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59 *ST新研 更新日期:2025-07-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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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7:22 │*ST新研(300159):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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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22 │*ST新研(300159):关于预重整期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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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7:42 │*ST新研(300159):关于召开预重整期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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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20 │*ST新研(30015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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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20 │*ST新研(30015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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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8:12 │*ST新研(300159):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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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ST新研(300159):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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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ST新研(30015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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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ST新研(30015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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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7:57 │*ST新研(300159):关于预重整辅助机构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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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7:22│*ST新研(300159):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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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研(300159):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5c27a1ac-3d6c-433f-9b22-afff82667b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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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22│*ST新研(300159):关于预重整期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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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30 日,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或“公司”)收到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债权人”)发来的《告知函》,申请人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或“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2025 年 6 月 5 日,乌鲁木齐中
院出具(2025)新 01 破申(预)1 号《预重整备案通知书》,对债权人对新研股份预重整申请进行备案登记。同日,乌鲁木齐中院出
具(2025)新 01 破申(预)1 号《确定书》,确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预重整辅助机构。为推进公
司预重整工作,预重整辅助机构决定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目前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工作正在持续进行中。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预重整,预重整辅助机构定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 15 时30 分通过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目
前会议已经结束,现将召开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 15 时 30 分以网络会议的形式在“律泊智破会议系统”召开,议程如
下。
第一项议程:预重整辅助机构作《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预重整辅助机构阶段性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第二项议程:债权人会议对新研股份预重整阶段的债权表进行核查。
二、债权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网络参会)、预重整辅助机构代表、新研股份代表、新研股份职工代表等。
三、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不涉及表决事项。
四、债权审查情况
截至 2025 年 7 月 15 日,预重整辅助机构已初步审查确认债权 10.04 亿元,不予确认债权 695.94 万元,暂缓确认债权 10.
61 亿元。本次会议结束后,预重整辅助机构将继续推进债权申报审查工作。
五、风险提示
1、乌鲁木齐中院对申请人提出的预重整申请进行备案登记,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
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
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如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鉴于公司 2024 年度末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交易规则》(2025 年修订)10.3.11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 10.3.1 条第一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
,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
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八)虽满足第 10.3.7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九)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 2025 年度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上述终止上市风险
并注意投资风险。
3、如法院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积极配合开展重整工作。如果公司能够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
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如果公司重整失败,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将根据被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均
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8/7a786b65-4492-4645-8e83-5a966b1a6c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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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7:42│*ST新研(300159):关于召开预重整期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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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研(300159):关于召开预重整期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6c3212e8-a24b-4264-be59-4e086f0a48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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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20│*ST新研(30015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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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不存在变更过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7 日北京时间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7 月 7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7 月 7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郑毅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
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76 人,代表股份 200,173,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62,308,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0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70 人,代表股份 37,865,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71 人,代表股份 38,065,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70 人,代表股份 37,865,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1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851,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96%;反对 1,3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899%;弃权 94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05%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42,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79%;反对 1,3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79%;弃权 94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4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委派的王蕾律师、王聪律师通过现场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研股份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d36ed5d6-b18e-483b-af59-f105b052d5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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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20│*ST新研(30015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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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郵編:830000
15th Floor, Sheng Da Building,No.499 YunTai Road,Urumqi 830000,China電話/Tel:13899993996 (+86)(991)3070
288
網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王聪律师、王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
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
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7 日 14:30 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公司 1 楼会议室召开,
由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郑毅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7 月 7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7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下午收市后的《股
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6名,
代表股 162,308,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064%。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70名,代表股份 37,865,784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11%。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876 名,代表股份 200,173,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3275%。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确
认。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
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851,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96%;反对 1,3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899%;弃权94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05%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742,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79%;反对 1,38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79%;弃权 94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41%。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上述议案为非
累积投票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831aeba1-ef5a-4780-812e-45369da1a5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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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8:12│*ST新研(300159):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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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重整基本情况
2025 年 5 月 30 日,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或“公司”)收到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债权人”)发来的《告知函》,申请人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或“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5 年 6 月 5 日,乌鲁木齐中院出具(2025)新 01 破申(预)1 号《预重整备案通知书》,对债权人对新研股份预重整申请
进行备案登记。同日,乌鲁木齐中院出具(2025)新 01 破申(预)1 号《确定书》,确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
所联合担任预重整辅助机构。
为顺利推进公司预重整工作,预重整辅助机构决定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
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3 日、6 月 6 日和 6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
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关于法院对预重整申请备案登记及确定预重整辅助机构
的公告》《关于公司预重整期间债权申报的公告》《关于预重整辅助机构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二、招募投资人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接预重整辅助机构通知,共收到 55 家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并均已足额缴纳报名保证金,其中
意向产业投资人 19 家,意向财务投资人 36 家。目前,公司正在积极配合预重整辅助机构推进各项预重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
申报与审查,审计与资产评估,重整投资人招募、遴选和谈判等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三、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尚在进行中,最终遴选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工作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乌鲁木齐中院对申请人提出的预重整申请进行备案登记,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
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
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如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鉴于公司 2024 年度末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交易规则》(2025 年修订)10.3.11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 10.3.1 条第一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
,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
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八)虽满足第 10.3.7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九)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 2025 年度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上述终止上市风险
并注意投资风险。
4、如法院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积极配合开展重整工作。如果公司能够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
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如果公司重整失败,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将根据被申请预重整及重整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均
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7317ac88-0517-4eb9-a774-1e390c600e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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