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20 经纬辉开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2-20 17:16 │经纬辉开(300120):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
│2025-01-24 16:32 │经纬辉开(300120):2024年度业绩预告 │
├─────────┼──────────────────────────────────────────────┤
│2025-01-16 18:16 │经纬辉开(30012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1-16 18:14 │经纬辉开(30012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
│2025-01-08 17:02 │经纬辉开(300120):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
├─────────┼──────────────────────────────────────────────┤
│2025-01-03 15:44 │经纬辉开(300120):国信证券关于经纬辉开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
├─────────┼──────────────────────────────────────────────┤
│2025-01-03 15:44 │经纬辉开(300120):国信证券关于经纬辉开2024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
│2024-12-30 16:44 │经纬辉开(30012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4-12-30 16:42 │经纬辉开(300120):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
│2024-12-30 16:41 │经纬辉开(300120):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
─────────┬────────────────────────────────────────────────
2025-02-20 17:16│经纬辉开(300120):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经纬辉开(300120):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0/05e77ebe-54ab-481a-acbf-2883e3bd32a2.PDF
─────────┬────────────────────────────────────────────────
2025-01-24 16:32│经纬辉开(300120):2024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4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扭亏为盈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盈利:2,080万元 — 3,100 万元 亏损:28,930.20 万元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盈利:1,080万元 — 2,100 万元 亏损:22,658.54 万元
的净利润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重大事项与年度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报告期的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报告期,电力板块业务稳定。
2、本报告期公司触控显示业务基本稳定;由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新辉开产能布局迁移调整,前期需对新员工业务进行培训等
原因导致运营成本增加。
3、预计本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约为 1,000 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2024 年度的具体财务数据公司将在 2024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4/b8bdd6b0-97d6-46f1-a9e4-e7ab80ee03a5.PDF
─────────┬────────────────────────────────────────────────
2025-01-16 18:16│经纬辉开(30012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经纬辉开(30012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6/3e56cb3a-3ea3-4c44-869b-856a56e27a26.PDF
─────────┬────────────────────────────────────────────────
2025-01-16 18:14│经纬辉开(30012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
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告的《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
称“《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
、会议审议议案、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以及登记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天津市
津南区小站工业区创新道 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建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
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 3 方,所持股份为66,32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43 方,代表股份
93,897,68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47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方式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
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610,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98%;反对 1,20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1%;弃权 14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1%。其中,中小投资者(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26,09
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823%;反对1,20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4902%;弃权 14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7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6/b699b990-94c0-4a2c-b646-a4ad6180c79a.PDF
─────────┬────────────────────────────────────────────────
2025-01-08 17:02│经纬辉开(300120):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
“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波、江海清、刘冬梅、Hoo Yong Keong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波、江海清、刘冬梅、Hoo Yong Keong:经查,2023年 4月 21日,你公司子公司 New Visi
on Display(以下简称 NVD)与 NVD 的参股公司 Reviver MX,Inc(以下简称 Reviver)签署增资协议。本次增资前,你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陈建波,董事吕敬崑,董事、副总经理 Hoo Yong Keong均持有 Reviver 股份,前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23 年 4 月 21 日
、2023 年 8月 31日,NVD分两批完成对 Reviver的股权登记,交易金额合计 1.57 亿元,占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6.17%。2024 年 3 月 5日,你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了前述交易及董事会程
序履行情况;2024年 4月 23日,你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补充公告》披露了前述交易的完成情况。
你公司前述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2024 年 3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前述事项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规定。
陈建波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海清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未及时履行审
议程序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条规定。陈建波作为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刘冬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前述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时任副总经理 Hoo Yong Keong 对公司前述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负有责任,违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
建波、江海清、刘冬梅、HooYong Keong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
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以上人员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持续经营及资本运作等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8/2d3ef502-92d6-411f-82e6-01ed1099a2bf.PDF
─────────┬────────────────────────────────────────────────
2025-01-03 15:44│经纬辉开(300120):国信证券关于经纬辉开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纬辉开”)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经纬辉开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相关人员进行了持续督导培训,具体情况如下:
一、培训时间:2024年12月19日
二、培训地点:经纬辉开会议室
三、参加培训人员和方式
通过采取现场和线上远程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四、培训主题
本次培训主要围绕“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制度”等两方面展开,主要内
容涉及2024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修订说明、上市公司承诺、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法规和市场案例解读等。在现场培训过程中,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及督导项目组人员解答了企业咨询的问题
,进行了交流互动。
五、培训人员:保荐代表人:张洪滨;督导项目组人员:费永鑫
六、培训总结
在保荐人开展本次培训的过程中,公司积极予以配合。全体参与培训的人员均进行了认真学习,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了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本次持续
督导培训提高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达到预期效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3/bc36a805-c9c8-47f9-ab97-f4708d291680.PDF
─────────┬────────────────────────────────────────────────
2025-01-03 15:44│经纬辉开(300120):国信证券关于经纬辉开2024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经纬辉开(300120):国信证券关于经纬辉开2024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3/9875930d-3eec-43cc-90d9-8220492d6489.PDF
─────────┬────────────────────────────────────────────────
2024-12-30 16:44│经纬辉开(30012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经纬辉开(30012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0/4934419e-302d-4f05-9abb-4b0ab58d190e.PDF
─────────┬────────────────────────────────────────────────
2024-12-30 16:42│经纬辉开(300120):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经纬辉开”)于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经纬辉开半导体科技(江苏)有
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
城分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
49 号),经纬辉开于 2023年 4 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发行价格为 6.
50 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71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14,657,075.47(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00,342,
924.53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为 699,463,500 元(差额 879,424.53 元为进项税)。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4月 4日全部到位,存放
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2023 年 4 月 6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
2024TJAA1B0070),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设立了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并且与相关银行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公
司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为了发挥内部协同效应,更好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将募投项目“射
频模组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由江西南昌变更为江苏盐城,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子公司南昌经纬辉开半导体有限公司变
更为公司江苏盐城新设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在江苏盐城新设全资子公司经纬辉开半导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射频模组芯片研发及产业
化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纬辉开半导体
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情况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经纬辉开半导体科技(江苏) 15630078801000001153
限公司盐城分行 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经纬辉开半导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以下“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 2 方作为甲方 1 的全资子公司,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射频模组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不具有通兑功能、网
上交易功能及电话交易功能,如需开通网银,仅限开通网银的查询功能。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
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
2、甲、乙两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两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侯立潇、张洪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
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之日(2025 年 12 月31 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1/a225b40a-4b99-4c87-83e9-f600f887519b.PDF
─────────┬────────────────────────────────────────────────
2024-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