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91 金通灵 更新日期:2025-06-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6-10 17:56 │金通灵(300091):关于收到法院批复许可公司在预重整期间进行借款的公告 │
├─────────┼──────────────────────────────────────────────┤
│2025-05-23 17:40 │金通灵(300091):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债务及担保逾期的公告 │
├─────────┼──────────────────────────────────────────────┤
│2025-05-16 20:26 │金通灵(300091):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法院强制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5-14 19:10 │金通灵(300091):金通灵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
│2025-05-14 19:10 │金通灵(30009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5-08 18:37 │金通灵(300091):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
├─────────┼──────────────────────────────────────────────┤
│2025-05-01 00:27 │金通灵(300091):关于公司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
├─────────┼──────────────────────────────────────────────┤
│2025-04-23 19:26 │金通灵(300091):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
│2025-04-22 21:47 │金通灵(30009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
│2025-04-22 21:47 │金通灵(300091):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
└─────────┴──────────────────────────────────────────────┘
─────────┬────────────────────────────────────────────────
2025-06-10 17:56│金通灵(300091):关于收到法院批复许可公司在预重整期间进行借款的公告
─────────┴────────────────────────────────────────────────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
中院”)送达的《批复》[(2025)苏 06破申 22 号],许可公司在预重整期间借款合计不超过 2 亿元,所借款项专项用于支付公司为
维持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复的主要内容
南通中院送达的《批复》(2025)苏 06破申 22号,主要内容如下:
1.许可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借款合计不超过 2 亿元,所借款项专项用于支付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持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
2.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前述资金由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参照共益债务处理。
3.临时管理人应依法严格审查借款合同条款内容,充分告知出借人上述借款本息可能存在的不能收回的风险,并对借款资金专项
用途做好监督工作,依法妥善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与意向出借人在法院的批复许可范围内沟通落实具体借款事宜。公司在预重整期间实施借款将有效缓解生产经营的资金紧
张问题,有助于满足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助于保障订单顺利交付及维护正常经营运转。
三、风险提示
1.南通中院同意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进入重整程序的
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2.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推动公司健康发展。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
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通过预重整及重整将引入增量资金和资源,化解公司债务危机
,有利于公司提高对中小投资者的诉讼赔付能力及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赔偿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5.2024年 12月,检察机关对公司及季伟、袁学礼等 6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欺诈发行股票案一案已经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
材料。目前本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后续公司存在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可能,公司将积极配合并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号——破
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e2478e99-9d21-448c-be0c-7f36344e120c.PDF
─────────┬────────────────────────────────────────────────
2025-05-23 17:40│金通灵(300091):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债务及担保逾期的公告
─────────┴────────────────────────────────────────────────
一、债务及担保逾期情况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由于流动资金紧张,出现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在银行、融资租赁机构的债务逾期本金为 19,729.3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95%;公司及相关控股子公司对上述部分逾期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外担保逾期的合同数量为 6例,担保逾期金额为 8
,281.9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5%。具体情况如下:
序 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人 逾期本金 逾期日
号 (万元)
1 金通灵科技集 南通国润融资 / 534.78 2025/02/11
团股份有限公 租赁有限公司
司 545.48 2025/05/11
2 金通灵科技集 南通国润融资 / 321.04 2025/04/30
团股份有限公 租赁有限公司
司
3 金通灵科技集 南通国润融资 / 91.62 2025/03/13
团股份有限公 租赁有限公司
司
4 金通灵科技集 南通国润融资 / 112.61 2025/03/20
团股份有限公 租赁有限公司
司
5 金通灵科技集 南通国润融资 / 147.26 2025/03/20
团股份有限公 租赁有限公司
司
6 江苏金通灵精 南通国润融资 金通灵科技集 149.98 2025/02/15
密制造有限公 租赁有限公司 团股份有限公
司 司
7 江苏金通灵储 南通国润融资 金通灵科技集 14.62 2025/04/11
能科技有限公 租赁有限公司 团股份有限公
序 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人 逾期本金 逾期日
号 (万元)
司 司
8 江苏金通灵储 南通国润融资 金通灵科技集 17.34 2025/04/11
能科技有限公 租赁有限公司 团股份有限公
司 司
9 金通灵科技集 中国银行股份 / 3,834.59 2025/04/11
团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南通
司 分行
10 金通灵科技集 江苏银行股份 / 2,760.00 2025/05/15
团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南通
司 分行
11 江苏金通灵鼓 中国建设银行 金通灵科技集 2,000.00 2025/05/15
风机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团股份有限公
南通崇川支行 司/上海运能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
12 泰州锋陵特种 江苏泰州农村 金通灵科技集 2,300.00 2025/05/13
电站装备有限 商业银行股份 团股份有限公
公司 有限公司 司
13 泰州锋陵特种 江苏泰州农村 金通灵科技集 1,000.00 2025/05/13
电站装备有限 商业银行股份 团股份有限公
公司 有限公司 司
14 泰州锋陵特种 江苏泰州农村 900.00 2025/05/13
电站装备有限 商业银行股份
公司 有限公司
15 泰州锋陵特种 江苏泰州农村 1,900.00 2025/05/14
电站装备有限 商业银行股份
公司 有限公司
16 泰州锋陵特种 江苏泰州农村 / 3,100.00 2025/05/21
电站装备有限 商业银行股份
公司 有限公司
合计 —— 19,729.32 ——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由于上述部分债务及担保逾期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能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同时上述事项可能会导致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能力下降,进一步加剧资金紧张状况。因上述逾期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能面临诉讼、仲裁、银行账户或资
产被冻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等风险,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人沟通协商,争取尽快就债务及担保逾期风险采取积极的应对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展期等方式)妥善处理上述债务及担保逾期事项。
3.目前公司已进入预重整阶段,遴选重整投资人、债权申报及审查、审计及评估等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公司将结合预重整
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预重整及后续重整程序(如有)化解相关风险。
公司将根据债务逾期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09d5d6bd-621b-46a9-8f76-2530eed9d0d0.PDF
─────────┬────────────────────────────────────────────────
2025-05-16 20:26│金通灵(300091):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法院强制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季伟保证向本公司提交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本次将被法院强制变卖的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季伟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13,900,0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60,894,
805 股的 22.83%,占公司总股本的0.93%。
2.季伟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强制变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产生不利影响。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川区人民法院”)
送达的(2024)苏 0602 执 5407 号《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函》,获悉崇川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季伟所持公司13,900,000股
