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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30(新国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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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130 新国都 更新日期:2026-06-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6-25 18:46 │新国都(300130):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6-06-22 19:38 │新国都(300130):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6-22 19:38 │新国都(300130):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6-22 19:38 │新国都(300130):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6-22 19:38 │新国都(300130):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6-22 19:38 │新国都(300130):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 │2026-06-22 19:38 │新国都(300130):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 ├─────────┼──────────────────────────────────────────────┤ │2026-06-22 19:38 │新国都(300130):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 ├─────────┼──────────────────────────────────────────────┤ │2026-06-22 19:38 │新国都(300130):关于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 ├─────────┼──────────────────────────────────────────────┤ │2026-06-22 19:38 │新国都(300130):关于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 ─────────┬──────────────────────────────────────────────── 2026-06-25 18:46│新国都(300130):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 年 6月 22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股东会审议方案: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元人民币(含税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截至 2026 年 6月 23 日,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567,305,434 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 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 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 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7 月 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7月 2日。 四、 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6 年 7 月 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7月 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870 刘祥 2 00*****548 江汉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 年 6月 24 日至登记日:2026 年 7月 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 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 相关参数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根据《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新国都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 20 号嘉联支付大厦 11 楼 咨询联系人:王颖欣 咨询电话:0755-83481391 八、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5/8cb6f041-b54b-47d3-83a1-d6f3aa12ff1b.PDF ─────────┬──────────────────────────────────────────────── 2026-06-22 19:38│新国都(300130):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国都”)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 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 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于 2026年 5月 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公司于 2026年 6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12日通过内部张贴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6年 6月 15日于巨潮资 讯网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6年 6月 22日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公司对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 6个月内(即 2025 年 11月 28日-20 26年 5月 29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 26年6月22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3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1,20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24.5元/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 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根据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026年 6月 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26年 6月 22日。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且不为下列区间日:(1)公司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2)公司季度报告、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该授权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总计 83人。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200万份股票期权,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026年 6月 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3 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200万份股票期权。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 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42b9735d-1a8b-487f-b3a5-5f267cb42dda.PDF ─────────┬──────────────────────────────────────────────── 2026-06-22 19:38│新国都(300130):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致: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新国都”)的委托,就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 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 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 1. 2025年 5月 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 2025年 5月 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 2025年 5月 28日至 2025年 6月 11日期间,公司监事会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5年 6月 12日于巨 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4. 2025 年 6月 17日,公 司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 2025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4 年 11月 27 日-2025 年 5 月 27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5 年 6月 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 2025年 6月 19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 成就,同意以 2025年 6月 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3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90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 25元/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 2025年 8月 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5元/份调整为 24.8元/份。 7. 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4.8元/份调整为 24.5元/份。 8. 2026年 3月 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 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 中 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满足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 件,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 340,000份进行注销。同时,确认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69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共计918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4.5元/份 。 二、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 2026年 3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 规划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元。 2026年 6月 22日,公司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 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违背本次激励计划方案的前提下,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2026年 6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拟对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 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适用以下公式: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故经过本次调整,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4.5元/份调整为 24.2元/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公司章程》和《2025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 理(2026年修订)》《公司章程》和《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0d881f06-edfb-47fe-836c-1da67ab4dcb2.PDF ─────────┬──────────────────────────────────────────────── 2026-06-22 19:38│新国都(300130):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新国都(300130):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35840864-0916-4cc6-b394-2a9a63929bf6.PDF ─────────┬──────────────────────────────────────────────── 2026-06-22 19:38│新国都(300130):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因公司于 2026 年 6月 22日召开 2025 年度股 东会选举产生了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为保证公司董事会顺利运行,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后,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会议通知于同日 以书面形式发出。 2.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2日下午 17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 20 号嘉联支付大厦 11 楼 1101 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 9人,实际出席的董事人数 9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刘祥先生主持,刘祥先生就召开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了说明。董事会秘书李喆芳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刘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 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江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 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的议案》 经选举,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战略委员会:刘祥先生(主任委员)、江汉先生、韦余红先生 审计委员会:林志伟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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