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099 尤洛卡 更新日期:2025-08-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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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58 │尤洛卡(30009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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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7:36 │尤洛卡(300099):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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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24 │尤洛卡(300099):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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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24 │尤洛卡(300099):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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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7:30 │尤洛卡(300099):中信证券关于尤洛卡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 │
│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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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7:30 │尤洛卡(300099):中信证券关于尤洛卡2024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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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55 │尤洛卡(300099):中信证券关于尤洛卡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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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55 │尤洛卡(300099):中信证券关于尤洛卡2024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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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9:50 │尤洛卡(300099):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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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9:50 │尤洛卡(300099):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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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58│尤洛卡(30009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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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晶华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203,760,613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比例27.64%,现计划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7,372,6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1.00%,减持期间为
公司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11月11日期间)。
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王晶华 203,760,613 27.64
王晶华女士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黄自伟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王晶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03,760,61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7.64%,黄自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417,47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51%。王晶华女士及黄自伟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7,178,0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8.1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财务安排。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权益分派取得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4、减持数量及占比例: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37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0%。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11月11日)。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的,王晶华女士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
应调整,但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承诺情况
王晶华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
出并正在履行的承诺如下:
1、股票自愿锁定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限制流通承诺
前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晶华女士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次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及是否按期实
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的情形。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公司也将严格敦促其遵照执行。
3、王晶华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
情形。
4、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减持股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披露信息,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c1c1d302-1751-41c1-8cdb-abb75ce535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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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7:36│尤洛卡(300099):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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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告刊登于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实施方案
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股本 737,265,2
5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7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30,495,950.14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
结转至以后年度。本次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自公告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
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维持现金红利分配总金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配金额进行调整。
1、自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3、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据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37,265,2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7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593000元;持有首
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54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77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5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5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0*****467 王晶华
2 00*****718 黄自伟
3 02*****393 黄自伟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5月21日至登记日:2025年5月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凤祥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北
咨询联系人:刘志刚
咨询电话:0538-8926161
传真电话:0538-8926202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c9671b2f-7a24-4ba9-9d1b-6cd516becb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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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24│尤洛卡(300099):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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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5月20日14:30时;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
: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凤祥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北,尤洛卡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黄自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为737,265,255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37,265,255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2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211,849,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34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4,045,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207,804,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858%
。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4,045,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7%
。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公司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1.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980,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1%;反对6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6%;弃权26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5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326%;反对603,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65%;弃权26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09%。
议案2.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932,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2%;反对5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弃权3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
57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8,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361%;反对584,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369%;弃权3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70%。
议案3.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985,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1%;反对55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0%;弃权3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
4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81,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364%;反对559,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63%;弃权3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73%。
议案4.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1,009,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6%;反对5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6%;弃权2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
3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05,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421%;反对556,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21%;弃权2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58%。
议案5.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1,134,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25%;反对5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7%;弃权14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6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0,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272%;反对573,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73%;弃权14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5%。
议案6.00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1,121,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64%;反对5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3%;弃权1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7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17,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034%;反对578,9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08%;弃权1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58%。
议案7.00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1,123,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6%;反对5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3%;弃权18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85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19,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676%;反对545,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27%;弃权18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9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指派董慧利律师、陶小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
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6263841b-836d-4cd7-87ee-21ee7ab4a7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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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24│尤洛卡(300099):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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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
问,受公司委托,指派陶小利律师、董慧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尤洛卡精准信息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
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9)。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凤祥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北,尤洛卡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
中心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0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11,849,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8.73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07,804,01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858%,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244人,所持(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045,2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487%,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黄自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无新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0,980,8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1%;反对 6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846%;弃权 265,4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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