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25 *ST聆达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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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7:02 │*ST聆达(300125):关于收到大连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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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7:02 │*ST聆达(300125):关于公司董事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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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08:58 │*ST聆达(300125):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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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08:58 │*ST聆达(300125):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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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8:32 │*ST聆达(300125):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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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8:32 │*ST聆达(300125):关于公司预重整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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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1:02 │*ST聆达(300125):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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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21:12 │*ST聆达(30012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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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8:32 │*ST聆达(300125):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二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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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8:32 │*ST聆达(300125):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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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7:02│*ST聆达(300125):关于收到大连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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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聆达股份)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监管关注函(大证监
函〔2025〕39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注函》主要内容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我局对你公司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一)对金寨嘉悦一期项目计提减值不充分
2024年 4月 15日重庆恒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出具了
评估报告,计提减值2.18亿元,减值主要针对一期的 P类型设备,未对通用设备均计提减值,且评估报告中经济性贬值数据与实际情
况明显不符。
(二)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1、用印审批不完整
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部分采购、贷款合同、对外担保的用印未进行审批。
2、薪酬发放不合规
你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为自有员工及劳动派遣员工代发工资,其中代发工资的劳务派遣员工存在替他人代领工资或离职补偿的行
为。
3、内幕信息登记不完整
你公司 2023 年 5月 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定定向增发议案和与铜陵狮子山高新园区管委会签订高效光伏电
池片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上述事项未进行内幕信息登记。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财务工作基础不够严谨、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工作仍需进一步完善。请你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整改,避
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形,并于收到本函之日起 30日内将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书面报送我局。我局将适时对你公司进行回访检查。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关注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依照规定向大连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公司收到《关注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fb6ca627-6529-49c1-a82d-d6211676ca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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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7:02│*ST聆达(300125):关于公司董事被限制消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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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获悉,公司董事柏
疆红先生被限制消费,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消费令》基本情况
1、执行案号:(2024)鲁 0126执 2113号《限制消费令》
2、申请执行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被执行人: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4、限制消费对象:
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柏疆红
5、限制消费依据:
因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生效与解除条件:
限制消费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后解除。因经营必需进行禁止类消费的,需向法院申请批准。
二、被限制消费情况原因
本次公司董事被限制消费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衡卓创(重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合
同纠纷(涉案金额约人民币721万元)经法院判决后,因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所致。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柏疆红先生被限制消费事项,系因其个人投资的其他独立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所引发,该事项与柏疆红先生在本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无关,也未涉及本公司任何业务及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会对以上事项进行关注并及时披露
相关进展情况。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
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记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ea617d8b-f634-45eb-aae6-3b94504ffb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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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08:58│*ST聆达(300125):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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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聆达股份)于 2024年 12 月 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12024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5年 8月 2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25〕2号)。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分别于 2024年 12月 31日、2025年 8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7)、《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
86)。
2025年 9月 1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大连证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笔架山路 1号。
王明圣,男,1981年 10月出生,时任聆达股份董事长、总裁,住址:安徽省金寨县悦山阅府小区。
林志煌,男,1966年 4月出生,时任聆达股份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住址:安徽省金寨县桂花苑小区 8号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聆达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聆达股份、王明圣、林志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3年 10月 24日至 2024年 1月 2日期间,聆达股份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先后两
次将其在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村镇银行)3,000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津首宇)等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涉及金额6,000万元。
2023年 11月 5日,聆达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明圣、时任副董事长林志煌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 5,000万元。金寨
嘉悦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4年 1月 11日,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正丰)与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商业保
理合同》,融资 1,600万元。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出具《连带保证担保函》,承诺为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聆达股份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违规对外担保金额为 1.2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0%。其中,关联方担保 6,600 万
元,2023 年期末余额 5,00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3%。
对上述担保事项,聆达股份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 2023年 10月 24日和 2023 年 11月 5 日发生
的 2 笔合计 8,000 万元对外担保未在 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42%;2023年期末余额 5,000万元,占当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3%。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涉案期间,嘉悦正丰、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旭)、浙江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容硕
)、铜陵市正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铜陵正丰)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
会令第 182号)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聆达股份的关联方。
2023年 6月 12日,关联方安徽新旭与金寨嘉悦签订《光伏支架及安装采购合同》,并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占用 380万元。该占用
资金已于 2023年 9月归还。
2023年 7月 5日,金寨嘉悦与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骏鑫)签订《工程承包备忘录》,安徽骏鑫一次性缴
纳 1,000万元作为承建工程的定金,该资金转至关联方嘉悦正丰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4年11月归还。
