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61 华中数控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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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22 │华中数控(300161):关于获得项目经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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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55 │华中数控(30016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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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55 │华中数控(300161):关于华中数控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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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55 │华中数控(30016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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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55 │华中数控(300161):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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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54 │华中数控(300161):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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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54 │华中数控(300161):总裁工作细则(2026年4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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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54 │华中数控(30016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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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54 │华中数控(30016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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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54 │华中数控(300161):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张凌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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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22│华中数控(300161):关于获得项目经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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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取项目经费的基本情况
近日,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国家科技项目经费 662.40万元,本次收到的项目经费金额占公司
202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40.59%。公司获得的上述项目经费为现金形式,上述资金已经到账。
二、经费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
1.经费的类型与确认计量
根据规定,公司本次收到的项目经费中,其中 84.60万元认定为与资产相关,577.80万元认定为与收益相关,将作为递延收益入
账,公司将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分期计入其他收益。
2.经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具体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仍须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收款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7eb6f43c-4e9d-4ff0-9568-a063baf2ec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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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55│华中数控(30016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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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
邮编:100062
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箱:zhongxi@zhongxicpa.net目录
内 容 页 次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2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喜特审2026T00178号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
数控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华中数控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地址:北京市崇文门外大街 11号新成文化大厦 A座11层
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政编码:100062
我们认为,华中数控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方 钢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滨滨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地址:北京市崇文门外大街 11号新成文化大厦 A座11层
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政编码:100062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d20f19a8-c92d-4ad3-b6f6-40743103c4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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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55│华中数控(300161):关于华中数控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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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数控(300161):关于华中数控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b3a19729-f83c-4d23-96f7-91f0b05a96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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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55│华中数控(30016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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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数控(30016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8f2b6a49-8e1b-4640-8a36-a9a8b075f6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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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55│华中数控(300161):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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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数控(300161):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7aabcea5-5726-4674-b150-d41c34725a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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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54│华中数控(300161):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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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6年 4月 27日召开的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上市公司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5月 20日 13: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2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 14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凡 2026年 5月 1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和其他中介机构人员。
8.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董事会 2025年度工作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董事长 2026年度薪酬与考核管理方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关于拟购买董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9.0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年)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6年 4月 27日召开的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
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
2.登记时间:2026年 5月 18日 10:00-16:00;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 2026年 5月 18日下午 16:00之前送达或传真(
027-87180605)到公司。
3.登记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5.联系人:陈程、王琼
6.联系电话:027-87180605
7.传 真:027-87180605
8.邮 编:430223
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
的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fd952e9d-26ef-4aa1-a9ce-07b98c5e5f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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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54│华中数控(300161):总裁工作细则(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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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数控(300161):总裁工作细则(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212fc234-ee80-4c1b-abf1-8dfce27e7c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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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54│华中数控(30016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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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对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
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任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
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董事离任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第四条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
任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第五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相
关规章制度规定。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下列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
(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任。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
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任交接相关文件。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交接。
第十二条 如离任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
报告。第十三条 拟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离任文件中明确是否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及其他未尽事宜,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任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
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任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公司应当对离任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
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深交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如涉及),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任而免除。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述保密义务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持续履行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如增持计划、限售承诺等),并及时向公司
报备承诺履行进展。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离任人员公开承诺事项,定期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
行承诺。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发现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
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二十二条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30aefe9c-9e0c-484b-950c-a31c721147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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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9:54│华中数控(30016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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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
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
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进行考核发放,不另外就董事职务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
其他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实行年薪制。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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