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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52(科融环境)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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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152 新动力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27 18:06│新动力(300152):关于高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高管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2)(以下简称“本次减持计划”),自本次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 2024年 2 月 8 日至 20 24 年 5 月 7 日,窗口期不减持),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宗冉先生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5,0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0.0077%。 近日,公司收到宗冉先生发来的《减持股份告知函》,宗冉先生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其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占公司 (元/股) (股) 总股本比例 (%) 宗冉 集中竞价交 2024/2/27 2.26 55,000.00 0.0077% 易 注: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个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在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直接持股情况 股东名 股份性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称 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宗冉 合计持 220,000 0.0309% 165,000 0.0231% 有股份 其中: 55,000 0.0077% 0 0.0000% 无限售 条件股 份 有限售 165,000 0.0231% 165,000 0.0231% 条件股 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东减持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2、宗冉先生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与此前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保持 一致。 3、宗冉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公司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日,宗冉先生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 三、备查文件 1、宗冉先生出具的《减持股份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7/e2616953-1512-4219-ba59-8409ad83ab0c.PDF ─────────┬──────────────────────────────────────────────── 2024-02-29 00:00│新动力(300152):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告 ─────────┴──────────────────────────────────────────────── 新动力(300152):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9/5dce5066-ab7a-4e15-9e4a-34010195fdfd.PDF ─────────┬──────────────────────────────────────────────── 2024-01-31 00:00│新动力(300152):2023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3,500.00 万元–5,000.00 万元 亏损:8,679.51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3,100.00 万元–4,600.00 万元 亏损:4,885.79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营业收入 18,000.00 万元–26,000.00 万元 18,679.64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17,500.00 万元-25,500.00 万元 18,042.42 万元 注:上表中“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报告期的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的主要原因: (1)上期处置子公司诸城宝源投资收益1,607.00万元,报告期内,未发生类似事项,投资收益减少约1,400.00万元; (2)报告期内,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减少约1,000.00万元,主要原因:上期母公司其他应收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676.00万元,报 告期内,母公司应收账款转回信用减值损失521.00万元。 (3)上期预计债务担保损失5,744.00万元,报告期内,未发生类似重大支出事项,营业外支出减少约5,300.00万元。 2.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预计约-350.00万元,较上期减少约3,400.00万元。主要原因:上期预计债 务担保损失5,744.00万元,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1,547.00万元,而报告期内未发生类似重大损益事项。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23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董事会关于本期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31/d6a4384d-dde6-4732-8e97-4a76bd7b5746.PDF ─────────┬──────────────────────────────────────────────── 2024-01-25 00:00│新动力(300152):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公告 ─────────┴────────────────────────────────────────────────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王成龙先生提交的《离职申请》。王成龙先 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王成龙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所负责的工作已平稳交接,不会影响 公司的正常运营。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王成龙先生的辞职 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王成龙先生原定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2024年8月15日)止。截至本公告日,王成龙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离职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王成龙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此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25/bd9ef74d-c2b9-40bc-b95d-c0c7f87a8ce4.PDF ─────────┬──────────────────────────────────────────────── 2024-01-22 00:00│新动力(300152):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公告 ─────────┴──────────────────────────────────────────────── 新动力(300152):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22/f90ce671-757b-45a4-9502-4976adecfa40.PDF ─────────┬──────────────────────────────────────────────── 2024-01-17 00:00│新动力(300152):关于高管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0.0309%的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宗冉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5,000.00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0.0077%。 公司近日收到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宗冉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宗冉 高管 220,000.00 0.030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在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宗冉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0.0077%,若此减持期间 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6、拟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宗冉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截至本公告日,宗冉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 1、宗冉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 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宗冉先生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 3、宗冉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公司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宗冉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17/19c1434a-b12b-4d1a-b365-1649f6700c4a.PDF ─────────┬──────────────────────────────────────────────── 2024-01-03 00:00│新动力(300152):关于高管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 公司副总经理胡建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公司股份 71,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01003%的副总经理胡建江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7,8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0.00251%。 公司近日收到副总经理胡建江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胡建江 高管 71,500.00 0.0100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在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胡建江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7,8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0.00251%,若此减持 期间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5、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6、拟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胡建江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截至本公告日,胡建江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 1、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胡建江先生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 2、胡建江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 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胡建江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03/5f24f81d-cf1d-4559-ab57-e25a6778b83d.PDF ─────────┬──────────────────────────────────────────────── 2023-11-10 00:00│新动力(300152):新动力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致: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 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一萍律师、李殊律师参加并见证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参与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参与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 座13A室Room 13A, Block F, Fuhua Building, No. 8 ChaoyangmenNorth St 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电话:010-6554 1832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23-070),公司拟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现场会议于 2 023 年 11 月 10日 14:30 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 A 栋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 9:15—15:00。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 ,即在 2023 年 10 月 2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通知包含了本次 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审议的内容。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 的对象、公司联系人、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 座13A室Room 13A, Block F, Fuhua Building, No. 8 ChaoyangmenNorth St 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电话:010-6554 1832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 14:30 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 中心企业办公区 A 栋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 9:15—15:00。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 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与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参与会议股东签到表、在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统计结果等文件,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 参与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总数为 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是为 8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 座13A室Room 13A, Block F, Fuhua Building, No. 8 ChaoyangmenNorth St 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电话:010-6554 1832其中,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3 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参与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参与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 议议程,以书面的方式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公司本次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并按规定由本次大会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 、计票。 (二)表决结果 经统计、确定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提案编码为 1.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 座13A室Room 13A, Block F, Fuhua Building, No. 8 ChaoyangmenNorth St 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电话:010-6554 1832同意 86,100 股,占参与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股,占参与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其中,网络投票情况: 同意 86,100 股,反对 0股,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100 股,占参与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参与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股,占参与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经验证,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以参与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以参与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参与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 座13A室Room 13A, Block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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