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98 高新兴 更新日期:2025-08-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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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高新兴(300098):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
│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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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高新兴(300098):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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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高新兴(300098):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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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高新兴(300098):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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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高新兴(300098):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 │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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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高新兴(300098):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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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高新兴(300098):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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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高新兴(300098):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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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高新兴(300098):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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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 │高新兴(300098):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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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高新兴(300098):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
│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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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 月 9 日,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相关议案,详细情况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
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监管要求,公司现就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
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发行的发
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f52aba32-d0dd-4e22-81ed-d405865fa1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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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高新兴(300098):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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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300098):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3eb57036-e347-48f6-a6f8-c4da2b4fff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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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高新兴(300098):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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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相关文
件已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
意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0/a9a50702-517a-4a65-ac4a-79c2de81fc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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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高新兴(300098):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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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300098):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b71c4bcb-288d-4580-b6fe-1d860a42ff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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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高新兴(300098):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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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300098):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
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c4d3669a-93cc-49b8-b8d6-86eb1a7c82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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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高新兴(300098):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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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300098):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babb8987-9507-4575-9eb7-23a2210eb8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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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高新兴(300098):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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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300098):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3d4b410d-1794-481e-933e-e658125ff4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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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高新兴(300098):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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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300098):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51466f4c-c8ed-43ce-85c0-26a39f8c66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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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高新兴(300098):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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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
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
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8c187b56-8399-4a45-a4fb-27ead99c0a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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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高新兴(300098):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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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300098):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9a74b9da-0d76-487b-a412-6eda1f9e83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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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高新兴(300098):监事会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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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300098):监事会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58795d9f-aefb-48e3-bb7d-09bf2e3ce8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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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0:00│高新兴(300098):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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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300098):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9/cbb3e1b4-e430-4581-82e5-a0b6d583b1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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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高新兴(300098):高新兴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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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300098):高新兴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6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8bf88f88-69ba-4361-bec7-5737891d74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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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高新兴(300098):高新兴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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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和《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
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
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
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
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
险与损失。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
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八条 如发生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
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深交所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根据证券简称设置。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者“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
,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的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
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
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
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
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
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
第十七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
或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
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
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
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
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
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议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
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
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
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
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
,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
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
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
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见证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
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若本制度相关条款系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fcac9e5d-466c-4f1c-82a1-23e69eb505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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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高新兴(300098):高新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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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
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核准,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
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
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
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
员进行登记并留存备查,并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提醒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报批期间,负有保
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条 公司应书面提示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
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前述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进行备案,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
资部)向接收和/或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送达《保密提示函》(附件一)和《对外提供信息回执》(附件二),书面提示对方
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统一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
、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前述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
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
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要求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
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
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
个人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若本制度相
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
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01fe2159-ba15-47b2-983d-30f2d4526b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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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0:00│高新兴(300098):高新兴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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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300098):高新兴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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