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85 银之杰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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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17:22 │银之杰(300085):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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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18:02 │银之杰(30008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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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9:33 │银之杰(30008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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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9:00 │银之杰(30008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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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8:59 │银之杰(30008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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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8:59 │银之杰(30008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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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8:56 │银之杰(300085):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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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9:02 │银之杰(300085):关于市场传闻的澄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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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8:26 │银之杰(300085):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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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8:24 │银之杰(300085):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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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17:22│银之杰(300085):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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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七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
026 年 6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披露网站的相关信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近日,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按照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决议,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卢亮先生。除上述事项变更外,公司《营业执照》的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6/489b03d7-0e9c-4cd6-9ecf-7ab58b14e7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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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18:02│银之杰(30008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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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
供担保的总金额为不超过 2.7 亿元,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其中为子公司安影智选(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简称“安影智选”)、深圳市科立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立科技”)提供担保额度分别为不超过10,000 万元、6,000 万元
,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
公司安影智选、科立科技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分别为人民币 2000 万元、1000万元。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
公司为安影智选、科立科技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安影智选提供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担保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安影智选(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担保期限: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
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
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公司为科立科技提供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担保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深圳市科立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担保期限: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
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
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814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78%,均为公司对子
公司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担保以及因担保债权逾期而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为安影智选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为科立科技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2/dfdee972-8bef-4db5-a877-dd93d1b7e0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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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9:33│银之杰(30008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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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2026 年 6 月 22 日、2026 年 6 月 23 日)
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股价剔除大盘整体因素后的实际
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2、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 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 2025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289.15 万元,
公司 2026 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59.33 万元,综合而言,公司目前整体经营业绩仍面临着较大挑战,请投
资者关注公司业绩情况及估值偏高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经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
事项;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主要股东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2026年 6 月 22 日、2026 年 6 月 23 日)收盘
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的情况
经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公司主要股东就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核实,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除 2026 年 6 月 3 日网络出现有关公司的不实市场传闻,公司已于 2026 年 6月 3 日发布《关于市场传闻的澄清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5)以外,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主要股东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
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
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 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 2025 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289.15 万元,
公司 2026 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59.33 万元,综合而言,公司目前整体经营业绩仍面临着较大挑战,请投
资者关注公司业绩情况及估值偏高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b60f6fd2-5bc1-4001-8ee6-397fa10183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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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9:00│银之杰(30008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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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
供担保的总金额为不超过 2.7 亿元,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其中为子公司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亿美软通”)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5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度股东
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江苏银行
北京分行与子公司亿美软通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人民币 700 万元整以及本金对应利息、
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亿美软通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人民币 700 万元整以及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
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
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844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47%,均为公司对子
公司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担保以及因担保债权逾期而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为亿美软通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1078ff36-e041-44ee-9472-f217762b09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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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8:59│银之杰(30008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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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6月 18日(星期四)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6月 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
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月 18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座十二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向军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8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86,818,8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589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6人,代表股份 280,188,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507%;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 579 人,代表股份 6,630,6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
权代表共 580 人,代表公司股份11,843,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61%。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8.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第(五)—(六)项议案按照累积投票制进行,审议表决情况如
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126,3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6%;反对 61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49%;弃权 7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151,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30%;反对 616,5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53%;弃权 7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122,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3%;反对 6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48%;弃权 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147,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217%;反对 616,1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19%;弃权 8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001,7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1%;反对 7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489%;弃权 10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026,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009%;反对 713,9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77%;弃权 10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1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卓海杭先生、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122,298,900股。
表决结果:同意 163,660,1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4%;反对 77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681%;弃权 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983,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04%;反对 770,1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22%;弃权 8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7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卓海杭、宋卢亮、刘奕、项凌韬、张佳、伍嘉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排名不分先后),
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01 选举卓海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卓海杭先生获得选举票数283,816,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34%,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其中,卓海杭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8,84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533%。
