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59 新研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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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12 │新研股份(300159):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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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6:52 │新研股份(300159):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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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7:32 │新研股份(300159):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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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7:36 │新研股份(300159):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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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7:36 │新研股份(300159):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新研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 │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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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7:36 │新研股份(300159):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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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7:36 │新研股份(300159):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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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7:36 │新研股份(300159):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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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7:36 │新研股份(30015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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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7:05 │新研股份(30015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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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12│新研股份(300159):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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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一)授予登记数量:300.00万股 (二)授予登记人数:1人 (三)授予价格:1.42元/股 (四)股票来源:公
司定向增发 A股普通股 (五)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4年 11月 26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审核确认,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a60aa67d-f563-46f8-9a2f-031190f11e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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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6:52│新研股份(300159):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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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诉讼回顾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和11月22日分别对外披露《关于公司涉及
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2022-083),后续因部分被告因所持公司股份状态和持股数量发生变化,公司特此向四川
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变更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
讼的进展公告》,德阳中院和成都中院分别于2024年3月13日和2024年1月16日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01民初1188号,成都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韩华系
新航钛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在收购前后均实际参与公司运营。其余被告人员均系新航钛公司原股东。本案中,新研股份诉
请各被告作为新航钛公司原股东,承担股权转让后业绩不达标财务造假行为的违约责任。经查,被告韩华已因该交易事项中存在违法
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已移交法院审理,其涉刑的交易对象即新航钛公司,涉刑的行为包括交易新航钛公司时的资料和财务造假等
,该违法行为也与本案原告据以起诉的案件事实重叠。本案的其他被告作为新航钛公司原股东和高管,在案涉事项中被中国证监会审
查的财务造假、违规披露等行为,也应属于调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
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其他说明
对于上述案件,公司后续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司损失和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审理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最终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作出预判。公司将根据该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01民初1188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b44742bb-83a5-4a9c-ad0b-a906985d8a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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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7:32│新研股份(300159):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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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诉讼回顾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和11月22日分别对外披露《关于公司涉及
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2022-083),后续因部分被告因所持公司股份状态和持股数量发生变化,公司特此向四川
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变更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
讼的进展公告》,德阳中院和成都中院分别于2024年3月13日和2024年1月16日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德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06民初57号,德阳中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鑫、什邡星昇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四川新航钛原股东,新研股份以被告股权转让后被收购公司四川新航钛业绩承诺期业绩不达标财务造假为由
要求被告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经查,四川新航钛原大股东、法定代表人韩华已因该交易事项中存在违法行为被追究刑
事责任,已移送法院审理。韩华的违法行为与本案原告据以起诉的案件事实重叠。本案被告作为新航钛公司原高管、股东,在案涉事
项中被证监会审查的财务造假、违规披露等行为,也属于调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
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其他说明
1、对于上述案件,公司后续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司损
失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与公司本次业绩补偿案件相关的其他6名被告目前尚未收到成都中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四、诉讼审理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最终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作出预判。公司将根据该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06民初57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9ce334c6-1f86-441e-a1d4-35cf928c53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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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7:36│新研股份(300159):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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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300159):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1b40e24a-6e89-48a9-bafe-18cb582954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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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7:36│新研股份(300159):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新研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
│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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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300159):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新研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b6039a5a-a24f-4960-be6f-58dbb613d3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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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7:36│新研股份(300159):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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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为子公司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29cc1be4-8b7a-42af-81fa-5630f7627d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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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7:36│新研股份(300159):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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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300159):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02f8a23c-2fe2-4432-9482-59b616dbb1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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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7:36│新研股份(300159):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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