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32 青松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4-12-26 18:06 │青松股份(30013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4-12-26 18:06 │青松股份(30013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4-12-10 16:59 │青松股份(300132):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4-12-10 16:57 │青松股份(300132):关于拟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
│2024-12-10 16:56 │青松股份(30013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2-10 16:55 │青松股份(300132):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2-02 16:32 │青松股份(30013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
├─────────┼──────────────────────────────────────────────┤
│2024-11-14 15:54 │青松股份(300132):关于变更诺斯贝尔148亩大型产业园区项目处置方案的进展公告 │
├─────────┼──────────────────────────────────────────────┤
│2024-11-04 18:49 │青松股份(300132):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
├─────────┼──────────────────────────────────────────────┤
│2024-11-04 18:49 │青松股份(30013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
└─────────┴──────────────────────────────────────────────┘
─────────┬────────────────────────────────────────────────
2024-12-26 18:06│青松股份(30013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仅指大陆地区)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
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
4-058)(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 月 26 日 15:30 在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
福北路 50 号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 9:15-9:
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四)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 5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107,60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回购账户中的公司股份 18,007,500 股,下同)的 16.6691%。
(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所作的确认,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06,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57
%。
(三)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913,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348%。
(四)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五)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二)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1. 《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0,163,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50%;反对 6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77%;弃权 13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84784c53-bf85-44a4-81d3-90708d00f748.PDF
─────────┬────────────────────────────────────────────────
2024-12-26 18:06│青松股份(300132):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2月 26日(星期四)下午 15:3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2月 26日(星期四)下午 15:30(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2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6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 50号青松股份中山分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范展华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公司股东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516,580,886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为 18,007,500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 498,573,386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6人,代表股份 90,913,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的 18.2348%。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股份 83,107,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的 16.669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1人,代表股份7,806,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的1.56
5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3 人,代表股份 30,903,9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的 6.1985%。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情况
1、公司董事 6 人,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 6人;
2、公司监事 3 人,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晶、朱园园列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90,163,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50%;反对6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6777%;弃权13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153,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731%;反对6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36%;弃权13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33%。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晶、朱园园见证,见证律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48f18968-cb5b-4d19-a91e-fb348da3db57.PDF
─────────┬────────────────────────────────────────────────
2024-12-10 16:59│青松股份(300132):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青松股份”)根据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决议,定于 2024 年 12月 26日(星期四)下午 15:30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召开本次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2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5:30(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2月 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月 26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 12月 20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 50号,青松股份中山分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4年 12月 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2 月 1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会议登记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来信请寄
: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 50号青松股份董事会办公室,邮编 528427(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以信函和电子邮件方
式进行登记的,请务必进行电话确认;
(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9:00—12:00,下午 14:00—17:00。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
记的须在 2024 年 12月 23日下午 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3、登记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 50号青松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二)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骆棋辉、彭丽杉
联系电话:0760-22511366
电子邮箱:office@greenpine.cc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 50号青松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三)注意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
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
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0/e8cdbcae-a562-489f-87d3-651109048768.PDF
─────────┬────────────────────────────────────────────────
2024-12-10 16:57│青松股份(300132):关于拟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公司 2023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2、公司拟聘任的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原聘任的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
3、大华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审计工作
需求等情况,公司决定不再聘任原审计机构大华事务所。公司已就本次变更年度审计机构有关事项与前任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
前任审计机构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已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本次变更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财会〔2023〕4 号)的规定;
6、本次变更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聘任天健事务所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次聘任年
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1 年 7月 18日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 128号
首席合伙人 王国海 2023 年末合伙人数量 238 人
2023 年末执业 注册会计师 2,272 人
人员数量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836 人
2023 年(经审 业务收入总额 34.83亿元
计)业务收入 审计业务收入 30.99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 18.40亿元
2023 年上市公 客户家数 706家
司(含 A、B股) 审计收费总额 7.21亿元
审计情况 涉及主要行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农、林、
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
房地产业,采矿业,建筑业,综合,交通
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卫生和社会工作等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541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健事务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 2023 年末,累计已
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 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
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事务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