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40 节能环境 更新日期:2026-01-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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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19:10 │节能环境(300140):2026-0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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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9:06 │节能环境(30014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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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9:06 │节能环境(300140):《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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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9:06 │节能环境(30014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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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9:06 │节能环境(300140):2025-45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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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9:06 │节能环境(30014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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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9:06 │节能环境(300140):《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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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9:06 │节能环境(300140):2025-44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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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36 │节能环境(300140):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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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 │节能环境(30014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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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19:10│节能环境(300140):2026-0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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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境(300140):2026-0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7/754eac92-c5fa-48e0-9864-d131c27ab9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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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9:06│节能环境(30014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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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境(30014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5dc0fc7c-4905-453f-97ec-5cb08f47bd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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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9:06│节能环境(300140):《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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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董事会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
计业务。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
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同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
第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
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程序
第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九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
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可连续聘任,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
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
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章 监管及处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
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上报证券监管机构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fa0cda9e-3515-408b-930b-28c724c66e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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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9:06│节能环境(30014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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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境(30014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a7c89eca-487b-4b84-a6dd-4c7597a96c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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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9:06│节能环境(300140):2025-45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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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定期)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5 年 12月 26 日披露的《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2025-44)。同意聘任姜杰曦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会议通
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姜杰曦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7ccb4832-e7be-462f-bdb5-9ae135d1fa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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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9:06│节能环境(30014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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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境(30014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f0dab808-fee2-4457-a690-44fdc8b113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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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9:06│节能环境(300140):《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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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境(300140):《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5e63346a-15e4-4b80-bedb-0f37287451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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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9:06│节能环境(300140):2025-44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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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定期)会议于 2025 年 12月 26 日(星期五)以
现场及视频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表决董事 9人,实际表决董事 9人,授权委托 0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康先生主持,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等两项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制度修订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制度修订获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节能环境经理层成员 2024 年度、2022-2024 年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兑现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工资总额清算及 2025 年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 2025-2027 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两项制度的议案》,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1)审议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制度制定获表决通过,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安排另行通知。
(2)审议通过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制度制定获表决通过,该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安排另行通知。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等三项制度的议案》,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1)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制度修订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制度修订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制度修订获表决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e2196e01-a10c-4a52-b5a3-b92cbcc570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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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36│节能环境(300140):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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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境(300140):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8/d650e1c6-d28a-4f87-9185-297b32962d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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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节能环境(300140):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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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境(30014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aa7973bd-767f-4484-8ef2-a048fe90c2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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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节能环境(30014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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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
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前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
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及相关政策规定。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
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国
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
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
的限制);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如发现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
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
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deae6b41-338f-4b21-a413-e985b41f6c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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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节能环境(30014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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