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85 银之杰 更新日期:2025-05-3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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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7:25 │银之杰(30008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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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9:14 │银之杰(30008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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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9:14 │银之杰(30008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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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9:14 │银之杰(300085):关于《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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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9:14 │银之杰(300085):公司《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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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8:59 │银之杰(300085):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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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8:59 │银之杰(300085):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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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5 15:36 │银之杰(30008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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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18:26 │银之杰(300085):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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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18:22 │银之杰(300085):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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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7:25│银之杰(30008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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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
资提供担保的总金额为不超过 2.5 亿元,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其中为子公司安科优选(深圳)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安科优选”)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8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
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安
科优选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
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3000万元。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安科优选提供担保额度范围
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安科优选(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3000万元
担保期限: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
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
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6,5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05%,均为公司
对子公司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担保以及因担保债权逾期而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为安科优选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30/6e958220-ba82-43ee-841d-6b34dcd158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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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9:14│银之杰(30008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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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6/e730a87e-76bb-455e-bf33-dfbd55e500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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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9:14│银之杰(30008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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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银之杰
股票代码:300085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晔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主动减持;(二)由于公司股东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对公司的共同控
制关系解除,三人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何晔在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之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银之杰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指 释义
本报告书 指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银之杰 指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85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何晔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何晔
曾用名:无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30106197007******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银之杰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由两部分组成:(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减持的原因是自身资金需求;(二)因公司股东张学君、陈向军、李军
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解除,三人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成为公司第一大股
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晔女士计划自上述公告披
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1,18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不超过 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06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4,12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何晔女士尚未减持公司股份。
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
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晔持有公司股份 110,624,600 股,持股比例为
15.66%。
自 2022 年 10 月 28 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银之杰股份的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变动时间 权益变 变动原因 变动后持股数 占当时总股
动性质 量(股) 本的比例
1 2022 年 11 月 主动减持 集中竞价减持 2,146,200 股 108,478,400 15.35%
2 2023 年 3 月 主动减持 大宗交易减持 6,516,000 股 101,962,400 14.43%
3 2023 年 5 月 主动减持 集中竞价减持 3,258,000 股 98,704,400 13.97%
4 2023 年 11 月 主动减持 大宗交易减持 6,516,000 股 92,188,400 13.05%
5 2025 年 5 月 被动成为第 因公司股东张学君、陈向军、 92,188,400 13.05%
一大股东 李军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
解除,三人的股份不再合并计
算,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
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的情
况下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权益变动前(2022 年 10 月 28 日),何晔持有公司股份 110,624,600 股,持股比例为 15.66%;权益变动后,何晔持有公司
股份 92,188,400 股,持股比例为 13.05%。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何晔 合计持有股份 110,624,600 15.66% 92,188,400 13.0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6,822,300 3.80% 92,188,400 13.05%
有限售条件股份 83,802,300 11.86% 0 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晔女士持有的银之杰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
持续关联交易。
六、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未来 12 个月内无其他安排。若未来发生其他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最近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银之杰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何 晔
签署日期:2025 年 5 月 26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放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6/d82dbbf0-a7c1-4ddd-aa91-d3ae1fdcbf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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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9:14│银之杰(300085):关于《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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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签署的《共同控制协议书》于 2025 年 5 月 25 日到期,鉴于公司已
上市多年,公司治理状况良好且成熟稳定,综合考虑股东个人情况并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三人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上述《共
同控制协议书》到期后不再续签,相应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于 2025年 5月 25日到期后解除。
2、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三人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后,公司由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三人共同实际控制变更为公司无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本次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共同控制协议书》签署及到期情况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于 2008 年 5 月 15 日签署《共同控制协议
书》,约定三人以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保持一致行动的方式共同控制公司,并承诺该共同控制关系至少维持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三
年。公司股票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发行上市之后,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严格履行了以上承诺,并自 2013 年 5 月至 2022 年 5
月四次续签《共同控制协议书》,将三人约定的共同控制期限延长至 2025年 5月 25日。
截至本公告日,张学君、陈向军、李军的持股及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张学君 无 81,667,800 11.56%
2 陈向军 董事长 38,054,700 5.39%
3 李军 董事、总经理 34,782,200 4.92%
合计 154,504,700 21.86%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近日,公司收到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出具的《告知函》,鉴于公司已上市多年,公司治理状况良好且成熟稳定,综合考虑股东
个人情况并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三人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上述《共同控制协议书》在 2025 年 5 月 25 日到期后不再续签
,相应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于 2025年 5月 25日到期后解除。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何晔 92,188,400 13.05%
2 张学君 81,667,800 11.56%
3 卓海杭 49,462,000 7.00%
4 陈向军 38,054,700 5.39%
5 李军 34,782,200 4.92%
6 冯军 10,488,653 1.48%
7 深圳弘道天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9,135,627 1.29%
8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5,594,394 0.79%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 1000 交易型 3,980,961 0.56%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金融科 3,488,837 0.49%
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后,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公
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不存在通过其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或依其可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亦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
东,因此,自 2025 年 5 月 26 日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三人共同实际控制变更为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
公司因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而相应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东共同控制关系的解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因上述共同控制关系存续而产生的业务内容,本次共同控制关系解除及公司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认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签署的《共同控制协议书》于 2025 年 5月 25 日到期终止,未再续签;公司
自 2025 年 5月 26 日起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五、备查文件
1、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出具的《告知函》;
2、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何晔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变更为无实
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6/35890b6c-78ce-495c-87be-e64b431295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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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19:14│银之杰(300085):公司《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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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之杰”或“公司”)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终止暨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
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公司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终止暨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均
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终止暨变更为无实际
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仅就公司《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终止暨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银之杰《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暨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银之杰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共同控制协议书》到期终止暨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事宜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同
意随同其他文件上报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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