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54 瑞凌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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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瑞凌股份(300154):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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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300154):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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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瑞凌股份(300154):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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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300154):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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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瑞凌股份(300154):子公司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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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300154):子公司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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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瑞凌股份(300154):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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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雷霈先生召集和主
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二、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对《子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子公司管理制度》(2024 年 10 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10 月 2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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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瑞凌股份(300154):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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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300154):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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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15:52│瑞凌股份(300154):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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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300154):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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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 19:20│瑞凌股份(300154):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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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300154):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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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18:28│瑞凌股份(30015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瑞凌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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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3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40017-00009 号
致: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接受公司委托,指派于筱涵律师、郭平安律师(以下简称“德恒
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已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 2024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
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隆昌路8号飞扬科技创新园深
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
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5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邱光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记录。会议记录
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2,93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7.241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1,69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649%
。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
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44,1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1%。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86,1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9%。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
次会议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齐雪霞、张华、李桓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所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
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2,7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300%;反对 14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5%;弃权 6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012%;反对
14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869%;弃权 6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6119%。
根据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
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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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18:28│瑞凌股份(300154):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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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隆昌路8号飞扬科技创新园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光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0人,代表股份302,935,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2410%。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301,69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964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5人,代
表股份1,244,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761%。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4
人,代表股份986,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189%。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董事齐雪霞、张华、李桓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02,723,1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0%;
14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65,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774,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012%;
146,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869%;
65,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1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05/2c736992-e69f-4f53-868a-9ad2dff05c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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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瑞凌股份(300154):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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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300154):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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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瑞凌股份(300154):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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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300154):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0/0325a8a9-c0de-4c36-9acf-36cadb7e26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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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瑞凌股份(300154):2024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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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300154):2024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19/7f5704ca-b6c7-4af4-ad38-ce241af4ef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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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瑞凌股份(300154):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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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300154):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19/1d0e7c20-02b9-4808-9b1c-a7104f8f9d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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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瑞凌股份(300154):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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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300154):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19/2dca64ca-d16e-48c3-9646-d56debc42f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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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瑞凌股份(300154):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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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300154):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19/8584c238-45bd-43fb-88e4-af3966ff98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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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瑞凌股份(300154):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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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
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2日(星期一)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9月2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
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隆昌路8号飞扬科技创新园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实例表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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