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91 金通灵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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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18:18 │金通灵(30009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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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7 19:16 │金通灵(30009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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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5:52 │金通灵(300091):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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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19:30 │金通灵(30009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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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18:52 │金通灵(300091):关于收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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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20:50 │金通灵(30009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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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21:49 │金通灵(300091):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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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8:18 │金通灵(300091):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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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16 │金通灵(30009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季伟、季维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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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16 │金通灵(300091):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处置过户完成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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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18:18│金通灵(30009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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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2月 21日,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或本院)
发布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通知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2024年 12月 16 日,本院受理了叶小明等 10名投资者起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季伟、袁学
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一案,叶小明、俞梦现经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
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2024 年 12 月 16日,本院作出(2024)苏 01 民初 2864 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
程序审理本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民事裁定书送达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2024年 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民终 177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维持原裁定。同日,本院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称接受 60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本院申
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院发出《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公告明确本案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
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1.自2018年 4月 26日(含)至 2023年 6月 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 6
月 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2.自 2018年 4月 26日(含)至 2023
年 4月 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含)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未在公告期间届满(即 2025 年 2 月 5 日)后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声明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退出期限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届满,投服中心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本院
依法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现公告予以通知,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南京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ssfw.njfy.gov
.cn)代表人诉讼平台进行查询。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1/23e3ba47-8721-40c5-98d4-f75833efed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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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7 19:16│金通灵(30009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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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月 27日,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金通灵)关注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
资者服务中心)发布的《投资者服务中心向南京中院提交登记金通灵案权利人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2024)苏01 民初 2864 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金通灵案权利人名单,于 2025 年 1月 27日向南京中院提交登记。
依据南京中院(2024)苏 01 民初 2864 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
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一)自2018 年 4月 26日(含)至 2023 年 6月 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 年 6月
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股票(证券代码:300091);(二)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含)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
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含)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股票(证券代码:30
0091)。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南京中院(2024)苏 01民初 2864 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
利登记公告期间届满(即 2025 年 2月 5日)后十五日内(即 2025 年 2月 20日前),向南京中院声明退出诉讼。
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声 明 退 出 方 式 : 通 过 登 录 南 京 法 院 网 上
诉 讼 服 务 中 心(http://ssfw.njfy.gov.cn)代表人诉讼平台提出,或邮寄书面声明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 35号江苏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贷庭;联系人:王法官;联系电话:025-83522174。
相关案件尚未开庭,经公司初步判断并基于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对预计负债金额进行预估,预估数据已包含在公司于 2025 年 1月
24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01)中,但相关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
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7/6bd3a2dc-8a50-4567-bf2e-aef70895bf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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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5:52│金通灵(300091):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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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300091):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4/fb86f754-d486-4068-a370-e249d1e0c7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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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19:30│金通灵(30009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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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在南京审判
网(www.njfy.gov.cn)发布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以下简称《权利登记公告》),相关
案件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2.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4年 12月 31 日,公司关注到南京中院在南京审判网(www.njfy.gov.cn)发布的《权利登记公告》。
根据《权利登记公告》,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王澎涛等 60名权利人的特别授
权,向南京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中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据此,南京
中院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相关《权利登记公告》内容详见南京审判网(www.njfy.gov.cn)。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1/336b70b5-3808-41a1-962d-58375ac1e9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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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18:52│金通灵(300091):关于收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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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300091):关于收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7/7d7063bf-d888-4438-805d-ae2b09bc08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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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20:50│金通灵(30009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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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30009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0979d8f7-2cf6-41e0-95f7-6511fb575b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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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21:49│金通灵(300091):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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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通灵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
”或“本院”)关于原告叶*明、俞*现等 10 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
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56,378.4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 2024年 12 月 16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 01民初 2864)等有关材料,涉及 10名自然人投
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时任董事、总
经理助理许坤明,时任监事、财务部部长冒鑫鹏,时任董事长朱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冯霞,现任董事长张建华,董事