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300159):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c2bfdaed-2834-492b-a85e-98b603a875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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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7:36│新研股份(30015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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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300159):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f624d4f7-f59e-4db3-b0e5-edc60c3427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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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7:05│新研股份(30015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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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30015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83084ed4-4d2a-44bf-bbc5-07c5161014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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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7:05│新研股份(30015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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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不存在变更过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 日北京时间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郑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38 人,代表股份 189,300,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2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62,308,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2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32 人,代表股份 26,991,9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33 人,代表股份 27,191,9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32 人,代表股份 26,991,9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0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借款展期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1,390,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214%;反对 5,651,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853%;弃权 2,25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3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8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103%;反对 5,651,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825%;弃权 2,25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7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委派的陈万财律师、王聪律师通过现场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研股份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b7a200f6-79b5-4482-9e4b-d30a312ef0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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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新研股份(30015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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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300159):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8076af77-d546-4a8f-a04c-906e8db2b9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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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0:00│新研股份(300159):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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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300159):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6/154b9223-97ca-4451-9f4d-e2ef091ffe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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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0:00│新研股份(300159):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借款展期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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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借款展期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潍坊新航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新航钛”)于 2019 年 6
月与潍坊市盈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瑞投资”)签订《借款协议》,向盈瑞投资借款 1 亿元人民币,由四川新航钛为该笔
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专项用于潍坊宇航的生产运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配套等需要,由于公司整体近年来资金一直较
为紧张,该笔借款到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经与盈瑞投资友好协商沟通后,将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111,987,671.23 元展
期十八个月,展期至 2022 年 12 月 25日。2023 年 3 月,公司与盈瑞投资、四川新航钛、潍坊新航钛四方签署《关于潍坊四川新
航钛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之借款展期协议》,根据拟签署相关协议的约定,鉴于原协议借款 111,987,671.23 元尚未进行清偿,截止 2
022 年 12 月 25日未清偿利息金额 11,769,444.02 元,未清偿的利息转为新的本金,展期后新的借款本金合计 123,757,115.25 元
,协议各方均同意继续展期至 2024 年 1 月10 日。目前潍坊新航钛已偿还借款本金 0 元,已清偿利息 500 万元。
鉴于公司整体资金压力尚未解决,经各方友好协商并确认,原协议项下潍坊新航钛应还款余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45 亿元,原协
议项下潍坊新航钛应还款余额作为本协议的借款本金。为免疑义,各方进一步确认,上述原协议项下潍坊新航钛应还款余额包含了潍
坊新航钛根据原协议应向盈瑞投资偿还的全部款项的余额,包括原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等,且不存在未计
算在本协议借款本金范围内的其他潍坊新航钛应向盈瑞投资偿还金额。新研股份为潍坊新航钛本次借款展期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45
亿元的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次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担保范围为上述借款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
、违约金、相关费用和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四川新航钛以持有潍坊新航钛 100%股权为潍坊新航钛本次借款展期
的清偿义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主债务为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款项的义务等。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潍坊新航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8JDL35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胡鑫
5、注册资本:2,2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6年4月6日(潍坊宇航前身潍坊政通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16年4月6日,于2019年6月20日变更为潍
坊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制造、研发、销售:航空、航天器及设备,钛及钛合金制品,高温合金制品,铝合金制品,复合材料制品,机械
设备,电子产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四川新航钛持有潍坊新航钛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审计数)
资产总额 12,912.02 13,489.38
负债总额 15,434.46 15,433.31
净资产 -2,522.44 -1,943.93
项目 2024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3 年度(审计数)
营业收入 20.88 77.86
利润总额 -578.52 -1,355.83
净利润 -578.52 -1,317.99
10、经查询,潍坊新航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借款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潍坊新航钛最早于 2019 年 6 月与盈瑞投资、四川新航钛签署的《借款协议》项下的 1 亿元本金及后续签署的《借款展期
协议》加之相应利息,截止本次展期之日,尚未清偿完毕,经法院调解,现公司、四川新航钛、潍坊新航钛与盈瑞投资签订《关于潍
坊新航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之借款和解协议》,各方共同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原协议项下潍坊新航钛应还款余额为不超过人
民币1.45 亿元,原协议项下潍坊新航钛应还款余额作为本协议的借款本金。
为免疑义,各方进一步确认,上述原协议项下潍坊新航钛应还款余额包含了潍坊新航钛根据原协议应向盈瑞投资偿还的全部款项
的余额,包括原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等,且不存在未计算在本协议借款本金范围内的其他乙方应向甲方偿
还金额。新研股份为潍坊新航钛本次借款展期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45 亿元的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次展期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担保范围为上述借款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和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四川新航钛以持有潍坊新航钛 100%股权为潍坊新航钛本次借款展期的清偿义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主债务为借款人在
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款项的义务等。
借款期限为自相关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10 日。
截至目前,公司、四川新航钛、潍坊新航钛尚未与盈瑞投资签订本次借款和解协议,公司授权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与本次借款相
关的协议、合同等。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四川新航钛本次为控股孙公司潍坊新航钛提供借款展期担保,由于公司近年来资金一直较为紧张,该笔借款到
期后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经与盈瑞投资友好协商沟通后,本次将前次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45 亿元作为本
次借款本金展期至 2026 年 1 月 10 日,以满足潍坊新航钛生产及建设的经营需要,将为扩大生产交付能力带来积极影响,对其担
保有利于加快潍坊新航钛项目建设进度,有利于日常流动资金的周转,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潍坊新航钛是四川新航钛 100%全
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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