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58 振东制药 更新日期:2025-12-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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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28 │振东制药(300158):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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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28 │振东制药(300158):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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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28 │振东制药(300158):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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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28 │振东制药(300158):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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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28 │振东制药(300158):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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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28 │振东制药(30015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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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28 │振东制药(300158):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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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28 │振东制药(30015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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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28 │振东制药(300158):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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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28 │振东制药(300158):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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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28│振东制药(300158):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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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东制药(300158):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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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28│振东制药(300158):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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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东制药(300158):公司章程(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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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28│振东制药(300158):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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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
SG”)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以下简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下同)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当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部,具体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战略部可根据需要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对企业文化、品牌建设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重大ESG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部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
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部;
(四)由战略部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二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
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与发展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签字。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
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并修订。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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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28│振东制药(300158):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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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所
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
时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
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
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
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
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其他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
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
、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
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不按照相关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等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对公司、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可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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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28│振东制药(300158):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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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选举行为,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
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
次股东会拟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
以将所有投票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的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
,采用直接投票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每位股东针对不同类型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权不
得相互交叉使用。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除非另有说明)。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
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任期不实行交错任期制,届中因缺额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
立董事人数。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提交候选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监管处罚或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保证公开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与公司无影响独立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提名人应对其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
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通知中明确说明本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表决前,主持人应告知股东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应置备专用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票数计算:
(一)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所持股份数×本次拟选董事人数;
(二)多轮选举时,每轮按该轮拟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累积表决票数;
(三)董事会秘书应在每轮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规则:
(一)股东可集中或分散投票,但所投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否则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二)股东投出总票数不得超过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三)投出总票数等于或少于累积表决票数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表决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各候选人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 董事当选条件:候选人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差额选举时,得票超过二分之一且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候选人直接当选;若多于应选人数,按得票从高到低
排序,位次在前的当选。第十八条 若出现候选人得票相同且全部当选将超过应选人数的,应对该等候选人进行下一轮选举。
第十九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
(一)若已超过《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缺额在下次股东会补选;
(二)若未达到上述标准,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的,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
选。缺额期间,原董事仍履行职务。
第二十条 股东会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董事名单,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达到”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291e6f8d-eaab-4fa6-9832-c7b2e7a209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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