、总经理申志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树军,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756,378.46
元,诉讼请求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南京中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现将诉讼事项的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叶*明、俞*现等 10名投资者。
2.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
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范荣、胡志刚;
被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被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
证券公司”)、林举、唐彬。
(二)叶*明、俞*现等 10名原告推选叶*明、俞*现为拟任代表人,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
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三)诉讼请求
1.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 10 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756,378.46元。
2.判令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 2017年至 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通灵公
司 2017年年度报告于 2018年 4月 25日闭市后发布。2023 年 4月 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对 2021 年虚增的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予以更正。2023 年 6 月 27 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披露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本案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金通灵公
司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金通灵公司应对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
、冯霞、陈树军、大华所、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
公司、林举、唐彬对此具有过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本案中,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金通灵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闭市后发布的《关于前期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金通灵公司实施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
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金通灵公司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虚假陈述实
施日为金通灵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因金通灵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闭市后发布,故该虚假陈述
实施日为 2018 年 4 月 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
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本案中,
2023 年 6月 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3年 12月 25日,江苏证
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前述虚假陈述揭露日为 2023 年 6月
28日。
部分投资者主张其在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期间买入金通灵公司股票,并在 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期间卖出该公司股票,金通灵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作认定,金通灵公司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通灵公司连续 6年财务数据造假,其中 2022年年度报告系
于 2023年 4月 27日闭市后发布。金通灵公司于该日闭市后发布的《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1年年度报告记载的
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予以更正,该公告发布后首个交易日即 2023年 4月28 日,金通灵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3.19 元,跌幅为 3.92%,换
手率为 2.72%。据此,对主张在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期间买入、并在 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期间卖出金通灵公司股票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本院确定在本案权利人范围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一)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含)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
)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二)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含)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含
)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6/185560f0-9b6a-4b1f-8d9f-d43bc4fe9e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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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8:18│金通灵(300091):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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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300091):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6b637f42-ab9e-4f0f-a2cf-8d41540688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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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16│金通灵(30009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季伟、季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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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30009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季伟、季维东)。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5fd02f73-4837-4871-8cb5-228261e866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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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16│金通灵(300091):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处置过户完成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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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300091):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处置过户完成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351727ce-6cee-41ad-8b35-0629a53dbe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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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6:40│金通灵(300091):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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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自 2024 年 9 月 9 日起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连续累计发生且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16 起,其中作为原告的案件 9 起,作为被告的案件 7 起。
2、案件所处诉讼(仲裁)阶段:上述案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处于一审阶段的 6 起,和解/调解结案的 3 起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处于一审阶段的 4起,调解结案的 2起,仲裁 1起。
3、涉案的金额:上述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 22,239.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5%。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作为原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 18,482.91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3,756.74 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上述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无法预测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24年 9月 9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
发生且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自 2024年 9月 9 日起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 22,239.6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5%。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18,482.91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 3,756.74万元。案件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公告附件中披露的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
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将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9/b1e09b2c-bacc-447a-8420-76340d3fdd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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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6:44│金通灵(300091):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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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 年 5 月 9 日
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
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或其他业务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 125,500 万元的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各子公司之间可以调剂使
用,期限为自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高邮市林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邮林源”)因分别于 2021 年 11月 24 日、2022 年 12 月
1日与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邮农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10401)农商行流借字〔2021〕第 15030 号、(10401)农商行流借字〔2022〕第 24076 号】项下的借款额度合计 3,500 万
元借款期限已到期。经与高邮农商行协商,并经高邮林源股东会决议同意,高邮林源向高邮农商行申请借款展期金额为 2,900 万元
,高邮农商行同意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展期。
公司和高邮林源自然人股东盛卫东为高邮林源申请的上述借款展期金额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展期到期日起
叁年,并就借款展期与担保事项,与高邮林源、高邮农商行共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简称《借款协议》或《展期协议》)【(10
401)农商行借展字〔2024〕24058 号、(10401)农商行借展字〔2024〕24059 号】。公司为本次借款展期提供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
的担保事项范围,担保金额在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余额未超过担保总额度。
三、展期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借款人:高邮市林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三)担保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卫东
(四)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展期金额和期限如下:
原约定借款到期日和金额 展期后到期日和金额
2024 年 11 月 21日 550 万元 2025 年 10 月 20 日 1,500 万元
2024 年 11 月 22日 950 万元
2、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展期金额和期限如下:
原约定借款到期日和金额 展期后到期日和金额
2024 年 11 月 15日 1,900 万元 2025 年 10 月 20 日 1,400 万元
(五)借款人及保证人自愿承担下列义务
1、原借款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如借款展期后的到期日超过原抵押或质押财产保险到期日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自愿同意办理抵
押、质押财产的续保手续。
2、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3、原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抵押合同继续有效,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担保责任产生的时间顺延至展期贷款到期日,责任
期限的长短不变。
4、原借款合同有质押担保的,质押合同继续有效,无需重新办理出质手续。如用以质押的权利凭证的到期日早于展期贷款到期
日,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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