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26 锐奇股份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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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5:48 │锐奇股份(300126):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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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8:06 │锐奇股份(300126):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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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8:06 │锐奇股份(300126):第六届董事会第6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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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8:06 │锐奇股份(300126):第六届监事会第5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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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8:14 │锐奇股份(300126):2024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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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16:54 │锐奇股份(30012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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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16:54 │锐奇股份(30012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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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20:22 │锐奇股份(300126):锐奇股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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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20:22 │锐奇股份(300126):董事会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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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20:22 │锐奇股份(300126):锐奇股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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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5:48│锐奇股份(300126):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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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奇股份(300126):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4/e877a0f4-585d-4461-8cf1-956a159ebd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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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8:06│锐奇股份(300126):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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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联交易概述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作为参股股东与关联方吴明厅先生、上海咖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上海咖帕”)、上海珞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珞盟”)共同出资设立珞奇机器人科技(上海
)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主要从事割草机器人及相关技术领域。合资公司
注册资本 1,000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现金出资 45万元,持股比例为 4.50%。
吴明厅先生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上海咖帕和上海珞盟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上述主体属于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事项属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5年 1 月 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6次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吴明厅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各
方已于同日共同签署了《投资协议》。
本次关联交易属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自然人
1、 姓名:吴明厅
2、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
3、 关联关系:吴明厅先生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吴明厅先
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4、 经查询,吴明厅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法人上海咖帕
1、 公司名称:上海咖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成立日期:2025年1月13日
3、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1号
4、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明厅
5、 出 资 额:200万元
6、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7、 股权结构:吴明厅持股95%,任治国持股5%
8、 关联关系:上海咖帕是吴明厅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海咖帕为公司关联法
人。
9、 经查询,上海咖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法人上海珞盟
1、 公司名称:上海珞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成立日期:2025年1月13日
3、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1号
4、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明厅
5、 出 资 额:100万元
6、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7、 股权结构:吴明厅持股90%,施正环持股10%
8、 关联关系:上海珞盟是吴明厅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海珞盟为公司关联法
人。
9、 经查询,上海珞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出资方式:以公司自有资金45万元现金出资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珞奇机器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成立时间:尚未注册成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明厅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零件、零部件
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工业设计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
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的信息为准)
3、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
(万元)
1 吴明厅 货币 655.00 65.50
2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45.00 4.50
3 上海咖帕 货币 200.00 20.00
4 上海珞盟 货币 100.00 10.00
合计 1,000.00 100.00
注:该公司尚未注册成立,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的信息为准。
四、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交易各方将按照各自持股比例以货币方式出资。交易各方确定以每一元出资额对应一元注
册资本的价格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各方同意,标的公司由各方共同出资,总出资额为1,000万元,各方可分期出资。
2、各方同意,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甲方认缴655万元,乙方认缴45万元,丙方认缴200万元,丁方认缴100万元
。各方应于标的公司成立后5年内缴纳注册资本。
3、各方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本结构见上述股权结构图示。
4、各方同意,各方应将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按时以现金方式付至标的公司基本户。
5、各方股东一致同意,标的公司的利润按本协议确定的股份比例享有。
6、各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若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资金需求的,可采取第三方融资或同比例增资方式
解决资金问题,如一方不同意增资,则视为其放弃增资权利,其增资权利由其他方享有。
7、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
8、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
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9、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
均构成违约。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0、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六、 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存在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
七、 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进一步实施的产业战略布局,符合公司总体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鉴于合资公司尚未注册成立,本次投资尚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项目将受到经济环境、宏观政策、行业周期以及经营管理、市场拓
展等多种因素影响,未来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等风险,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本次投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未来
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外,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未发生过关联交易。
九、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进一步实施的产业战略布局,符合公司总体战
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十、 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投资协议。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2/abd34bdf-df51-4956-bb43-de3e996411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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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8:06│锐奇股份(300126):第六届董事会第6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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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6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月 17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全体董事。
会议于 2025年 1 月 22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董事 7名,实际亲自出席董事 7 名(其中:无委托出席的董事,无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无缺席会议
的董事。
会议由董事长吴明厅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本项议案。
关联董事吴明厅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现金出资 45 万元(持股比例为 4.50%)作为参股股东与关联方吴明厅先生、上海咖帕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珞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珞奇机器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
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2/5f9da815-0afc-4dd4-ac01-c159437a29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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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8:06│锐奇股份(300126):第六届监事会第5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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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奇股份(300126):第六届监事会第5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2/32e41894-53f2-44e8-b9a4-927ae8c427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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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18:14│锐奇股份(300126):2024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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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亏损:2,075.13万元 至 3,075.13万元 盈利:405.40万元
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611.87% 至 858.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亏损:3,985.74万元 至 4,985.74万元 亏损:431.91万元
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822.82% 至 1,054.35%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期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经营业绩出现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1、国外客户订单减少,营业收入下降;费用上升,综合毛利率下降;2、外汇市场汇率波动
,汇兑损失增加。
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约1,910.61万元,上年同期为837.31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2、 2024年度业绩的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24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1/9d9397dc-9bc8-49d6-8740-dc64b56081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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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16:54│锐奇股份(30012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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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
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4 年 12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锐奇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茸悦路 208 弄富悦大酒店三楼 3 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124,072,12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1.501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5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1,010,8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8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280,9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588%;反对801,30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406%;弃
权 7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8,8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568%
;反对 801,304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9.2738%;弃权 7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69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280,9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588%;反对801,30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406%;弃
权 7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8,8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568%
;反对 801,304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9.2738%;弃权 7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694%。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296,9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716%;反对785,30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278%;弃
权 7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4,8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97%
;反对 785,304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7.6909%;弃权 7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69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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