5.02 选举宋卢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宋卢亮先生获得选举票数283,139,7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73%,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其中,宋卢亮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8,164,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364%。
5.03 选举刘奕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刘奕先生获得选举票数283,026,0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76%,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其中,刘奕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8,050,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765%。
5.04 选举项凌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项凌韬先生获得选举票数283,025,9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76%,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其中,项凌韬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8,050,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755%。
5.05 选举张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张佳女士获得选举票数283,124,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19%,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其中,张佳女士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8,149,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065%。
5.06 选举伍嘉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伍嘉祺先生获得选举票数283,122,5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13%,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其中,伍嘉祺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8,147,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91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易永健、陈丹华、何剑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排名不分先后),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
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01 选举易永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易永健先生获得选举票数283,141,2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78%,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其中,易永健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8,166,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488%。
6.02 选举陈丹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陈丹华先生获得选举票数283,063,0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06%,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其中,陈丹华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8,087,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891%。
6.03 选举何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何剑先生获得选举票数283,156,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31%,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何剑先生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8,181,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76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9/36a9c0de-9b4b-4e2f-9054-c9a18ec099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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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8:59│银之杰(30008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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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 2026 年 6 月 3日巨潮资讯网刊载的《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
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6 年
6月 18 日下午 2:00 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向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0,188,1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06,640
,535 股的 39.6507%。
公司董事、高管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截至 2026 年 6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
2.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57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6,630,6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06,640,535 股的 0.9383%。
3.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总计 585人,代表股份 286,818,8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06
,640,535 股的 40.5891%。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本次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
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统计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卓海杭、宋卢亮、刘奕、项凌韬、张佳、伍嘉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排名不分先后),
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01 选举卓海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卓海杭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283,816,8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34%,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2 选举宋卢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宋卢亮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283,139,7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73%,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3 选举刘奕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刘奕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283,026,0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6776%,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4 选举项凌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项凌韬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283,025,9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76%,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5 选举张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张佳女士获得选举票数 283,124,3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119%,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6 选举伍嘉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伍嘉祺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283,122,5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13%,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易永健、陈丹华、何剑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排名不分先后),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
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6.01 选举易永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易永健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283,141,2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78%,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2 选举陈丹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陈丹华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283,063,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06%,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3 选举何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何剑先生获得选举票数 283,156,3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231%,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未对本次会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的第四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卓海杭先生、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9/b8868688-8d07-4622-9f80-9a9b502508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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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8:56│银之杰(300085):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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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6年 6月 18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
路博今商务广场 B座十二层公司第一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会议通知于 2026年 6月 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并
经电话确认送达。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9人,缺席会议的董事 0人。
4.经全体董事举手表决,推举卓海杭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选举卓海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简历请见附件。
2.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名誉董事长的议案》。
陈向军先生为公司创始人、原共同实控人之一,自公司上市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经验
。为继续发挥陈向军先生在公司治理、企业管理、战略规划等方面的经验和影响力,确保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平稳发展,董事会拟
聘任陈向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名誉董事长,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简历请见附件。
名誉董事长不属于公司法定董事范畴,不享有董事的相关权利,也不承担董事的相关义务,可列席公司董事会,可为公司治理、
战略规划、重大事项决策等提供咨询建议及顾问意见,指导和监督公司战略规划落地实施。
3.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委员会组成如下:
审计委员会由易永健、陈丹华、卓海杭三位董事组成,任期三年,其中独立董事易永健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陈丹华、何剑、卓海杭三位董事组成,任期三年,其中独立董事陈丹华先生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
提名委员会由何剑、易永健、宋卢亮三位董事组成,任期三年,其中独立董事何剑先生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
上述人员的简历请见附件。
第七届董事会不再设立战略委员会,同时废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4.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
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同意聘任宋卢亮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简历请见附件。
同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本次聘任完成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宋卢亮先生。公司董
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相关规定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工商登记手续。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5.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同意聘任刘奕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经总经理提名,同意聘任刘奕先生、吴旭强先生、伍嘉祺先生、杨果女士
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张春雷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人员的简历请见附件。
刘奕先生兼任公司副总经理,未分管经营业务及财务工作,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刘奕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熟悉履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任职董事会秘书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及从业经验。其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刘奕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83930085
传真:0755-83562955
电子邮箱:liuyi@yinzhijie.com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 座 12 层
邮编:518042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中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6.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苏士敏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简历请见附件。
证券事务代表苏士敏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83930085
传真:0755-83562955
电子邮箱:sushimin@yinzhijie.com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 座 12 层
邮编:518042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9/ff278b1b-8046-445d-aa3a-bd9ad0097c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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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9:02│银之杰(300085):关于市场传闻的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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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闻情况
2026 年 6 月 3日下午,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网络平台出现关于公司 “被立案调查”
的相关传闻。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上述传闻不属实。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任何有权机关关于对公司立案调查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各
项业务开展有序,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说明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甄别市场传闻,切勿轻信未经证实的信息。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的公告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6f851df8-1ed3-417b-aba3-858d5a8976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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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8:26│银之杰(300085):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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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6年 5月 2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
