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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28(锦富技术)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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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128 锦富技术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5 21:09│锦富技术(30012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会 议通知于 2024年 3月 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4月 15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4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5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4月 15日 9:15-15: 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 39号。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清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人,代表股份 350,395,9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9719%;其 中中小股东 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85,2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9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6,510,6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672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3,885,2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91%。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所审议事项之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担保及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38,392,06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371,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55%;反对63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 的0.56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2,9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7256%;反对63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74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510,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12%;反对3,885,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8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885,2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238,392,06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371,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55%;反对 63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6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52,9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7256%;反对63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 7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成威律师、徐智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23c5c770-c37d-4bc8-af04-f5d5308fb5b0.PDF ─────────┬──────────────────────────────────────────────── 2024-04-15 21:09│锦富技术(300128):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富技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8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 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5日下午14:30在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39号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顾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 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8人,代表股份350,395,93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9719%。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担保及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 同意111,371,5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355%; 反对63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64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关联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回避表决。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议案》 同意346,510,6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8912%; 反对3,885,2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0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11,371,5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355%; 反对63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64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关联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第二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 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56345a7a-e5d8-460a-9d8e-8a3d0584f776.PDF ─────────┬──────────────────────────────────────────────── 2024-04-15 21:09│锦富技术(300128):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发出,并于 2024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管理总部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会议方式举行。本次会议由顾清董事长 主持,应参会董事五名,实际参会董事五名,监事会三名监事及全体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情况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及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意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董事顾清先生调整为董事陶爱堂先生,任期为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其他委员不变。 本次调整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分别为:于元良(独立董事)、吴雪峰(独立董事)、陶爱堂(董事), 其中,于元良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273,584.92元(不含税)。 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26)。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针对该事项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保荐机构已就本议案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a50b5af9-8dc3-4ae6-bd7c-f98b9f475c64.PDF ─────────┬──────────────────────────────────────────────── 2024-04-15 21:09│锦富技术(300128):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发出,并于 2024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20 在公司管理总部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会议方式举行。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李煜先生主持,应参会监事三名,实际参会监事三名。本次会议召集、召开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及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公告内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a683c775-4ef5-4c0f-a617-6b97d127342d.PDF ─────────┬──────────────────────────────────────────────── 2024-04-11 00:00│锦富技术(300128):关于锦富技术2023年度持续督导的培训情况报告 ─────────┴──────────────────────────────────────────────── 锦富技术(300128):关于锦富技术2023年度持续督导的培训情况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1/b5728dca-7a50-40a7-8968-348c84d7eac5.PDF ─────────┬──────────────────────────────────────────────── 2024-04-11 00:00│锦富技术(300128):海通证券关于锦富技术2023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锦富技术(300128):海通证券关于锦富技术2023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1/1734338b-def8-4c77-9acd-c4cb70ed704d.PDF ─────────┬──────────────────────────────────────────────── 2024-04-02 00:00│锦富技术(30012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2月 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股股份,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0 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高于人民币 5.9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 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 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年 3月 29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0,057,794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公 司目前总股本为1,299,115,412 股)的 0.77%。回购的最高成交价格为 4.28 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 3.97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4,158.13万元(不含相关交易费用)。前述回购操作符合公司的回购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回购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为: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66b1a3b4-96b6-4b13-924d-75ee9f5a8c7d.PDF ─────────┬──────────────────────────────────────────────── 2024-03-29 00:00│锦富技术(30012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一、担保情况概述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6月 29日召开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公司 2023 年度为部分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07 亿元,其中对子公司厦门力富电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力富”)提供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2、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 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泰兴天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化工”)提供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业务合作方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具体担保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二、上述担保进展情况 1、子公司厦门力富因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翔安支行(以下简称“厦门农商行”)申请不超过 2,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近日与厦门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厦门力富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2、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马化工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向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银金融租赁”)申请不超过 5,00 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方式为售后回租,租赁期限 1 年。由公司为其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全 资子公司天马化工与苏银金融租赁拟签署《抵押合同》,将自有的部分生产设备作为抵押物抵押给苏银金融租赁。上述融资期限不超 过 1年(含 1 年),借款利率为:人民币借款利率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30BPS 确定。根据苏银金融租赁的要求,公司 近日拟与其签订《保证合同》。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厦门力富提供担保并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1)合同签订主体 保证人(甲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翔安支行 (2)被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厦门力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等全部款项,其中贷款本金为 2,000 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限额内,不论乙方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 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办案费、律师服务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 估费、鉴定费、公证费、申请执行费、保管费、拍卖费、变卖费、处置费、差旅费、电讯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5)保证期间: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及子公司天马化工与苏银金融租赁签订的相关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①合同签订主体 保证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出租人: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②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③保证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其中租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5,000万元)、逾期支付租 金的违约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 、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 ④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包括重新约期后到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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