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35 宝利国际 更新日期:2026-03-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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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7 16:59 │宝利国际(300135):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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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6:30 │宝利国际(300135):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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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6:22 │宝利国际(300135):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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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6:22 │宝利国际(300135):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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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6:56 │宝利国际(30013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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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 │宝利国际(300135):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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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 │宝利国际(30013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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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 │宝利国际(30013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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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 │宝利国际(30013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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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 │宝利国际(30013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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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7 16:59│宝利国际(300135):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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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市宝利沥青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新材料)、
江苏宝利路面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路面)分别向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申请 1,000.00万元流动
资金贷款,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航空)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宝利航空此次为宝利新材料、宝利路面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上市公司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已
履行子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宝利新材料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江阴市宝利沥青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4-08-08
注册地址 江阴市澄杨路 502 号
营业期限 2014-08-08至 2064-08-07
法定代表人 周文彬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经营范围 沥青材料(不含危险品)的研发、销售;飞机零部件的制造、
维修;航空器及零部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股权结构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
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项目 2024年末/2024年度 2025年 9月末/2025年 1-9 月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496.88 3,198.47
负债总额 11,185.99 3,627.90
净资产 310.90 -429.43
营业收入 24,178.65 21,164.81
利润总额 -38.13 -740.33
净利润 -38.13 -740.33
(二)宝利路面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江苏宝利路面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9-06-13
注册地址 江阴市东外环路 9号 E座 6楼 603a
营业期限 2019-06-13至无固定期限
法定代表人 周文彬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废旧沥青再生技术研发;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推广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
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
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
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项目 2024年末/2024年度 2025年 9月末/2025年 1-9 月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764.64 1,701.68
负债总额 1,014.01 1,006.16
净资产 750.62 695.53
营业收入 194.95 70.67
利润总额 -7.36 -55.11
净利润 -7.14 -55.10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甲方):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乙方):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
(三)借款人:江阴市宝利沥青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利路面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四)被担保债务本金金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五)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六)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证期间:主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借款期限自 2026年 3月 16日起至 2027年 3月 15 日止)。借款人
与乙方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甲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
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乙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乙方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2,28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37%。其中,公
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28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29%。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
及诉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一)宝利航空股东决定;
(二)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7/0cd53938-30ab-4274-b64e-70aa60ae3e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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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6:30│宝利国际(300135):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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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国际(300135):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4/e05d157d-c153-4ddd-bc5d-a08d8bc99e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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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6:22│宝利国际(300135):2025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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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国际(300135):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0/1aeb255a-64d2-434e-8d30-de33546e31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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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6:22│宝利国际(300135):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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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6年 1月 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2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 7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7名,其中董事刘
俊先生、笪扬先生及独立董事邓效先生、周鹏先生、陈刚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俊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第七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和经营管理需要,调整第七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本次调整后的薪
酬标准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构成,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并按国家政策享受社会
保险和公积金等待遇,按公司统一政策享受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在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绩效薪酬占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调整为不低于 50%。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绩效评定挂钩,绩效薪酬
按照预发和递延支付相结合方式发放,递延支付部分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考核后结算,年度绩效考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最终结算,多退少补。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及分子公司兼任其他
职务的,不额外领取其他薪酬或报酬。
表决结果:同意 4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3票。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董事笪扬先生、郑毅先生及曾庆波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为落实公司2026年度生产经营工作部署,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环境和自身业务规划制定的2026年度经营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促进高效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组织机构,将审计部与风控部整合为“风
控审计部”、增设“投资研究部”,并同意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内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二级及以下部门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组织机构图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0/e0a951c2-1201-4f4d-af2f-378c3140cc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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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6:56│宝利国际(30013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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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 9月 13日和 2025 年 9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和《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76),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宝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建设)诉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吉林城建)吉林市新城大桥工程项目合同纠纷一案及其二审判决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吉林城建尚未履行法院二审判决,公
司申请强制执行获得进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就宝利建设诉吉林城建吉林市新城大桥工程项目合同纠纷一案,因吉林城建未履行法院二审判决,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
请。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6年 1月 4日对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予以立
案执行,案号为(2026)吉 02执 40号。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就本次公告进展的诉讼事项,公司已对相关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并已在公司过往定期报告中予以反映,若公司在后续强制执
行过程中收回全部或部分判决款项,将对公司利润产生正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
后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除前述案件进展外,公司 2025年 9月 13日于《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中披露的单项涉案金
额超过 1,000万元且尚未结案的案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宝利建设诉吉林城建另一案件(吉林市解放大路下穿隧道工程项目合同纠纷
案件)已获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已于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其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尚无进一步进展。
五、备查文件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5/a1522d3c-948e-430a-a722-bb4ec0309a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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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宝利国际(300135):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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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
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
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
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不得
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
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有权机构有权审
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托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
第八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预计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履行相应的审议披露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
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如委托理财达到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标准,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授权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资金部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三章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十条公司资金部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
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理财计划;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总经理,
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资金部门结算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
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报告。
第四章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
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在委托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资金部门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采取应对措施。
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
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
,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4/be62945b-535a-48a9-b779-310db4cb32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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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宝利国际(30013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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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
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职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的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
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该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董事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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