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并经电话确认送达。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6年 6月 2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座十二层公司第一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
3. 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8人,委托出席的董事 0人,缺席会议的董事 0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陈向军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股东结构和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8名增至 9名,其中非独立
董事 6名,独立董事 3名,并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
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订为:“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相应修订如下:
原条款内容:“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现修订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原条款内容:“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现修订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以上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会议以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增加董事会成员数量,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条款修订如
下:
原条款内容:“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不设职工代表董
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订为:“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
3.会议以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4.会议以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详见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5.会议审议了《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同行业整体薪酬水平,公司拟定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年度薪酬方案。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本议案,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所有委员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回避表决,需提交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6.会议以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公司董事会拟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
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卓海杭先生、宋卢亮先生、刘奕先生、项凌韬先生、张佳女士、伍嘉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期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非独立董事就任前,原非独立董事仍按照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董事职务。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
票制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
上述人员的简历请见附件。
7.会议以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公司董事会拟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
查,公司董事会提名易永健先生、陈丹华先生、何剑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
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
勉尽责履行董事职务。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
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
上述人员的简历请见附件。
8.会议以 8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6年 6月 18日下午 2:00,在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B座十二层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82a72c07-b846-4928-8f1b-4d6971ea42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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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8:24│银之杰(300085):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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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6月 18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6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6月 18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6月 12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26年 6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座十二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议案》
4.00 《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的议案》
5.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6)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 选举卓海杭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5.02 选举宋卢亮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5.03 选举刘奕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5.04 选举项凌韬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5.05 选举张佳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5.06 选举伍嘉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3)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6.01 选举易永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6.02 选举陈丹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6.03 选举何剑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2、除第 4.00 项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外,以上议案已经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相关议案内容详见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3、第 1.00、2.00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审查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5、第 5.00、6.00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应选非独立董事 6名、独立董事 3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
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6、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7、第 4.00项议案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亦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 6月 15日-2026年 6月 16日(上午 9:00-12:00,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座十二层,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
书(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信件请于 2026年 6月 16日 17:00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注明“股东
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4、注意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
证入场。
5、会议联系方式:
会务常设联系人:苏士敏
电话号码:0755—83575427
传真号码:0755—83562955
电子邮箱:sushimin@yinzhijie.com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座十二层,深圳市银之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42
6、会议费用:
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7f175bd1-ba36-46ce-9d45-131a0d8b85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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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8:24│银之杰(300085):公司章程(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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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公司章程(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9b0846dd-6656-4937-b872-cfad2a81f0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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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8:24│银之杰(30008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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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
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
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
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应提交董
事会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财务部、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
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财务部提供的报告及文件资料进行评议审核,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董事会讨论,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会议通知应在召开日至少
三天前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有效。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既可采用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请内审部、财务部成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请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也
可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列席审核相关项目的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报告应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本工作细则,会议的决议和
纪要(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报董事会;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由内审部保存,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
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其保存期为五年。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a351f159-67cc-4f7e-9a00-b99c35c819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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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8:24│银之杰(30008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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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
,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
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劳动合同,按照其在公司承担的具体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不再另行发放董事薪酬;未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八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须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结合其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业绩相挂钩,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
价为重要依据,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十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依据公司相关考核方案确定的考核结果,在
年度报告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后统一发放。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或新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
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被解除职务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及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九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讨论是否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
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447a2c9e-a6d8-4448-bbe1-4241b304c2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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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8:24│银之杰(30008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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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a0d90def-2d3e-419b-bc83-26b5f4fd44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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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8:22│银之杰(300085):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易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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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易永健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
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
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
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
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
履职。
候选人(签署):易永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3f0468c1-1da6-4dd8-8858-4644552722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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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8:22│银之杰(300085):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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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
