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03 达刚控股 更新日期:2026-01-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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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9:11 │达刚控股(300103):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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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9:11 │达刚控股(300103):回购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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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7:12 │达刚控股(30010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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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7:12 │达刚控股(30010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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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7:12 │达刚控股(30010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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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7:12 │达刚控股(30010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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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6:55 │达刚控股(30010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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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16:07 │达刚控股(300103):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赠予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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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0:00 │达刚控股(300103):关于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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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 16:07 │达刚控股(30010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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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9:11│达刚控股(300103):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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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
《达刚控股: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7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公
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5 年 12月 30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持股比
例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1 孙建西 43,705,474 13.76
2 上海曼格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34,936,110 11.00
(有限合伙)
3 英奇(杭州)企业总部管理有 16,037,275 5.05
限公司
4 李太杰 8,106,916 2.55
5 李世忠 6,871,015 2.16
6 毛瓯越 6,000,000 1.89
7 陈新熊 5,787,000 1.82
8 陈宇 3,858,000 1.21
9 舒钰强 3,372,000 1.06
10 蒋锡才 2,259,000 0.71
注: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总的持股数量。
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1 孙建西 43,705,474 13.77
2 上海曼格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34,936,110 11.01
(有限合伙)
3 英奇(杭州)企业总部管理有 16,037,275 5.05
限公司
4 李太杰 8,106,916 2.55
5 李世忠 6,871,015 2.17
6 毛瓯越 6,000,000 1.89
7 陈新熊 5,787,000 1.82
8 陈宇 3,858,000 1.22
9 舒钰强 3,372,000 1.06
10 蒋锡才 2,259,000 0.71
注: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总的持股数量。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9/486c110b-4d67-4cbf-8213-933b54d142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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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9:11│达刚控股(300103):回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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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300103):回购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9/3bb9ce5b-d5e0-4e71-bb6c-5ca61a198b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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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7:12│达刚控股(30010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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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
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
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填写暂缓、豁免披露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将相关事项资料提
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将
审核意见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三)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做出决定。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在日常信息披露审批工作中发现其他拟披露的信息适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情形的,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
,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入档及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
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
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
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0d7ec825-d330-40ca-a3cd-25f66b7e43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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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7:12│达刚控股(30010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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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裁办公会审核后,报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
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三章 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审计合规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
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合规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
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
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上报,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相关情况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ad158382-0357-478c-9d93-366b74ddca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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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17:12│达刚控股(30010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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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0日以现场与视频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地点设在西安市高新区毕原三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2 月 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了
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 8人,实到 8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妍女士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1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同时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优秀员工的积极性
、提升团队凝聚力、携手共促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在综合考量公司未来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及近期公司股票
二级市场表现等因素的基础上,拟使用自有资金及/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2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在回购实施期限
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1.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计划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含),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
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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