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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48(天舟文化)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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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148 天舟文化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0-28 00:00│天舟文化(300148):2024年三季度报告 ─────────┴──────────────────────────────────────────────── 天舟文化(300148):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9a507594-e246-4cb0-88c1-0c70d9a6d11a.PDF ─────────┬──────────────────────────────────────────────── 2024-10-16 18:08│天舟文化(300148):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天舟文化(300148):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6/0cde0f8f-c334-4659-9774-426b3889f1ce.PDF ─────────┬──────────────────────────────────────────────── 2024-10-09 16:46│天舟文化(300148):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发布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6),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袁雄贵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 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11,190,6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37%(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近日公司收到袁雄贵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袁雄贵先生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6,822,0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3 %,其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已届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 (股) (%) 袁雄贵 集中竞价 2024 年 7 月 25 2.26 2,502,781 0.31 日 2024 年 7 月 26 2.30 493,000 0.06 日 2024 年 9 月 25 2.96 252,800 0.03 日 2024 年 9 月 26 2.95 575,000 0.07 日 2024 年 9 月 27 3.12 2,184,500 0.27 日 2024 年 9 月 30 3.46 814,000 0.09 日 合 计 - - 6,822,081 0.83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 (%) 袁雄贵 无限售条件 11,190,662 1.37 4,368,581 0.53 股份 有限售条件 33,571,986 4.10 33,571,986 4.10 股份 合计 - 44,762,648 5.47 37,940,567 4.63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 年 6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 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3、袁雄贵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后,袁雄贵先生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4、公司将持续督促股东严格遵守股份变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袁雄贵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9/e26cf761-7b22-4c16-b6f4-0c9763fdcf50.PDF ─────────┬──────────────────────────────────────────────── 2024-09-30 15:48│天舟文化(300148):关于回购股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3,0 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以不超过 4.5 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 A 股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编号:2024-00 6)。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年 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在每个月的 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截止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 4 年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 在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2024-016、2 024-020、2024-033、2024-035、2024-039、2024-040、2024-050)。 截止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6,64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99%,最高成交价为 3.26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33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44,564,727.75 元(不含交易 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至此,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及比例、回购实施期限等,符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回购股份方案相关内容,实施结果与已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 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公司董事袁雄贵先生在 2024 年 7 月 25 日-26 日、9 月25 日-27 日期间进行了减持公司股份行为,其股票交易行为 系因个人财务安排,完全基于自身对公司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分析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 与市场操纵的情形。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公 告前一日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预计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16,6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 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本次回购前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股) 例(%) (股) (%) 有限售流通股 44,852,608 5.37 61,492,608 7.36 无限售流通股 790,486,735 94.73 773,846,735 92.64 合 计 835,339,343 100 835,339,343 100 注:公司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七、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1、本次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完成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三年内使 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3、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时作出安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30/4eb0ee07-2eeb-464f-a51d-76350c341191.PDF ─────────┬──────────────────────────────────────────────── 2024-09-26 17:12│天舟文化(300148):关于参加湖南辖区2024年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湖南证监局、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与 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湖南辖区 2024 年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s://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 ,或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星期四)14:00-17:00。 届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刘英女士、证券事务代表姜玲女士将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欢迎广大投资者 积极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6/9974178e-86a5-429d-973c-c04820e6360e.PDF ─────────┬──────────────────────────────────────────────── 2024-09-13 18:34│天舟文化(300148):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舟文化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 │律意见书 ─────────┴──────────────────────────────────────────────── 致: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或“本所”)接受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舟文化”、“公司”或“上市 公司”)的委托,担任天舟文化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 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天舟文化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激励计划授予 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 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 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 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 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 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 年 8 月 24 日至 9 月 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确定授予日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三)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授予日为2024 年 9 月 13 日。 (四)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不属于下列期间之一: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3/0a31fc90-5083-44a4-b30f-4b3bb7b57de5.PDF ─────────┬──────────────────────────────────────────────── 2024-09-13 18:34│天舟文化(300148):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9月12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9 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匡舒平女士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 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9 月 13 日为股票期权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2 名激励对象 授予1,584.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61 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4名激励对象授予 1,664.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31 元/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 )闲置自有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主要用于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 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含)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注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其他相关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3/6b18beb9-c245-4765-9a61-58a4a006791a.PDF ─────────┬──────────────────────────────────────────────── 2024-09-13 18:34│天舟文化(300148):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2024 年 9 月 9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志鸿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5 名,实际出席董 事 5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9 月 13 日为股票期权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84.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61 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64.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1 元/股。 具体请详见2024年9月13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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