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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59(新研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查询(输入股票代码):

公司公告☆ ◇300159 新研股份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12 00:00│新研股份(300159):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简称《 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 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已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涉及金额合计为1,587.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22%。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 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2/3faca530-ba0a-41ad-88e1-b59e769c33a6.PDF ─────────┬──────────────────────────────────────────────── 2024-02-05 00:00│新研股份(300159):关于变更年审机构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公告 ─────────┴────────────────────────────────────────────────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近日,公司收到大信所发来的《关于变更新研股份 2023 年度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复核人的告知函》,具体内容 如下: 一、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原指派吴育岐、郭春俊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指派冯发明 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为公司的审计服务项目提供复核工作。鉴于原签字注册会计师郭春俊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冯发明工作调整,经大信 所重新安排,将公司 2023 年报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由吴育岐、郭春俊变更为吴育岐、李泓斌,项目质量复核人由冯发明变更为刘斌。 二、本次变更后的签字会计师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简历、诚信和独立性情况 1、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泓斌,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5年开始在大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新 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度审计报告,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刘斌,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8年起开始从事证券类业务审计工作,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年 度报表审计及专项审计,从事证券工作15年,2023年开始在大信执业,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本次变更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 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 益。 三、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涉及到的相关工作安排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项 目质量复核工作产生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5/bb3ab6c2-d1f0-453a-906d-00741fde739c.PDF ─────────┬──────────────────────────────────────────────── 2024-01-31 00:00│新研股份(300159):关于控股股东与相关股东终止表决权委托的公告 ─────────┴────────────────────────────────────────────────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研股份”)控股股东嘉兴华控腾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华控腾汇”)于近日向与其于 2019 年 1 月 4 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股东韩华、杨立军分别出具《关于终止表决权 委托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终止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 月 4 日,因股东韩华、杨立军及其他股东共九名,与华控腾汇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华控腾汇受让公司 128,148, 293 股股份,同时韩华和杨立军与华控腾汇签署《表决委托协议》,将二人在股份转让后仍分别持有的93,019,770 股和 64,264,862 股,合计 157,284,632 股股份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华控腾汇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相关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和委托投票表决权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 2024 年 1 月 8 日,华控腾汇分别向韩华、杨立军出具《关于终止表决权委托的告知函》,因韩华在发函之日已不再持有公司 的股份,鉴于此,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自韩华不再持有新研股份的股份之日起,华控腾汇与韩华在《表决权委托协议》 项下全部授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关系予以终止;杨立军在华控腾汇发函之日,仅持有公司股份 749,562 股,且均为司法冻结状态, 鉴于杨立军实际丧失授权股份的情况,华控腾汇决定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全部授权股份与杨立军的表决权委托关系。 2024 年 1 月 11 日,韩华和杨立军对《关于终止表决权委托的告知函》均已知悉并同意告知函内容,且对告知函无异议,均签 署了《关于终止表决权委托的告知函》之回执。 二、本次终止表决权委托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终止表决权委托关系后,华控腾汇仍持有公司股份 128,148,2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5491%,其关联股东嘉兴华控永拓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海华控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计 持有公司 33,659,904 股,占公司总股本 2.2455%,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10.7946%股份。 韩华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杨立军持有公司 749,562 股,占公司总股本0.05%。 三、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后,截止 2024 年 1 月 19 日,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华控腾汇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有 公司 161,808,197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7946%,公司前十名股东中,华控腾汇为第一大股东,华控永拓为第二大股东,第三至第十 名股东合计持股为 74,627,635 股,合计持股比例 4.97%,亦低于华控腾汇所持表决权,不足以影响华控腾汇对新研股份的控制权。 公司委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出具《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 意见书》,具体内容请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华控腾汇,实际控制人仍为张扬先生。