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全体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具体方案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6 年 1 月 1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三、薪酬标准
(一)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1、独立董事津贴方案
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12 万元(含税),按月发放。
2、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未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劳动合同,按照其在公司承担的具体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
发放董事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①基本薪酬结合其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②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业绩相挂钩,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
重要依据,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绩效薪酬依据公司相关考核方案确定的考核结果,在年度报告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后统一发放。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①基本薪酬结合其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②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业绩相挂钩,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
重要依据,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绩效薪酬依据公司相关考核方案确定的考核结果,在年度报告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后统一发放。
四、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或新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各类社
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和个人岗位职责情况制定的
,符合业绩联动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上述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61efd1e5-cb02-4981-8612-b7cc167fcb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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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8:22│银之杰(300085):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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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何剑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
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
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
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
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
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
,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
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2b4cc168-c0a5-40c6-94a3-f4182bf78ac2.PDF
─────────┬────────────────────────────────────────────────
2026-06-02 18:22│银之杰(300085):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丹华)
─────────┴────────────────────────────────────────────────
提名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陈丹华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
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
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
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
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
,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
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6d7c8570-8635-4efe-98bd-26e42de492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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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8:22│银之杰(300085):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易永健)
─────────┴────────────────────────────────────────────────
提名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易永健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
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
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
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
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
,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
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39462d69-670e-4180-b9e6-de4751ab19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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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8:22│银之杰(300085):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何剑)
─────────┴────────────────────────────────────────────────
声明人何剑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
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
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
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
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
履职。
候选人(签署):何剑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0f744fad-5bd4-4f2b-b341-914e957758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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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8:22│银之杰(300085):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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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陈丹华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
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
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
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
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
履职。
候选人(签署):陈丹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e9da9aae-60c4-4970-abfb-243d7af84c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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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8:22│银之杰(300085):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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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均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
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和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易永健先生、陈丹华先生、何剑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其中,易永健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一致同意卓海杭先生、宋卢亮先生、刘奕先生、项凌韬先生、张佳女士、伍嘉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易永健先生、陈丹华先生、何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0f7f3516-4115-4fd8-bd48-008e9670c2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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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7:32│银之杰(300085):关于董事会延期换届及部分独立董事任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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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延期换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将于 2026年 5 月 21 日任期届满,鉴于相关换届工作尚在
筹备中,为确保公司董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将适当延期,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期亦将相应顺延。
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前,第六届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将尽快推进董事会换届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部分独立董事任期即将届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在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朱厚佳先生、陈歆玮先生的任期将于 2026 年 5 月21 日届满,且连
任时间将满六年。鉴于目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共计 8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朱厚佳先生、陈歆玮先生任期届满离任将导致公
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
工作尚未完成,朱厚佳先生、陈歆玮先生将继续履行其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直至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的独
立董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71a09046-5aef-43b8-8cea-82761658dd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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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8:19│银之杰(300085):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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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8日(星期五)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5月 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
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8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座十二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向军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7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0,822,5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664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4人,代表股份 225,513,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134%;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 569 人,代表股份 5,309,4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
权代表共 569 人,代表公司股份5,309,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14%。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8.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0,495,4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3%;反对 26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62%;弃权 58,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82,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389%;反对 268,2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14%;弃权 58,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9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037,2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7%;反对 672,3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913%;弃权 113,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24,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077%;反对 672,36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636%;弃权 113,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8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166,5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8%;反对 35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38%;弃权 300,9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653,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430%;反对 355,1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81%;弃权 300,9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8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相关业务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391,9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4%;反对 29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273%;弃权 136,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78,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895%;反对 293,8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36%;弃权 136,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69%。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192,1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9%;反对 33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63%;弃权 292,6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678,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252%;反对 337,8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23%;弃权 292,6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065,1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8%;反对 615,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668%;弃权 141,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551,9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332%;反对 615,86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995%;弃权 141,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9/26fbed6a-4e7b-4905-975e-002215df05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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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8:19│银之杰(300085):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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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 2026 年 4月 15 日巨潮资讯网刊载的《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
