(30008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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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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