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35 宝利国际 更新日期:2025-12-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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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 │宝利国际(300135):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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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 │宝利国际(30013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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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 │宝利国际(30013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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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 │宝利国际(30013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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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 │宝利国际(30013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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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 │宝利国际(30013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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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 │宝利国际(30013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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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 │宝利国际(30013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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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 │宝利国际(30013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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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 │宝利国际(30013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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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宝利国际(300135):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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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
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
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
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不得
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
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有权机构有权审
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托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
第八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预计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履行相应的审议披露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
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如委托理财达到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标准,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授权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资金部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三章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十条公司资金部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
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理财计划;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总经理,
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资金部门结算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
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报告。
第四章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
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在委托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资金部门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采取应对措施。
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
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
,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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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宝利国际(30013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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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
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职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的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
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该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
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董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司
赔偿损失。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
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人财物交割等具体事项
,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公司应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如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因其离任而当然免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等信息依法进入公有领域,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时间在离任生效或任职届满后
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
究其责任。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
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公
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可以制定对该等人
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
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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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宝利国际(30013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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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与评价体系,公司董事会
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条 为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范、高效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
》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干预。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在董事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
在委员中选举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或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请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请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审议后应形成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未公开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可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
由不得拒绝开会要求。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他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过半数委员一致
同意,可豁免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专人送达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
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
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第二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见进行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 委员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
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形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二条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每一议案应分别表决。第三十三条 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
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委员进行考评时,该委员应该回避考评和表决,相关决议由其他委
员审议通过。委员回避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表决意见包括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当
场统计公布,并记录在案。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表决。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记录备案,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制作决议并签字确认。第四十条 与会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人员不得阻挠。
第四十一条参会人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第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
知、议案材料、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执行,并
对本细则进行修订。第四十五条在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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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宝利国际(30013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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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国际(30013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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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8:50│宝利国际(30013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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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
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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