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96 ST易联众 更新日期:2024-04-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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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16:24│ST易联众(300096):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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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因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涉相关违规担
保、违规借款情形尚未消除,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存在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暨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77),经自查,公司发现存在未履行任何内控审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为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张曦先
生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以及张曦先生以公司名义签署违规借款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
尚未消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 9.5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年 1月 29日、2024年 3月 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4-003、2024-005)。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督促相关责任人认真整改,并持续
追踪相关进展,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因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涉及诉讼/仲裁[(2023)京仲案字第 00629号、(2023)浙 0109 民初 17652 号],公司已委
托律师等专业团队进行答辩,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妥善处理该事宜,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所涉仲裁案件 [(2023)京仲案字第 00629 号]尚在审理中,尚未出具司法裁判结果,公司正在等待审理结
果;所涉诉讼案件[(2023)浙 0109 民初 17652 号]一审已判决,公司认为该等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目前公司已
提起二审上诉,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24年 3月 14日披露的《关于违规事项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违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督促张曦先生及相关方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除违规担保、违规借款的情形,以消除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3.公司已开展内部整改工作,认真梳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的疏漏,对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管理、内控执行等方面进行全面
深入整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各项业务正在稳步推进中。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违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8条的规定每月披露一次其他
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直至相关违规情形消除。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谨
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8aaca005-84e6-4657-8a53-606c3ceb64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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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19:56│ST易联众(300096):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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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修正中,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所涉诉讼案件[(2023)浙 01
09 民初 17652 号]一审判决全额计提预计负债。经与律师沟通,公司认为该等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公司已提起二
审上诉。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月 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4),前次预计的业绩具体情况如下
(未包含相关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报告期业绩产生的影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 65,000.00 万元–84,000.00 万元 53,916.99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65,000.00 万元–84,000.00 万元 53,862.85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盈利:3,500.00万元–4,500.00 万元 亏损:31,982.13万元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亏损:13,500.00万元–17,500.00 万元 亏损:33,721.70万元
净利润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已根据诉讼案件[(2023)浙 0109民初 17652 号]一审判决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是否进
原预计 最新预计 行修正
营业收入 65,000.00 万元– 75,000.00 万元– 53,916.99万元 是
84,000.00 万元 85,000.00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65,000.00 万元– 75,000.00 万元– 53,862.85万元 是
84,000.00 万元 85,000.00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3,500.00 万 盈利:2,700.00- 亏损: 是
股东的净利润 元–4,500.00 万元 3,500.00 万元 31,982.13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13,500.00 万 亏损:13,500.00 万 亏损: 否
益后的净利润 元–17,500.00 万元 元–17,500.00 万元 33,721.70万元
注:①上表中“元”均指人民币。
②“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修正相关数据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公司就业绩预告修正事项已与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1.公司原业绩预告披露后,公司所涉诉讼案件[(2023)浙 0109民初 17652号]出具一审判决,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20
24 年 3 月 14 日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4)、《关于违规事项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6)中已充分提示原业绩预告并未包含相关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报告期业绩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进展可能导致公司 2023 年
度业绩发生较大变化,存在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风险。
鉴于上述诉讼进展属于公司 2023 年年报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公司根据杭州
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浙 0109 民初 17652 号《民事判决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损益影响为-5,882.33 万
元。经与律师沟通,公司认为该等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公司已提起二审上诉。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随着年度审计工作的推进,公司与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认定对销售合同
收入确认条件以及资产减值迹象等事项进行再次分析并适当调整,调整后预计影响公司损益金额约为4,000-5,200万元。
3.公司根据参股公司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保人寿”)未审财务报表数及其可比上市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
等相关数据,对所持海保人寿 6.5%股权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价值进行预估。因海保人寿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等尚未
正式出具,该预估值与最终第三方出具报告的评估值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对公司报告期损益产生一定影响。
四、风险提示及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相关数据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3年度业绩的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请以该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各项业务正在稳步推进中。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所涉仲裁案件裁[(2023)京仲案字第 00629号]尚在审理中,公司正在
等待审理结果;所涉诉讼案件[(2023)浙0109民初17652号]一审已判决,公司认为该等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公司
已提起二审上诉。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违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所涉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情形尚未消除。若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相关违规情形尚未消除,
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6.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
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5/47305bc2-efa1-4f74-a1ce-8554e29fbb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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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19:56│ST易联众(300096):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周口城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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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联众(300096):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周口城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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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19:56│ST易联众(300096):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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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曦先生执行司法裁定而导致的
被动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后,周口城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科技”)持有公司 69,606,749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16.19%。
3.本次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后,张曦先生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城发科技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城发科技实际控制
人周口市财政局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获悉张曦先生被司法拍卖的 69,606,749 股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
因张曦先生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涉及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
”)提请司法裁定强制执行,苏州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张曦先生持有的公司 69,606,749 股股份。2023 年 11
月 17日,城发科技通过前述拍卖平台竞得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司法拍卖过户情况
公司获悉张曦先生被司法拍卖的 69,606,749 股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张曦先生与城发科技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本次股份过户前 本次股份过户后
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张曦 69,681,649 16.21% 74,900 0.02%
城发科技 0 0.00% 69,606,749 16.19%
三、公司控制权变更情况
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张曦先生持有公司 74,9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城发科
技持有公司 69,606,74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19%,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由张曦先生变更为城发科技,实际控
制人由张曦先生变更为周口市财政局。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各项业务正在稳步
推进中。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规定就本次权益变动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3.张曦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城发科技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5/ba02894d-65ab-43a5-9984-bcb090c537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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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19:56│ST易联众(30009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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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易联众
股票代码:300096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曦
通讯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502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司法拍卖)
签署日期:2024年 3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易联众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易联众、上市公司 指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张曦
本报告书 指 张曦先生于2024年3月25日签署的《易联众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张曦先生持有的易联众69,606,749股股份被
司法拍卖成功,因执行法院裁定,导致其所持
有的易联众股份减少。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张曦先生持有易联众股份比例变更为0.02%。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5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姓名:张曦
性别:男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份证号:350203************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
通讯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502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易联众部分股票涉及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向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请司法裁定强制执行,苏州中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有的易联众69,606,749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司法裁定而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74,900股易联众股份已全部处于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状态。若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人
所持有的易联众股份涉及司法处置,可能会导致被动减持。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主动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
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易联众股份69,681,649股,占易联众总股本的16.2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有易联众股份74,900股,占易联众总股本的0.02%。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张曦 合计持有股份 69,681,649 16.21% 74,900 0.02%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0 0 0 0
高管锁定股 69,681,649 16.21% 74,900 0.02%
合 计 - 69,681,649 16.21% 74,900 0.0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易联众部分股票涉及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东吴证券向苏州中院提请司法裁定强制执行。苏州中院于20
23年11月16日10时至2023年11月1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第二次公开拍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易联众
股份69,606,749股,占易联众总股本的16.19%。
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显示,用户名周口城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科技”
)成功竞得前述股份。
根据苏州中院于2023年12月19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苏05执845号之二],裁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易联众69,606,
749股股份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城发科技所有。
因执行法院裁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减持前述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易联众股份74,900股,占易联众总股本的0.02%,已全部处于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状
态。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第四节第二条中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以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502室
3、联系电话:0592-630755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张曦,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 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5/ad8eef41-7e52-4170-bd65-a41ca2dcb1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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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 00:00│ST易联众(300096):关于违规事项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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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联众(300096):关于违规事项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4/257e6e45-31af-441b-a970-2cdd3eca72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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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00:00│ST易联众(300096):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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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因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涉相关违规担
保、违规借款情形尚未消除,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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