终止表决权委托关系后,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 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备查文件 1、《关于终止表决委托的告知函》(韩华、杨立军) 2、韩华、杨立军签署的《关于终止表决委托的告知函》之回执 3、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31/d65cddef-cd4d-45b4-8c8b-bae7c5a4c414.PDF ─────────┬──────────────────────────────────────────────── 2024-01-31 00:00│新研股份(300159):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关于新研股份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 ─────────┴──────────────────────────────────────────────── 新研股份(300159):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关于新研股份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31/bbf31c72-fc81-43b7-9a01-86762b6f3574.PDF ─────────┬──────────────────────────────────────────────── 2024-01-30 00:00│新研股份(300159):2023年度业绩预告 ─────────┴──────────────────────────────────────────────── 特别提示: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预计的业绩: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3、业绩预告情况: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10,500 万元—15,000 万元 盈利:7,656.70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12,000 万元—16,500 万元 盈利:6,521.03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报告期内,由于航空航天行业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因素的影响,客户产品升级换代导致年度排产计划和订单需求节奏有所调整 ,因此收入下降较多导致亏损。 2、预计 2023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 1,500 万元。 四、风险提示 1、本次业绩预告是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2、公司将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具体财务数据,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29/6ceb05b2-188f-4ff0-96f8-98016e9a5d56.PDF ─────────┬──────────────────────────────────────────────── 2024-01-22 00:00│新研股份(300159):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和11月22日分别对外披露《关于公司涉及 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2022-083),因11月13日披露的诉讼被告之一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后简称“什邡星昇”)经查询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已全部处于质押/冻结状态,什邡星昇已不存在可用于业绩补偿回购的公司股份, 故近期公司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变更诉讼请求,并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3)川06民初57号,公司已补交案 件受理费。11月22日披露的诉讼被告之一方子恒经查询其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已无可用于业绩补偿回购的公司股份,公司向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变更诉讼请求,并收到《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2023)川01民初1188号,公司已补交案件受理费,对此公司参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本次变更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诉讼请求的基本情况 (一)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情况(案件一) (1)请求事项 由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23)川06民初57号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诉胡鑫、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业绩承诺合同纠纷一案,公司现申请将原《起诉状》第一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共计人民币203,013,552.20元” 变更为: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38,941,802.20元”另同时请求变更原《起诉状》附件一内容,其余诉讼 请求不变。 上述诉讼请求变更后,公司主张的诉讼标的合计金额为246,115,150.15元。 (2)事实与理由 根据公司起诉时提交的相关证据,截止2023年8月31日,本案被告之一什邡星昇仍持有、未冻结/质押的原告股份合计6,850,000 股。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3.3.2条约定:“业绩承诺期乙方发生补偿义务的,乙方应首先以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因此公司作为原告在计算什邡星昇需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时,已预先扣除了上述可用于业绩补偿回购的股份,再计算其应补偿的现 金金额。 2023年12月19日,公司经查询股东名册发现什邡星昇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其已不存在可用于业绩 补偿回购的公司股份,故原起诉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请求数额需相应调整。调整后被告什邡星昇应承担的业绩补偿款应为183,606,80 0.44元,两名被告胡鑫和什邡星昇应承担的业绩补偿款合计238,941,802.20元。 (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情况(案件二) (1)请求事项 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23)川01民初1188号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诉韩华、杨立军等6名被告业绩承诺 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申请将原《起诉状》第一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962,899,922.24元”变更为: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987,622,659.83元”另同时请求变更原《起诉状》附件一内容,其余诉 讼请求不变。 上述诉求请求变更后,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合计金额为2,047,239,254.39元。 (2)事实和理由 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截止2023年8月31日,本案被告之一方子恒仍持有的、未冻结/质押的原告股份合计4,713,582股。 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3.3.2条约定:“业绩承诺期乙方发生补偿义务的,乙方应首先以本次交易获得的甲方股份进行补偿”, 因此原告在计算方子恒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时,已预先扣除了被告方子恒上述可用于业绩补偿回购的股份,再计算其应补偿的现金金额 。 2023年12月19日,原告经查询发现被告方子恒已不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其已不存在可用于回购的公司股份,故原《起诉状》第一 项诉讼请求的数额需相应调整。调整后被告方子恒应承担的业绩补偿款为34,255,000.59元,全部六名被告应承担的业绩补偿款合计1 ,987,622,659.83元。 二、其他情况说明 因本次案件一变更诉讼请求,四川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传票》,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9时30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 定期报告。 四、诉讼审理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或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作出预判。公司将根据该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缴费通知书 2、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22/8da7237c-d7d6-4087-b484-02677a751477.PDF ─────────┬──────────────────────────────────────────────── 2024-01-22 00:00│新研股份(300159):关于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之2015-2017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的进展公告 ─────────┴──────────────────────────────────────────────── 一、业绩承诺事项背景回顾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研股份”)在 2015 年 3月和 2015 年 5 月,与韩华、杨立军、卢臻 、刘佳春、张舜、方子恒、胡鑫、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各业绩承诺方”)以及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 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钛科技”)其他原股东共计 29 人先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该等协议 约定新研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业绩承诺方及新航钛科技的其他原股东收购该等人员持有的新航钛科技 10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收购”),本次收购总价款为人民币 36.3967 亿元。