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85 银之杰 更新日期:2025-04-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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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17:44 │银之杰(30008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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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7:35 │银之杰(30008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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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7 │银之杰(300085):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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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7 │银之杰(300085):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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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7 │银之杰(30008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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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6 │银之杰(30008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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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5 │银之杰(30008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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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5 │银之杰(300085):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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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5 │银之杰(300085):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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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4 │银之杰(30008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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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17:44│银之杰(30008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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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 5月 13日
召开的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
担保的总金额为不超过 2.10亿元,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其中为子公司深圳市科立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科立科技”)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5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布吉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
工商银行布吉支行与子公司科立科技自 2025年 3月 27日至 2026年 3月 27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办理各类融资业
务而实际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
担保金额在公司为科立科技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深圳市科立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担保期限: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
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6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72%,均为公司对子公
司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担保以及因担保债权逾期而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为科立科技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8/8dbe44d1-44d5-4608-8f00-f04e76c09f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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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7:35│银之杰(30008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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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0/06300bf2-ed94-4edc-8ce4-3eed39a69c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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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7│银之杰(300085):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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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7/d00c220b-cc5d-4ffb-a3f5-b1b14872ee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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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7│银之杰(300085):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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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查询,对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
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2024 年 8 月 16 日至 2025 年 2 月 18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深圳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出具了关于公司股票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公司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单》,在自查期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
转让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详细内容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
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时,公司尚未筹划本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除上述股份协议转让行为以外,在自查期间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
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登深圳出具的公司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登深圳出具的公司股票《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7/8b37becc-5561-4c46-a527-2369b6566f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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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7│银之杰(30008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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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7/3b6512d3-d2e9-4e2e-adca-c082c169fe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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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6│银之杰(30008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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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7/c172d3f2-d920-4e70-8d8d-d41d9508e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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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5│银之杰(30008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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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
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之杰”)监事会
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
1、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及分公司)任职的、符合条件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
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及分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年 3月 7日,向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
3.00万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7/bbc08373-47cc-4076-bded-0f8494c157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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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5│银之杰(300085):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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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泰然
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 座十二层公司第一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监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会议通知于2025年 3月 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
,并经电话确认送达。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人,委托出席的监事 0人,缺席会议的监事 0人。董事会秘书刘奕
列席了会议。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经核查,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3 月 7 日,向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3.00 万股。
公司《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其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7/eb5b7659-76e7-4b04-af40-7ba8b0c4d4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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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5│银之杰(300085):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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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7/4261c4ba-c15f-43d2-8dae-eb0130652f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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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4│银之杰(30008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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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3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3 月 7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
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 座十二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向军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56,851,5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
.34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246,70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119%;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 1,611 人,代表股份 10,150,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6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
东)及授权代表共 1,6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158,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76%。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4,039,7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53%;反对 2,551,4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933%;弃权 26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346,6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206%;反对 2,551,40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160%;弃权 26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4,090,4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50%;反对 2,509,1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769%;弃权 25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397,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191%;反对 2,509,17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003%;弃权 25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0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4,105,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08%;反对 2,477,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646%;弃权 26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412,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657%;反对 2,477,67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902%;弃权 26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7/a950504d-d553-475d-9ad1-3d874f1b16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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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4│银之杰(30008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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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 2025年 2月 19日巨潮资讯网刊载的《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7 日下午 2:00 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月 7日 9:15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向军先生主持,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董事应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根据公司于 2025年 2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何剑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 2025年3月 4日至2025年3月 5日(上午 9:00-12:00,下午14:00-
17:00)期间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经公司确认,截至征集结束时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 0名,
代表股份 0股,占股份总数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
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46,70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06,64
0,535 股的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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