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93 *ST金刚 更新日期:2025-09-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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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24 │*ST金刚(300093):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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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24 │*ST金刚(30009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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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24 │*ST金刚(30009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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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24 │*ST金刚(30009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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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24 │*ST金刚(300093):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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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24 │*ST金刚(300093):承诺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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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24 │*ST金刚(300093):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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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24 │*ST金刚(30009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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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24 │*ST金刚(30009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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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24 │*ST金刚(30009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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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24│*ST金刚(300093):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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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9月 25日(星期四)下午 3:30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63)。
2025年 9月 1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昊集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甘肃
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欧昊集团提请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及《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
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
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欧昊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7,498,4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9%。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身份符合有关规定,且临时提案于股
东会召开 10日前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提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议案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除增加上述议案外,《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3)中列明的其他事项无变化。现将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09月 25日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09月 25日 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09月 25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09月 19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9月 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昆仑路 9号(奥凯路向南 500米)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计投票提案
1.00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终止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议案数(6)
3.01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3.0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3.03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3.06 《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
2、上述提案 1.00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提案 2.00至 3.06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
25年 9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议案 1、议案 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上述议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
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和出席人身份
证。
(3)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详见附件三),并附身份证/营业执照
复印件,以便登记确认。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 2025年 9月 23日下午 16:30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2、登记地点: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昆仑路 9号(奥凯路向南 500米)公司会议室
3、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23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4:30-16:30)
4、本次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娟
电子邮件:Dmb@golden-glass.cn
电话:(86)512-63108878
传真:(86)754-82535211
邮编:215200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昆仑路 9 号(奥凯路向南500米)公司会议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4e5932a1-981e-4495-bdf7-0c0d4d252f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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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24│*ST金刚(30009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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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刚(30009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9ef7067c-c39a-4c16-a394-e5b1a2ee4a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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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24│*ST金刚(30009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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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
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
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
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21ebfe38-d2e7-4e61-b101-73dcd8032e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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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24│*ST金刚(30009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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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
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且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
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
计工作的情况,提议是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可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竞聘或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项。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
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议业务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
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协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
计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
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由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谨慎性;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
(四)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和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五)其他应关注的内容。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或注册会计师出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且会计师事务所不予更换注册会计师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
事会会议通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
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
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
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得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发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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