已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下午 2:00 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月 8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月 8日 9:15 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向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5,513,1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06,640
,535 股的 31.9134%。
公司董事、高管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截至 2026 年 4月 2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
2.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56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5,309,4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06,640,535 股的 0.7514%。
3.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总计 573人,代表股份 230,822,5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706
,640,535 股的 32.6648%。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本次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
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统计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 202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3.《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4.《关于向相关业务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未对本次会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9/90d080e5-65b9-43bb-8775-ca53de33fa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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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8:36│银之杰(300085):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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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5694e1a2-1c8c-48a6-8e48-1502330e13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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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8:36│银之杰(300085):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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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 2026年 4月 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
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并经电话确认送达。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6年 4月 2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B座十二层公司第一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8人,委托出席的董事 0人,缺席会议的董事 0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陈向军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项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2b032672-422e-41b0-bf0a-23cd6d741b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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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8:32│银之杰(300085):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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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已于 2026 年 4 月 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44a1765f-fd12-4e47-afab-76be41dde5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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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20│银之杰(300085):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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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审计了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之杰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5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
注,并于2026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136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银之杰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
扣除情况表”)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银之杰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确保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银之杰公司202
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
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银之杰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
制,如实反映了银之杰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为了更好地理解银之杰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银之杰公司为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6 年 4 月 13 日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项目 本年度 具体扣除情 上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万元) 况 (万元)
营业收入金额 75,845.6 86,265.0
8 4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
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
托管理
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
公司正
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2.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
会计
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
担保、
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
为销售
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4.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
交易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第 1页
项目 本年度 具体扣除情 上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万元) 况 (万元)
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
实现
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
的虚假
收入等。
3.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
并的
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 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 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75,845.6 86,265.0
8 4
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第 2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a51932a0-f7ec-4626-a092-9785c3d246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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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20│银之杰(300085):2025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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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之杰公司”)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银之杰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银之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b6be7917-f296-4db5-a3ab-bfd1499729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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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20│银之杰(300085):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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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以 8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 2026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基于业务发展及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近年来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与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简称“华道征信”)进行了采购和
(或)销售的日常关联交易,本次董事会对 2026 年度的该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
(二)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元
关联交 关联人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合同签订金 截至披露日已 上年实际发生
易类别 内容 定价原则 额或预计金 发生金额(含 金额(含税,未
额(含税) 税,未经审计) 经审计)
向关联 华道征信 数据服务/ 市场定价 5,000,000.00 1,010,400.00 3,639,753.30
人销售 技术服务
商品
总计 5,000,000.00 1,010,400.00 3,639,753.30
(三)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元
关联交 关联人 关联交易 实际发生金额( 预计金额 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 披露日期及索引
易类别 内容 含 (含税) 占同类业务 与预计金额
税,未经审计) 比例(%) 差异(%)
向关联 北京华道 数据服务 3,000,000.00 10,000,000.00 49.26% -63.60% 2025 年 4 月 16
人销售 征信有限 日《关于 2025年
产品、 公司 度日常关联交易
商品 预计的公告》(
公
技术开发 639,753.30 2.58% 告 编 号 :
服务 2025-023)
东亚前海 金融专用 3,500.00 未预计 0.01% 不适用 不适用
证券有限 设备
责任公司
小计 3,643,253.30
公司董事会对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预计的 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根据双方可能发生业务的上限金
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 额
大差异的说明(如适用) 测算的,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双方实际业务情况和执行进度确定,具有较
大
的不确定性。以上与华道征信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与预计金额有一定差
异
属于正常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对日常关联交 公司在进行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时,是根据双方可能发生交易的上限
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 进
较大差异的说明(如适用) 行预计,因此与实际发生情况存在差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
公
正原则,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预计额度,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蒋珉趵(工商备案信息变更中)
注册资本:5,250 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012 室
经营范围:企业信用征集、评定;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 股权比例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 万元 38.10%
西安盛和置业有限公司 1,500 万元 28.57%
清控三联创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750万元 14.29%
新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750万元 14.29%
好人好信科技有限公司 250万元 4.76%
总计 5,250 万元 100%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1-12 月(经审计)
总资产 81,281,320.36
净资产 -78,353,299.98
营业收入 58,831,883.59
净利润 -1,623,092.40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华道征信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拥有其 38.10%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基于上述情形,经审慎判断,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将华道征信认定为公司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华道征信经营情况正常,与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成立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百行征信是目前国内首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开展个
人征信业务的征信公司,有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华道征信自身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和业务能力,有清晰的发展规划,未来发展前
景良好。因此,华道征信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低。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而产生
,并遵循平等互利及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通过公允、合理协商的方式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没有损害上市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关联交易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性交易,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交易目的主要是利用各自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
和资源共享,提升双方市场竞争力和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
以上关联交易遵循平等互利及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通过公允、合理协商的方式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同时该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会因该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上述交易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目
标,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