同时约定各业绩承诺对手方承诺新航钛科技 2015、2016、2017 年度(以下称“业绩承诺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70 亿元、2.40亿元和 4 亿元(以下称“承诺 净利润”)。如业绩承诺期内新航钛科技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新研股份进行补偿等事宜。 2015 年 3 月和 2015 年 5 月,新研股份与各业绩承诺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该等协议详细约定 了各业绩承诺方对新研股份承诺: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7,000 万元、24,000 万元和 40,000 万元,如业绩 承诺期内新航钛科技扣非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新研股份进行补偿,补偿时优先以各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收 购获得的原告股份进行补偿,股份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补偿,不管是股份补偿还是现金补偿,补偿上限为各业绩承诺方从本次收购 中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之总数等内容。 2015 年 10 月,新研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批复,并于 2015 年 12 月实施完毕。 二、业绩承诺事项未完成情况说明 新研股份完成上述收购后,各业绩承诺方成为公司股东,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的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新航钛科技在业绩承诺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指标均达标,各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已实现。 因 2021 年 11 月 8 日,新研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调查。 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韩华、杨立军、胡鑫、张舜、刘佳春、匡理鹏、周卫华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新航钛科技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 年度至2019 年度,各年度虚增利 润总额分别为 1.77 亿元、3.98 亿元、5.63 亿元、3.13亿元、-1.40 亿元,并认为业绩承诺方等人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及的虚增利润,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近期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 告》确认,(大信专审字[2023]第 12-00086 号),业绩承诺期(2015 年度-2017 年度)新航钛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实际净利润)分别为-17,012.91 万元、-43,762.66 万元以及-25,859.53 万元,远低于各业绩承诺方作出的承诺净利润人民币 17 ,000 万元、24,000 万元和 40,000 万元。因此,业绩承诺期间各业绩承诺方并未实现业绩承诺,根据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并结合 目前业绩承诺各方实际持股情况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状态,考虑是否受司法冻结、质押等因素影响,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新研股 份进行补偿。 三、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明细 1、各业绩承诺方应当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情况如下: 序号 业绩承诺方 业绩补偿(元) 1 韩华 1,072,118,258.20 2 杨立军 561,782,000.24 3 卢臻 186,347,202.79 4 刘佳春 35,625,199.15 5 张舜 97,494,998.86 6 方子恒 34,255,000.59 7 胡鑫 55,335,001.76 8 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3,606,800.44 合计 2,226,564,462.03 注:1.《盈利预测补偿协议》3.3.1、3.3.2条约定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 润)/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业绩承诺方所持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内发生补偿义务的,乙方应首先以 本次交易获得的甲方股份进行补偿。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2.《盈利预测补偿协议》3.3.8条、3.4 条,业绩承诺方应当按照本次交易各自认购股份数占全部业绩承诺方认购股份总数的比 例承担相应股份的补偿责任,责任上限为各自从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之总数。 2、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六条约定,如任一业绩承诺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其补偿义务,则每逾期一 日,该承诺方应按未补偿部分金额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日贷款利率(年贷款利率/365 天)计算违约金支付给新研股 份,直至其补偿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违约金的起算金额以上表中所列金额为基数,违约金起算时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日 起算,即从 2023 年 1 月 19 日起算,暂定计算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各方违约金合计 45,858,025.57 元。 3、《盈利预测补偿协议》3.3.3 条约定,如果新研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应相应 调整,调整后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如果新研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按 照本条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随相应补偿股份返还给新研股份,各承诺方应当返还 的现金分红款合计 20,931,916.95 元。 四、进展说明 截止目前,上述各业绩承诺方并未履行补偿义务,公司已对上述所涉及业绩承诺方未完成业绩承诺事项进行法律诉讼,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1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2023年 11 月 22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以及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4-001),后续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22/3d034757-127c-4472-b26e-e13bb463b22d.PDF ─────────┬──────────────────────────────────────────────── 2023-12-25 00:00│新研股份(300159):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 ─────────┴──────────────────────────────────────────────── 新研股份(300159):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5/79f70c0f-5f08-408e-ae8e-613d7eb8e3a8.PDF ─────────┬──────────────────────────────────────────────── 2023-12-25 00:00│新研股份(300159):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新研股份(300159):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5/35198a01-63f5-4f04-b8b2-9b3950890eef.PDF ─────────┬──────────────────────────────────────────────── 2023-12-25 00:00│新研股份(300159):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不存在变更过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5 日北京时间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25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5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郑毅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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