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91 金通灵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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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20:50 │金通灵(30009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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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21:49 │金通灵(300091):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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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8:18 │金通灵(300091):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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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16 │金通灵(30009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季伟、季维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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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16 │金通灵(300091):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处置过户完成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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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6:40 │金通灵(300091):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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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6:44 │金通灵(300091):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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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6:44 │金通灵(300091):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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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34 │金通灵(300091):金通灵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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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34 │金通灵(30009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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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20:50│金通灵(30009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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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30009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0979d8f7-2cf6-41e0-95f7-6511fb575b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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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21:49│金通灵(300091):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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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通灵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
”或“本院”)关于原告叶*明、俞*现等 10 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
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56,378.4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 2024年 12 月 16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 01民初 2864)等有关材料,涉及 10名自然人投
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时任董事、总
经理助理许坤明,时任监事、财务部部长冒鑫鹏,时任董事长朱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冯霞,现任董事长张建华,董事
、总经理申志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树军,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756,378.46
元,诉讼请求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南京中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现将诉讼事项的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叶*明、俞*现等 10名投资者。
2.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
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范荣、胡志刚;
被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被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
证券公司”)、林举、唐彬。
(二)叶*明、俞*现等 10名原告推选叶*明、俞*现为拟任代表人,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
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三)诉讼请求
1.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 10 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756,378.46元。
2.判令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 2017年至 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通灵公
司 2017年年度报告于 2018年 4月 25日闭市后发布。2023 年 4月 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对 2021 年虚增的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予以更正。2023 年 6 月 27 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披露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本案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金通灵公
司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金通灵公司应对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
、冯霞、陈树军、大华所、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
公司、林举、唐彬对此具有过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本案中,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金通灵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闭市后发布的《关于前期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金通灵公司实施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
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金通灵公司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虚假陈述实
施日为金通灵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因金通灵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闭市后发布,故该虚假陈述
实施日为 2018 年 4 月 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
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本案中,
2023 年 6月 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3年 12月 25日,江苏证
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前述虚假陈述揭露日为 2023 年 6月
28日。
部分投资者主张其在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期间买入金通灵公司股票,并在 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期间卖出该公司股票,金通灵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作认定,金通灵公司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通灵公司连续 6年财务数据造假,其中 2022年年度报告系
于 2023年 4月 27日闭市后发布。金通灵公司于该日闭市后发布的《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1年年度报告记载的
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予以更正,该公告发布后首个交易日即 2023年 4月28 日,金通灵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3.19 元,跌幅为 3.92%,换
手率为 2.72%。据此,对主张在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期间买入、并在 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期间卖出金通灵公司股票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本院确定在本案权利人范围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一)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含)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
)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二)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含)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含
)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6/185560f0-9b6a-4b1f-8d9f-d43bc4fe9e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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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8:18│金通灵(300091):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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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300091):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6b637f42-ab9e-4f0f-a2cf-8d41540688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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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16│金通灵(30009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季伟、季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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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30009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季伟、季维东)。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5fd02f73-4837-4871-8cb5-228261e866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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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16│金通灵(300091):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处置过户完成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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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300091):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处置过户完成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351727ce-6cee-41ad-8b35-0629a53dbe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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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6:40│金通灵(300091):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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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自 2024 年 9 月 9 日起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连续累计发生且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16 起,其中作为原告的案件 9 起,作为被告的案件 7 起。
2、案件所处诉讼(仲裁)阶段:上述案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处于一审阶段的 6 起,和解/调解结案的 3 起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处于一审阶段的 4起,调解结案的 2起,仲裁 1起。
3、涉案的金额:上述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 22,239.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5%。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作为原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 18,482.91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3,756.74 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上述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无法预测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24年 9月 9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
发生且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自 2024年 9月 9 日起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 22,239.6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5%。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18,482.91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 3,756.74万元。案件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公告附件中披露的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
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将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9/b1e09b2c-bacc-447a-8420-76340d3fdd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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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6:44│金通灵(300091):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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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 年 5 月 9 日
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
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或其他业务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 125,500 万元的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各子公司之间可以调剂使
用,期限为自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高邮市林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邮林源”)因分别于 2021 年 11月 24 日、2022 年 12 月
1日与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邮农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10401)农商行流借字〔2021〕第 15030 号、(10401)农商行流借字〔2022〕第 24076 号】项下的借款额度合计 3,500 万
元借款期限已到期。经与高邮农商行协商,并经高邮林源股东会决议同意,高邮林源向高邮农商行申请借款展期金额为 2,900 万元
,高邮农商行同意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展期。
公司和高邮林源自然人股东盛卫东为高邮林源申请的上述借款展期金额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展期到期日起
叁年,并就借款展期与担保事项,与高邮林源、高邮农商行共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简称《借款协议》或《展期协议》)【(10
401)农商行借展字〔2024〕24058 号、(10401)农商行借展字〔2024〕24059 号】。公司为本次借款展期提供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
的担保事项范围,担保金额在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余额未超过担保总额度。
三、展期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借款人:高邮市林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三)担保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卫东
(四)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展期金额和期限如下:
原约定借款到期日和金额 展期后到期日和金额
2024 年 11 月 21日 550 万元 2025 年 10 月 20 日 1,500 万元
2024 年 11 月 22日 950 万元
2、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展期金额和期限如下:
原约定借款到期日和金额 展期后到期日和金额
2024 年 11 月 15日 1,900 万元 2025 年 10 月 20 日 1,400 万元
(五)借款人及保证人自愿承担下列义务
1、原借款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如借款展期后的到期日超过原抵押或质押财产保险到期日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自愿同意办理抵
押、质押财产的续保手续。
2、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3、原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抵押合同继续有效,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担保责任产生的时间顺延至展期贷款到期日,责任
期限的长短不变。
4、原借款合同有质押担保的,质押合同继续有效,无需重新办理出质手续。如用以质押的权利凭证的到期日早于展期贷款到期
日,贷款人有权按期兑付收贷或将兑付款项提存。
5、原借款有保证担保,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到期日起叁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借款合同约
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期后又同意展期的,展期期限自原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起算,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展期到期日起
叁年。
(六)本协议是对编号为【(10401)农商行流借字〔2021〕第 15030 号、(10401)农商行流借字〔2022〕第 24076 号】的借
款合同及编号为【(10401)农商行高保字〔2021〕第 15030 号、(10401)农商行高抵字〔2022〕第 24076 号、(10401)农商行
高保字〔2022〕第 24076 号】的担保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外,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规定的其他各
项条款仍然有效。展期后变更担保人或担保物的,以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53,194.10 万元,占公司 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资产的 26.67%,全部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发生的担保。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22,239.10万元;控股
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30,955.00 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高邮林源与高邮农商行、公司及盛卫东共同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7/945ee536-5b74-4c94-ad5f-d4fc7fe08a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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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6:44│金通灵(300091):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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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300091):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7/b83d1cd2-070a-483c-8a44-5ec801438d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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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34│金通灵(300091):金通灵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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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对公司 2024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5:30 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会”)
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
合法有效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上述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并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
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该公告已发布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
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
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 月 1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 月 11日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的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 15:30 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 135 号七楼会议
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建华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 416,273,59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7.9535%。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02 人,代表公司股份
9,634,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646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告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
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方式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对《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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