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2026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a8897951-5c34-49ed-99af-a9f671bb1f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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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20│银之杰(300085):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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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c1e18bd9-5793-4ed3-9a68-3842ddf644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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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20│银之杰(300085):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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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2bf72671-2301-40d0-81cd-7329f19066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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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19│银之杰(300085):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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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我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5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 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何剑,中国籍,1969年出生,研究生学历。2013年 1月至今任北京冏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 年 4月至 20
20 年 5月任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 4月至 2021 年 5月任北京微泡泡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3 年 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在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召开会议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
事会、股东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对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
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
效。
2025年公司共召开了 6次董事会会议,我应出席会议 6次,亲自出席会议 6次,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20
25年度,我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认为这些议案均
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3次股东会,认真听取了与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年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本人 2025年度任期内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下: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公司共召开 4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亲自出席会议,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 年度薪酬
、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的
职责。
(2)审计委员会
2025年,公司共召开 4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均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公司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3)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由于未发生需要提名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公司未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3、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 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对《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责。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
讨和交流。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就会议审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沟通交流。
6、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8天。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等机会以及其他时间,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邮件和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
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
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 4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与
关联方华道征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不超过 1,000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
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2025年度,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
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3、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5年 10月 27日、2025年 11月 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 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5年 4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根据《公司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及同行业整体薪酬水平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
5、股权激励情况
(1)2025年 2月 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253.0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0.36%。其中,首次授予 203.00 万股,预留 50.00万股。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认
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 3月 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确定以 2025年 3月 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21.29元/股。本人认为,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2)2025年 8月 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4,149,500股限制性股票作废。本人认为,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就各项议案
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并仔细、审慎地行使了所有表决权,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度,本人将继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促进公司稳定快速发展。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公司
更加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同时,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在我履行职责的
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何剑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d0a7f984-a047-47b7-b255-4dfd67c00f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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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19│银之杰(300085):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朱厚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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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朱厚佳)。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87a6cddc-8483-42ea-901e-ba90cdf749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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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19│银之杰(300085):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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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5月 8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8日 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8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4月 29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26年 4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座十二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 202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之一的议案》
4.00 《关于向相关业务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5.00 《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
议案》
2、以上议案已经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内容详见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3、第 5.00、6.00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5、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 4月 30日、2026年 5月 6日(上午 9:00-12:00,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座十二层,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
书(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信件请于 2026 年 5月 6日 17:00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注明“股东
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4、注意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
证入场。
5、会议联系方式:
会务常设联系人:苏士敏
电话号码:0755—83575427
传真号码:0755—83562955
电子邮箱:sushimin@yinzhijie.com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 B座十二层,深圳市银之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42
6、会议费用:
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cb372918-2aa7-473d-a26e-daddb78b77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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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19│银之杰(300085):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陈歆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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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陈歆玮)。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b7c987e2-f86d-4397-9c6b-3eb58cc881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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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17│银之杰(300085):2025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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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13 日,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
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于 20
26 年 4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daac8f74-da09-4654-bc57-a8995d1e57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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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17│银之杰(300085):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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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
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朱厚佳、陈歆玮、何剑
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朱厚佳、陈歆玮、何剑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287ac0e4-8bed-4c51-bd18-b60147f41a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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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17│银之杰(300085):关于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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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以 8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202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基本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2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2,891,536.47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95,569,567.7
8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无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620,7
41,426.29元,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617,679,737.95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鉴于报告期末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同时考虑公司 2025年度经营业绩的实际
情况,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的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经
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2025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 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上上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 0.00 0.00 0.00
回购注销总额(元) 0.00 0.00 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132,891,536.47 -129,112,099.08 -117,392,447.02
净利润(元)
研发投入(元) 71,256,733.46 67,720,931.25 72,877,941.74
营业收入(元) 758,456,843.57 862,650,406.46 1,015,145,174.04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 -620,741,426.29
未分配利润(元)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 -617,679,737.95
计未分配利润(元)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 ?是□否
计年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0.00
现金分红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0.00
回购注销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 -126,465,360.86
净利润(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0.00