2023年 7月 24日,金寨嘉悦将其在华明村镇银行的 3,000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对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汇票
贴现后资金 3,000万元转至关联方铜陵正丰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4年 2月归还。
2023年 8月至 2023年 9月期间,金寨嘉悦与华潍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签订配资采购合同,采购资金转至王明圣和林志煌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账户形成资金占用,其中王明圣占用 1,000万元,林志煌占用 1,000万元。该占用资金包括利息费用共 2,020
.56万元已于 2024年 11月归还。
2023年 12月 25日,金寨嘉悦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80万元,该资金转至关联方浙江容硕
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4年 11月归还。
聆达股份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为 6,5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95%。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聆
达股份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 2023年 7月 24日、2023年 8月至 9月期间发生的 2笔合计 5,000万元资
金占用未在 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3%;2023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期末余额 5,648.08万元,占当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3.71%。
上述违法事实,有聆达股份公告、银行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聆达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聆达股份 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十四条第八项,《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
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明圣作为聆达股份时任董事长、总裁,林志煌作为聆达股份时任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依法负有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王明圣、林志煌单独或共同实施上述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行为,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且签字保证 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万元罚款;
2、对王明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万元罚款;
3、对林志煌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
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行政处罚决定
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第十章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上述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
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d64908fc-8d39-42a9-ba9c-f993b01aec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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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08:58│*ST聆达(300125):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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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聆达股份)及相关人员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2025〕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关
于对王明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5〕22号)《关于对林志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
施〔2025〕2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21号《决定书》主要内容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停工停产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二)你公司 2023年年报未对金寨嘉悦二期 5.0GW高效电池片项目实施减值测试,未在 2023年年报中充分披露可能损失的设备
预付款情况,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四条、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2022年 11月至 2023年 6月之间,你公司与关联方安徽晶飞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购销电池片及光伏组件委托加工业务,公司
未及时对外进行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
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财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此类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2025〕22、23号《决定书》主要内容
王明圣、林志煌:
经查,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停工停产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二)公司 2023年年报未对金寨嘉悦二期 5.0GW高效电池片项目实施减值测试,未在 2023年年报中充分披露可能损失的设备预
付款情况。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
四条、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你作为聆达股份时任董事长、总裁、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
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全面梳理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严格按照大连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
报告。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规
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
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a0e7e609-59f3-40d7-80bc-a8ebc22c05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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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8:32│*ST聆达(300125):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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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5,579万元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5,785万元,期末净资产为-53,841
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0.3.1条第一款第(一)(二
)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5年 4月 2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 2022至 2024年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值为负且 2024年财务报告被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带有持续经营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公司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于 2024年 3月 14日实施临时停产,并预计无法在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
因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情形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根据《上市规则》第 9.4条第
(一)(四)(五)(六)项规定,公司股票存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一、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公司 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5,579万元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5,785万元,期末净资产为-53,841万
元。根据《上市规则》第 10.3.1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的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
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1、公司 2022至 2024年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值为负且公司 2024年度被出具了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九章风险警示中 9.4条第(四)项,公司股票被继续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根据《上市规则》第九章风险警示中 9.4条第(六)项,公司股票
被继续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3、公司子公司金寨嘉悦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于 2024年 3月 14日实施临时停产,并预计无法在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根
据《上市规则》第九章风险警示中 9.4条第(一)项,公司股票被继续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4、因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情形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根据《上市规则》第九章风险警示中 9.4条第(五)项,公司股票被继续
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一)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后续整改及措施
公司以控制流动性风险为经营前提,加强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经营责任考核,降低费用开支,提升盈利能力。同时,做
好科学的资金统筹,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加快资金周转;公司将继续聚焦于自有资产利用及运营效率的提升,在保持业务稳定性、盈
利可持续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业务降本增效的机会,提升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将继续推进预重整相关工作,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激活公司发展后劲;多措并举,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
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并敦促管理层积极落实上述措施,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二)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后续整改及措施
1、关于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后续整改及措施
公司将致力于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团队进一步对现有的内控制度和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和整改
,将内控制度体系相关要求真正落实到位,对违反内控制度要求的问题和事项严肃处理,及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追责;做到审批
环节的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和相互监督,从根本上杜绝再次发生类似的内部控制重要缺陷事项。
2、违规担保情况及进展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25〕2号)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违规对外担保金额为 1.26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0%;其中,关联方担保 6,600 万元,
2023 年期末余额 5,000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3、公司子公司金寨嘉悦停产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金寨嘉悦现有 PERC型电池片产线经营性现金流紧张,同时存在大量诉讼、仲裁及负债问题,预
计在短期内无法恢复正常生产。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重整事项尚未被法院正式受理,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
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要求。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
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若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顺利实施重整计划,将有利于
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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