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03 达刚控股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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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5:47 │达刚控股(300103):关于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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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8:46 │达刚控股(30010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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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4 │达刚控股(30010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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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4 │达刚控股(30010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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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04 │达刚控股(300103):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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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20:26 │达刚控股(300103):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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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20:26 │达刚控股(30010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二次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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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20:25 │达刚控股(30010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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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5:45 │达刚控股(300103):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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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7:42 │达刚控股(300103):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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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5:47│达刚控股(300103):关于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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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达刚控股”)近期取得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1项发明专利证书和1项实
用新型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 授权 专利 专利
申请日 公告日 类型 权人
1 ZL201911071231.0 一种粉料撒布车上 2019年 11 2024年12 发明 达刚
装 月05日 月10日 专利 控股
2 ZL202323451715.2 一种燃烧炉连续进 2023年 12 2024年08 实用 达刚
料装置 月18日 月09日 新型 控股
注: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有效性及专利权人变更等法律信息以专利登记簿记载为准。
以上专利为公司自主研发设计,并陆续在相关产品中应用。上述专利的取得和应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有利于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挥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促进公司持续创新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1c7f661a-b12d-44f1-919b-2bb0485e33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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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8:46│达刚控股(30010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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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5%以上的股东英奇管理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被司法拍卖的标的物为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英奇管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5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787%。该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络拍卖阶段已经结束,本次拍卖成交股数为 2,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87%,
本次拍卖成交价格为 18,655,000元。标的物最终成交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还涉及缴纳拍卖余款
、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达刚控股”)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英奇(杭州)企业总部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英奇管理”)通知,同时通过查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12 月 16 日 10 时至
2024 年 12 月 17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股东英奇管理所持有
的部分公司股份,本次拍卖分为五个标的物,合计为 2,500,000 股公司股份,该标的物已全部完成竞拍。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 本次被拍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为 公开拍卖 拍卖人 原因
名称 控股股 卖股份数 持股份 总股本 限售股 期间
东 或 量(股) 比例 比例 及限售
第一大 (%) (%) 类型
股东及
其一致
行动人
英奇 否 500,000 0.99% 0.157% 否 2024年 12 杭州市 司法
管理 月 16日 10 上城区 裁定
时至 2024 人民法
500,000 0.99% 0.157% 年 12月 17 院
500,000 0.99% 0.157% 日 10时止
500,000 0.99% 0.157% (延时除
500,000 0.99% 0.157% 外)
合计 2,500,000 4.95% 0.787% —— —— —— ——
注:若上表数据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竞拍结果
1、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本次司法拍卖竞拍结果如下:
股东 拍卖股份 成交金额 占其所持股 占公司总股 竞买人 竞买号
名称 数量 (人民币 份比例 本比例
(股) 元) (%) (%)
英奇管 500,000 3,755,000 0.99% 0.157% 励志定 U7367
理 500,000 3,725,000 0.99% 0.157% B8106
500,000 3,725,000 0.99% 0.157% Z0466
500,000 3,725,000 0.99% 0.157% D3469
500,000 3,725,000 0.99% 0.157% P1359
合计 2,500,000 18,655,000 4.95% 0.787% —— ——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
续。
标的物最终成交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2、若前述拍卖股份最终全部过户完成,英奇管理本次被司法拍卖前后持股情况变动如下:
股东 本次拍卖前持有股份 本次拍卖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 (%)
英奇管理 5,050.46 15.90 4,800.46 15.11
5,050.46 15.90 4,800.46 15.11
三、股东股份累计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英奇管理所持公司股份除上述司法拍卖外,不存在其他被拍卖过户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被司法拍卖股份的股东英奇管理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次拍卖事项完成后将导致英奇管理被动减持上述股份,但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英奇管理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质押、司法冻结、轮候冻结情形,其股份存在被平仓、强制过户的风险以
及相关债权人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置英奇管理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络拍卖阶段已经结束,标的物最终成交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
准,后续还涉及缴纳拍卖余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将持续关注英奇管理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英奇管理出具的《关于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告知函》;
2、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817a7458-a2b7-4afd-af00-93af7b67dc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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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4│达刚控股(30010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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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 年 12 月 17 日在西安市高新区毕原三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西安)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达刚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达刚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
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六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西安
市高新区毕原三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妍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1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
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5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6,817,53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9.929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59,8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302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125,857,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627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4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519,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93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
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694,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3%;反对100,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弃权2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9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26%;反对100,9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62%;弃权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1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发展战略规划(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707,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3%;反对98,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6%;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0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66%;反对98,4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70%;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天元(西安)律
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玉田
经办律师:栗镜朝、王建乐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72d43fbc-b905-4264-869d-0e90aba10b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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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4│达刚控股(30010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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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达
刚控股: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 12 月 17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的日期、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7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7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区毕原三路10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妍女士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8、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6,817,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298%。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59,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2%;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 14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5,857,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276%
。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1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519,85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4%。
9、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694,8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反对 100,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96%;弃权 2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议案获得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9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26%;反对 100,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62%;弃权2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12%。
2.《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发展战略规划(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707,5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3%;反对 98,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6%;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议案获得通过。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40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366%;反对 98,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70%;弃权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栗镜朝律师和王建乐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8cafdaa2-e37e-467f-9754-85e33e1d9e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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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04│达刚控股(300103):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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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定于 2024年 12月 17日(星期二)召开
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达刚控股: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63),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 2024年 12月 17日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 年 12 月 17日(星期二)下午 14:30(2)网络投票的日期、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7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7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
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 12月 11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4年 12月 11日(星期三)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区毕原三路 10号公司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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