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85 银之杰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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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14│银之杰(30008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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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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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10│银之杰(30008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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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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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17:32│银之杰(30008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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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
、李军与卓海杭的协议转让事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
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与卓海杭签署了《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与卓海杭之
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卓海杭转让其所持有公司 49,462,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 7.00%,转让价格为
7.05 元/股,转让总价款为 348,707,100 元,具体内容见公司于 2024年 9月 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
二、本次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协议转让股份已于 2024年11月 6日办理完成过户登
记手续,合计过户数量 49,46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7.00%,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504,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1.86%,张学君
、陈向军、李军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海杭持有公司股份 49,46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7.00%,成为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位列公司第三大股东。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股东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 协议转让前持有股份 协议转让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转让方
张学君 108,267,800 15.32% 81,667,800 11.56%
陈向军 49,485,700 7.00% 38,054,700 5.39%
李军 46,213,200 6.54% 34,782,200 4.92%
合计 203,966,700 28.86% 154,504,700 21.86%
受让方
卓海杭 0 0.00% 49,462,000 7.00%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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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17:36│银之杰(30008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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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4 年 10 月 28 日、2024 年 10 月 29 日、2024年 10 月 30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
超过 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2、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自然人卓海杭转让其所持有公司 49,462,000股无限售流
通股,占总股本比例 7.00%。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
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2024 年 9 月 25 日、2024 年 9 月 27 日、2024年 10 月 9 日、2024 年 10 月 16 日发
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严重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严
重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鉴于公司股价近期波动幅度较大,公司再次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
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4年 10 月 28 日、2024 年 10 月 29 日、202
4 年 10 月 30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的情况
经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核实,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
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自然人卓海杭转让其所持有公司 49,462,000股无限售流通
股,占总股本比例 7.00%。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上述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是否能够最终完成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
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
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公司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是否能够最终完成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 年 1-9 月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299
.8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6.18%,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4、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2024 年 9 月 25 日、2024 年 9 月 27 日、2024年 10 月 9 日、2024 年 10 月 16 日发
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严重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严
重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鉴于公司股价近期波动幅度较大,公司再次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
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b111da66-20b0-480c-9448-fee840772e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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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27│银之杰(300085):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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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中国证监会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相应审计人员和时间安
排难以满足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经邀请招标选聘程序,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 年度审计
机构。
4、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会〔2023〕4 号)的规定。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聘任期
为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2010 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
,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会计师所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 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
货业务许可证。
截至 2023 年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合伙人 278 名、注册会计师 2,533 名、从业人员总数 10,730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
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693 名。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7.65 亿元。
2023 年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 671 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涉及的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采矿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审计收费总额 8.32 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52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 2023 年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1.66 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2.50 亿元,相关职业
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起诉(仲 被诉(被仲 诉讼(仲 诉讼(仲 诉讼(仲裁)结果
裁)人 裁)人 裁)事件 裁)金额
投资者 金亚科技、周 2014 年报 尚 余 1,000 连带责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投
旭辉、立信会 多万,在诉讼 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
计师事务所 过程中 额,目前生效判决均已履行
投资者 保千里、东北 2015年重组 80 万元 一审判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
证券、银信评 2015 年报、 保千里在 2016 年 12 月 30 日至
估、立信会计 2016 年报 2017年 12月 14日期间因证券虚
师事务所等 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所负债务
的 1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职业保险
12.5 亿元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3、诚信记录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29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和纪律处
分 0 次,涉及从业人员 75 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情况:
项目 姓名 注册会计师 开始从事上 开始在本所 开始为本公
执业时间 市公司审计 执业时间 司提供审计
时间 服务时间
项目合伙人 李建军 2005 年 2021 年 2014 年 2024 年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杨太龙 2022 年 2018 年 2024 年 2024 年
质量控制复核人 吴汪斌 2001 年 2003 年 2014 年 2024 年
(2)项目合伙人李建军近三年从业情况:
时间 上市公司名称 职务
2021 年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合伙人
2021-2023 年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合伙人
2021-2022 年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合伙人
2022 年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合伙人
2023 年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合伙人
(3)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太龙近三年从业情况:
时间 上市公司名称 职务
2022-2023 年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注册会计师
2023 年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注册会计师
(4)质量控制复核人吴汪斌近三年从业情况:
时间 上市公司名称 职务
2021-2022 年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合伙人
2021-2022 年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合伙人
2023 年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注册会计师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所处行业、业务规模,结合公司年报审计合并报表范围及相关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
工作量等因素定价。
2024 年度,公司审计费用合计 128 万元(含税),其中年报审计费用 108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20 万元。本期年报审计
费用相较上年度未发生变化,新增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3 年,上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自 2024 年 5 月 10 日起受到中国证监会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6 个月的行政处罚,相应审计人员和时间
安排难以满足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经邀请招标选聘程序,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 年度审
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
无异议。鉴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做好后续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的招标选聘过程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公开、公平、公正。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
行专业判断,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
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3、监事会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聘任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4、生效日期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733a03c8-ea46-42f6-8381-9447a6d2a2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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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27│银之杰(300085):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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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3cc7f137-f413-456f-93bf-9f9496f3dc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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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26│银之杰(30008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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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f1ebf404-1af6-4ada-b393-0886548404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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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25│银之杰(300085):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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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6f793eeb-5344-4b2d-935a-a6d43a297a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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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20:24│银之杰(300085):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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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是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
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
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24年 11 月 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 座十二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代表以下所有议案 √
1.00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以上议案已经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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