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85 银之杰 更新日期:2025-11-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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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 │银之杰(30008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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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 │银之杰(30008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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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 │银之杰(300085):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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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 │银之杰(30008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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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 │银之杰(30008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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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 │银之杰(30008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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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 │银之杰(30008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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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 │银之杰(30008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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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 │银之杰(30008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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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 │银之杰(30008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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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银之杰(30008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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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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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银之杰(30008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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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
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如有,下同)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
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
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
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
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
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
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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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银之杰(300085):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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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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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银之杰(30008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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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战略委员会职责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做好战略委
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落实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提出建议的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由战略委员会提出工作规划和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或负责人组织提供公司
战略发展规划草案,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和建议提交董事会决定。
(二)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负责人上报项目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交易协议内容、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提交战略委员会评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和建议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按需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应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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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银之杰(30008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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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30008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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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银之杰(30008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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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
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并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
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应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其保存期为
五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e9b8a204-8e75-49e8-b2ac-fc082727eb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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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9│银之杰(30008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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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
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
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
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
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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