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31 英唐智控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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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8:52 │英唐智控(30013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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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8:52 │英唐智控(30013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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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09 │英唐智控(30013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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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08 │英唐智控(300131):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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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08 │英唐智控(300131):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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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07 │英唐智控(300131):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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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07 │英唐智控(30013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并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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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06 │英唐智控(30013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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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05 │英唐智控(300131):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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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04 │英唐智控(30013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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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8:52│英唐智控(30013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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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
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庆周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477名,代表股份110,727,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55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2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6,180,8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73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7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546,3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16%。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
称“中小股东”)475名,所持股份合计14,546,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8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合计表决结果:同意109,671,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69%;反对915,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64%;弃权14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2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31,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630%;反对915,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88%;弃权14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82%。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合计表决结果:同意109,65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9%;反对921,9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6%;弃权1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3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17,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731%;反对921,9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48%;弃权1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21%。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合计表决结果:同意109,66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67%;反对918,7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7%;弃权1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3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19,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866%;反对918,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31%;弃权1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2%。
4.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合计表决结果:同意109,66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62%;反对909,6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5%;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4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19,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825%;反对909,6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16%;弃权1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8%。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合计表决结果:同意109,504,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57%;反对927,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9%;弃权29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6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63,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302%;反对927,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47%;弃权29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1%。
6.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合计表决结果:同意109,65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38%;反对915,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64%;弃权1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716,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643%;反对915,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88%;弃权1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9%。
7.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合计表决结果:同意110,38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3%;反对137,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4%;弃权1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8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448,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82%;反对137,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9%;弃权1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9%。
8.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合计表决结果:同意109,62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71%;反对918,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8%;弃权1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6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686,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648%;反对918,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38%;弃权1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9e475dec-fda8-4170-8aaa-3518cecd80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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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8:52│英唐智控(30013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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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英唐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7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公开发布了《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5日下午 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 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B座
7楼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胡庆周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5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5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477 人,代表股份 110,727,250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5%。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09,671,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469%;反对 9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8264%;
弃权 14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266%。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09,658,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349%;反对 92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8326%;
弃权 14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25%。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109,660,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367%;反对 91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8297%;
弃权 14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36%。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09,660,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362%;反对 90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8215%;
弃权 15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423%。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109,504,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957%;反对 92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8379%;
弃权 29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664%。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09,657,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338%;反对 9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8264%;
弃权 15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98%。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110,389,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953%;反对 13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1244%;
弃权 19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803%。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109,627,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071%;反对 91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8298%;
弃权 18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631%。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
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90ff0994-3e42-45d7-abe2-d611bd2d60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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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09│英唐智控(300131):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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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定于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4、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下午15:00(星期一)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即截至2025年9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7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提交股东会表决的提案名称具体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
8.00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2、以上提案的具体内容请查看公司2025年8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3、提案1.00、2.00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
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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