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40 节能环境 更新日期:2025-0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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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9:02 │节能环境(300140):节能环境:关于部分被冻结银行账户解冻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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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5:42 │节能环境(300140):关于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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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19:02 │节能环境(30014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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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19:02 │节能环境(30014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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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6:37 │节能环境(30014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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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6:36 │节能环境(300140):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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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6:35 │节能环境(300140):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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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6:35 │节能环境(300140):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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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6:34 │节能环境(30014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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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9:00 │节能环境(300140):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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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9:02│节能环境(300140):节能环境:关于部分被冻结银行账户解冻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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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节能环境”)近日通过银行查询获悉,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已解冻(相关冻
结情况公司已在2024年4月24日《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2024-35)、5月21日《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冻结
的进展公告》(2024-42)、6月23日《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2024-44)、11月25日《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进展公告》(2024-66)进行了披露),现将解冻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账户解冻情况
经了解,2024年4月因子公司中节能(唐山)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合肥荣事达太阳能有限公司诉讼事宜,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
结(该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2024-35))。近日,该案件的相关保
全措施已解除,相关账户已解冻,实际解冻金额合计4,862,850.68元,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 解冻银行账户 解冻金额(元) 备注
交通银行西安东 6113****4850 576,205.17 公司基本户
开发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 3700****7822 3,572,624.93 募集资金专户
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6105****1763 682,272.03 募集资金专户
有限公司西安
和平门支行
中国银行西安凤城 1036****7792 13,179.15 /
五路支行
工商银行清远阳山 2018****5301 18,569.4 /
支行营业部
目前,公司仍有 1 个银行账户存在资金冻结情况,剩余被冻结余额合计832,487.00元,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 冻结银行账户 剩余冻结金额 备注
(元)
工商银行清远阳山 2018****5301 832,487.00 /
支行营业部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账户资金余额3766.57万元,占公司及子公司货币资金余额的2.06%,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29%,公司被冻结账户余额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及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不会
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剩余冻结资金的事项进展,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三、风险提示
1、公司将密切关注剩余被冻结账户情况,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5/cbedba5f-f62e-46cd-9cfc-59f04e6a9c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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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5:42│节能环境(300140):关于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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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谭鑫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谭鑫先生
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谭鑫先生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后,将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公司对其在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期
间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谭鑫先生辞职后,易田女士将继续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易田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
电话:010-83052343;
传真:029-86531333;
邮箱:yitian@cecep.c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4/3ac0b484-b0ff-414f-828b-ac36dc7b4d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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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19:02│节能环境(30014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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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视频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0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后于2025年1月6日(星期一)下午15:30以现场、视频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康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视频参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5人,代表股份2,620,611,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
.5613%;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132,930,5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2894%。以现场会议及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2,487,680,5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0
.271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20人,所持股份132,930,5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94%。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视频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20,219,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反对 258,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 1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2,538,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2%;反对 258,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4%;弃权 133,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4%。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9,883,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652,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 7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2,203,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9%;反对 652,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1%;弃权 74,5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林燕焱、孙洁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6/90c401cd-7504-4487-84b2-8dfbe8bda4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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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19:02│节能环境(30014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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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凯意字【2025】第 1001号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2025年 1 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奥南五号大厦三层(100029)
电话:010-64522112、13、14……20 传真:010-64522107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凯意字【2025】第 1001号
致: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燕焱律师、孙洁律
师出席公司于 2025年 1月 6 日下午 15:3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2 号节能大厦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4、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2月 21日在指定媒体上刊载《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4-70)。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方法等重
大会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现行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视频方式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6 日下午 15:3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2号节能大厦会议室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周康参加并主持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月6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
月 6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现行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八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的数据,出席现场会议、视频参会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25名,代表股份 2,620,611,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613%;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132,930,5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94%。其中:
以现场会议及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2,487,680,54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0.2719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120 人,所持股份 132,930,5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2894%。
经本所律师核查,各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相关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计算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当场予以公布。本所律
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20,219,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0%;反对 258,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 1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2,538,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2%;反对 258,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4%;弃权 133,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4%。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19,883,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2%;反对 652,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 7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8%。
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2,203,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9%;反对 652,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1%;弃权 74,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0%。
本提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均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以上议案以符合公司现行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票数
通过。
此外,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等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现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现
行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6/858fd408-d073-4f2d-bf86-b14f8a40bf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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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6:37│节能环境(30014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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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变更会计师事务的原因:因原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
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合同服务期满,经履行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公司拟
聘任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公
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与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
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相关事项无异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鉴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合同服务期满,经履行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公司
拟聘任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2024 年的审计费用为 248 万元
(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218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中审众
环进行了沟通,中审众环对本次变更事宜无异议。具体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0 年 9 月 19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21 号 4 栋 1003 室
首席合伙人:黄庆林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审华共有合伙人 99 人,注册会计师 517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124
人。
中审华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 82,765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55,112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7,650 万元。
2023 年度,中审华共承担 23 家上市公司和 83 家挂牌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分别为 1,848.8 万元和 1,177.6 万元,
共计 3,026.4 万元。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挂牌公司审计客户
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审华审计的与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为 1 家,同行业挂牌公司
客户为 4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华已购买职业保险,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质量控制体系,符合相关规定,具有投资者
保护能力。截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中审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为 2,600.88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39,081.7
0 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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