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41 和顺电气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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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和顺电气(300141):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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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电气(300141):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eccf2bdb-0f8d-4fd6-a68d-e84ede585f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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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和顺电气(300141):和顺电气2024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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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电气(300141):和顺电气2024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8/ce36c6a9-670e-4f77-b34e-185dfa7e13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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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和顺电气(300141):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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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电气(300141):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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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和顺电气(300141):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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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电气(300141):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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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和顺电气(300141):和顺电气关于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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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电气(300141):和顺电气关于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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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和顺电气(300141):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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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电气(300141):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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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和顺电气(300141):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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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以传真、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 8 号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到董事 7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何德军先生、郁强先生,
独立董事袁建军先生、马云星先生、徐茜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王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形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编制《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半年度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该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二、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星舰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其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吴江大道 66 号汾湖星舰超级工厂 A 塔楼部分房屋
,用于公司研发办公,同时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本次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为 231.6 万元(具体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星舰工
业和公司属于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因此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董事何德军、郁强作为该议案的关联人,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该项关联交易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8/0708c193-659d-425e-a8c7-41002a8585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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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00:00│和顺电气(30014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和顺电气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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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致: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和顺电气”或“公司”)的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现就和顺电气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
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
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 文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
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 年 6 月 28 日至 2024 年 7 月 7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4
年 7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四)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
相关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一)授予日
1、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21 日。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4 年 8月 21 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
授予日向 27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以 3.81 元/股的价格授予合计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关议案已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才
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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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00:00│和顺电气(300141):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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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电气(300141):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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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00:00│和顺电气(300141):和顺电气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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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电气(300141):和顺电气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3/ef928df3-a93f-4378-82b8-bba93c95c3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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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00:00│和顺电气(300141):和顺电气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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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电气(300141):和顺电气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
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3/901e8309-9ac6-44a2-ba2c-a75c0a1c2a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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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00:00│和顺电气(300141):和顺电气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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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序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公
号 股票数量(万 授予限制性股 告日公司股本总
股) 票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王 东 董事长、总经理 250 25.00% 0.98%
2 何德军 董事 250 25.00% 0.98%
3 李良仁 副总经理 50 5.00% 0.20%
4 周昌山 董事、副总经理 40 4.00% 0.16%
5 王 凯 财务总监 40 4.00% 0.16%
6 缪龙飞 副总经理、董事 40 4.00% 0.16%
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330 33.00% 1.30%
(21 人)
合计(27 人) 1,000 100.00% 3.9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权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
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
籍员工。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3/5e5d0b4c-41b1-4732-83e4-0438143d5c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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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00:00│和顺电气(300141):和顺电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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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电气(300141):和顺电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3/ae2fb376-dddd-4f1f-a2a4-8afcdf2de8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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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 00:00│和顺电气(300141):和顺电气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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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8
月 18 日以传真、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在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 8 号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7名,实到董事 7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何德军先生、郁强先生,
独立董事袁建军先生、马云星先生、徐茜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王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参加会议董
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4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21 日,以 3.81 元/股的价格向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王东先生、何德军先生、周昌山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3/ee286154-93ec-4ed6-a395-aa622c5e9b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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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00:00│和顺电气(300141):和顺电气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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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6月 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首次公开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
—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 6个月内(即 2023 年 12月 27日——2024
年 6月 27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3年 12月 27 日——
2024年 6月 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
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
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7-16/da21fdb6-f570-4224-81e8-f1d4a4e2fb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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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00:00│和顺电气(30014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和顺电气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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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
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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