现金分红及回购注销总
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211,855,606.45
研发投入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8.04%
研发投入总额占累计营
业收入的比例(%)
是否触及《创业板股票 □是 ?否
上市规则》第 9.4条第
(八)项规定的可能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其他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中,与利润分配相关的情形是:“(八)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
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
3000万元,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超过 15%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金额超过 3亿元的
除外;”
公司 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值,因此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可能
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2025年度,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弥补亏损-620,741,426.29元,公司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综合考虑公司 2025年度经营业绩的
实际情况,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 2025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 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6a9fcedb-c91d-4d26-a945-ff2d6b0c59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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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17│银之杰(300085):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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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620,741,426.29 元,实
收股本为 706,640,535.00 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
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亏损原因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620,741,426.29 元,主要是公司自 2021 年至 2025 年连续五年经营
业绩亏损所导致。公司近五年连续年度亏损的主要原因如下:
1、自 2021 年度起,受全球性经济环境、部分传统主营业务行业竞争环境、公司主动进行业务战略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逐年下降,造成经营业绩下滑;
2、由于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的子公司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下滑,公司在 2021、2022 年度对收购亿美
软通形成的商誉全部计提了减值准备,累计计提商誉减值金额 15,173.89 万元;
3、公司战略投资的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近年经营业绩处于亏损状态,导致公司按持股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呈现亏损;
4、2024-2025 年度,公司确认 2024、2025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合计对公司归母净利润的影响为-3,216.94
万元。
三、应对措施
就公司近年来出现的亏损情况,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一直积极努力采取积极措施改善公司经营业绩,以尽快弥补亏损。主要措施
包括:
1、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业务调整,对盈利能力较低的传统业务采取战略收缩,对盈利能力良好的现有业务加强降本增效,强化利
润导向的业绩考核和管理;
2、积极落实业务战略转型规划,充分利用公司良好的产业生态布局,全力拓展互联网证券信息服务业务,为公司业务可持续长
远发展开辟新的业务发展空间;
3、根据新《公司法》和财政部有关政策,必要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c313d354-8deb-4eea-8281-5cc9c03852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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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17│银之杰(300085):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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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bb0174b9-57e9-4da2-8521-7976fa5814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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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17│银之杰(300085):关于举行2025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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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已于2026 年 4 月 15 日公布,为便于广大投资者进一
步了解公司 2025 年年度经营情况,公司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至 17:00 时在“约调研”小程序举行 20
25 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约调研”小程序参与互动交流。为广泛
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提前向投资者征集问题,提问通道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开放。
参与方式一: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约调研”;
参与方式二:微信扫一扫以下二维码:
投资者依据提示,授权登入“约调研”小程序,即可参与交流。
出席本次网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陈向军先生,总经理李军先生,董事会秘书刘奕先生,财务总监张春雷先生,独立董
事陈歆玮先生,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389cae67-5fa9-44c0-b7a5-3c13fb52a3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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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17│银之杰(300085):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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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之杰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银之杰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
—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银之杰公司2025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
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银之杰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银之杰公司2025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银之杰公司为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6年 4月 13日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将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
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59 号)核准
,公司向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武汉亘星投资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626,766股
,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15.9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1,801,988.3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6,9
09,93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344,892,058.34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7月 10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承销费用后向公司指定账户(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完成了认股款划转,已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48020003号《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
发行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验证。(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2025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单位:万元
2025年度使用金额
到位募集资 以前年度已 累计利息收 期末专户余
置换先期投 直接投入募集 暂时补充流 永久补充
金净额 投入 入净额 额
入项目金额 资金项目 动资金 流动资金
34,489.21 37,200.60 - - - 0.47 2,711.87 0.00
注:以上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于 2010年 6月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分别于 2015年 8月、2018
年 4月、2020年 8月、2025 年 10月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对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及前任保荐机构长江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西乡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公司 2018年 10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西 部 支
行 增 设 一 个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账 号 为51910188000046652),2019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公司 2020年 4月 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英证券”,现已更名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同时终止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的保荐协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职责由华英证券承
继。公司及华英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西部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年 12月 31 日止,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完毕。
三、 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025 年度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2017 年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025年度使用情况对照表”
。
四、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本公司改变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改变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截至 2025年 12月 31 日止,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 本公司前期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 2025年度募投项目无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六、 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于 2026年 4月 13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ea126ca1-75c0-48b6-a251-861553a757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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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17│银之杰(30008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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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会
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1)财政部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明确规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
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
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
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
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对于按照
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标准仓单,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并一致应用于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标准仓单。对于初始确认时已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标准仓单,企业
在后续期间不得撤销该选择。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 号)的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
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2)2025 年 12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财会〔2025〕32 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
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
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
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b484b293-f6c4-447a-afc4-dab7ecb9cc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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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17│银之杰(300085):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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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子公司安影智选(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影智选”)出口业务主要采用外币结算,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
兑损益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为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拟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交易金额
安影智选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任一时点交易余额不超过 70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上述额度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
2、交易方式
(1)交易品种
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产品
。
(2)交易对方
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3、交易期限及授权
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董事会授权有效期限内,安影智选可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规定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
关文件。
4、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安影智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
营风险,具有必要性。
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
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安影智选通过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
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财务稳健性。
四、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交易风险分析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可以有效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但也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波动较大时,公司判断汇率大幅波动方向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一致时,将造成汇兑损失
;若汇率在未来发生波动时,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偏差较大也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交易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