股票进行强制变卖。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强制变卖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李宁与被执行人季伟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通仲裁字第 328 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因被执行人季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仲裁期间以(2022)苏 0602财保 11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季伟证券账户内的金通灵股票。本案拟委
托被执行人季伟托管的证券营业所在一定交易日内以市价出售被执行人季伟名下 13,900,000 股金通灵股票。
1.本次将被强制变卖的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拟出售的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为限 申请 原因
名称 或第一大股东及 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售股及限 执行
一致行动人 (股) 比例 比例 售类型 人
季伟 否 13,900,000 22.83% 0.93% 否 李宁 因被执行人季伟
未能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所确定的
义务
2.本次将被强制变卖的原因
申请执行人李宁与被执行人季伟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通仲裁字第 328 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因被执行人季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季伟按照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通仲裁字第 328 号仲裁裁决文书履行义务。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季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62,962,250.00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的方法计算,依法不应计算利息的除外);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
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3.累计被强制变卖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股份将被强制变卖外,公司未收到关于季伟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强制变卖的事项。
二、相关说明
1.本次季伟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强制变卖事项尚未正式进行,变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截至本公告日,季伟持有公司股份 60,894,8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9%,其一致行动人季维东持有公司股份 16,383,1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0%,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7,277,909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9%,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法院强制变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
利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7/d026ff52-427a-40a7-832b-9d34709b06db.PDF
─────────┬────────────────────────────────────────────────
2025-05-14 19:10│金通灵(300091):金通灵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金通灵(300091):金通灵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4/0f4a4003-6c70-4fc7-b18b-3fd6ae2ef249.PDF
─────────┬────────────────────────────────────────────────
2025-05-14 19:10│金通灵(30009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和时间:2025年 5月 14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 年 5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 135号,公司办公大楼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陈大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0 名,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0,732,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8.924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422,696,49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3848%;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12名,代表股份 8,035,8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5396%。
出席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313 名,代表股份14,458,7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709%。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617,6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12%;反对 705,7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39%;弃权 408,8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44,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2.2910%;反对 705,74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10%;弃权 408,8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8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640,6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6%;反对 678,6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575%;弃权 412,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67,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2.4500%;反对 678,64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936%;弃权 412,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6
3%。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574,8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3%;反对 702,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630%;弃权 455,2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01,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1.9949%;反对 702,14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562%;弃权 455,2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48
9%。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312,6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4%;反对 1,069,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83%;弃权 350,3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039,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0.1815%;反对 1,069,24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951%;弃权 350,3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
234%。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确定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329,3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3%;反对 891,2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069%;弃权 511,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055,8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0.2970%;反对 891,24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640%;弃权 511,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39
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570,2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2%;反对 742,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723%;弃权 419,8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296,7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1.9631%;反对 742,14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328%;弃权 419,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04
1%。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定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9,372,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3%;反对 845,3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63%;弃权 514,4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098,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0.5951%;反对 845,34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466%;弃权 514,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8
3%。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罗会远律师、王澍颖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通灵科技集团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