,将造成公司损失。
(4)预测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客户调整订单等情况将使货款实际回款情况与预期回款情况不一致,可能使实际发生
的现金流与财务部已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所约定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从而导致公司损失。
2、风控措施
(1)为控制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业务操作策
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2)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
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及时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禁止进
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
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公司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性。
(4)公司将严格按照客户回款计划,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锁定金额和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货款
回笼金额和时间相匹配,同时公司将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五、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
目。
六、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公司子公司安影智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基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
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必要性。公司制订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
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通过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能够在
一定程度上规避外汇市场的波动风险,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增强财务稳健性。因此,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
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61d192a5-1073-4db4-a890-c557e972b0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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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17│银之杰(300085):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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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b05e9a89-f8e7-476d-b7c3-295615e149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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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17│银之杰(300085):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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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之杰”或“公司
”)的持续督导机构和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及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对银之杰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
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59号)核准
,公司向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武汉亘星投资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626,766股,
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15.9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1,801,988.3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6,90
9,93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4,892,058.34 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7月 10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
除承销费用后向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完成了认股款划转,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
017]48020003号《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验证。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2025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单位:万元
到位募集 以前年度 2025年度使用金额 累计利 期末专
资金净额 已投入 置换先期 直接投入 暂时补充 永久补 息收入 户余额
投入项目 募集资金 流动资金 充流动 净额
金额 项目 资金
34,489.21 37,200.60 - - - 0.47 2,711.87 0.00
注:以上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于 2010年 6月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分别于 2015 年 8 月、20
18 年 4月、2020 年 8 月、2025 年 10月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 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及前任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
乡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公司 2018年 10月 2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部支行增设一个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1910188000046652),2019年 1月 15日,公司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西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公司 2020年 4月 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英证券”,现已更名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同时终止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的保
荐协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职责由华英证券承继。公司及
华英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部支行重
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年 12月 31 日止,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完毕。
三、2025 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025年度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2017年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025年度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改变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公司改变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5 年度,公司未发生改变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止,公司改变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公司前期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公司 2025年度募投项目无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202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六、保荐机构主要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审阅了银之杰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通过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公司编
制的《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其他中介机构相关报告等方式对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银之杰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
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完毕。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3858f484-80a6-4250-b4e5-78d1c7ddd3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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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17│银之杰(30008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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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
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1927年在上海创建,2010 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
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会计师所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 的成员所,长
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截至 2025 年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合伙人 300 名、注册会计师 2,523 名、从业人员总数 9,933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
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802 名。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0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36.72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5.05 亿元。
2025 年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 770 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9.16 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53 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聘任期为一年。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6 年 2 月 10 日,审计委员会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就 2025 年度审计工作中注册会计
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人员独立性、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进行了事前沟通。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分别就审计报告类型和时间安排、关键审计事项、期后事项等事项进行沟通,并对审计中发
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三)2026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公司《2025 年度
财务报告》《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 2025 年度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审计以及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与使用、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
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
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
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49fde515-6760-4adc-8eb5-0b10066554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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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20:17│银之杰(300085):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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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d21775d4-6bbf-420b-8ec9-f56c1d8d45ab.PDF
【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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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银之杰: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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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银之杰: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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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15/12251035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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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银之杰: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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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29/12247512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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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银之杰: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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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8-19/12245025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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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银之杰: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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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3/12232122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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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银之杰: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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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16/122310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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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银之杰: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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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0-30/12215605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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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银之杰: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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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8-28/12210061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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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银之杰: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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