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62 雷曼光电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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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00:00│雷曼光电(30016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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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
股 A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均含本数)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59 元/股(含本数)。按回购价格上限及回购金额区间测算,回购股份数量为 6,069,803 股至 12,139,
60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1.45%至 2.8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本次
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2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1)。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
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1,418,111 股,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的 2.72%,最高成交价格为 5.68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 3.60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51,384,802.91 元(不含交易费用)。上
述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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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00:00│雷曼光电(30016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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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之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召
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大会通知》”),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
席会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所有议案已在《大会通知》
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
西丽白芒百旺信工业园区二区八栋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漫铁先生主持。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15-9
: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共计101,67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0,252,
019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扣减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的比例为24.7827%。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024 年 2 月 21 日下午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股东均持有股东相关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共计 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410,252,019 股的比例为0.004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共计 101,69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0,252,019 股的比例
为 24.7876%。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 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0,252,019 股的比例为 0.004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
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监票、
计票,并当场公布最终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101,6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000%;反对 100 股,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2、《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101,6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000%;反对 100 股,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 101,6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000%;反对 100 股,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4、《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 101,6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000%;反对 100 股,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大会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也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
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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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00:00│雷曼光电(300162):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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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信及担保进展情况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以及2023年5月15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
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本次授
权期限为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在上述综合授信额
度内,同意公司对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方式依据具体情况
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对同一融资业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重复计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拓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享科技”)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5,000万元。同时,公司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拓享科技本
次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拓享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0年12月09日
法定代表人 李漫铁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第四工业区30号厂房
注册资本 7,500万元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LED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LED灯饰照明、
LED灯具照明、LED电源、消防灯具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
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
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LED灯饰照
明、LED灯具照明、LED电源、消防灯具的生产、LED显示屏技
术开发及销售。
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持有拓享科技100%的股权,拓享科技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财务指标 2022年度拓享科技实现营业收入34,418.64万元,利润总
额2,045.28万元,净利润1,634.52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
日,拓享总资产30,586.33万元,总负债22,490.03万元,净资
产8,096.3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3.53% 。
2023年第1-9月拓享科技实现营业收入28,716.89万元,
利润总额265.37万元,净利润277.02万元。截至2023年9月30
日,拓享总资产33,291.10万元,总负债24,802.42万元,净资
产8,488.6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4.5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受信人:深圳市拓享科技有限公司
3、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被担保主债权: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
为人民币5,000万元。
5、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
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自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尚未到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2,0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76%,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6/4fb27aed-654a-4024-9000-ad9e8dac51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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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00:00│雷曼光电(30016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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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在公司五楼
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4年 2 月 26 日以邮件、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为紧急会议,召集人已在会议上
作出相关说明。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杰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一致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授予数量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和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2 月 26 日,并同意以 6.5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49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419.3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6/13532c1d-7902-4f7b-beef-5c602e17b5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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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00:00│雷曼光电(30016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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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于 2024 年 2月 26 日在公司本部五
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以邮件、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为紧急会议,召集人
已在会议上作出相关说明。会议由董事长李漫铁先生主持,应到董事七名,实到董事七名,其中独立董事廖朝晖女士、金鹏先生以通
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
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期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2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6.59 元/股,向 2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19.34 万股限制性股
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9)。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关联董事左剑铭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6/c1a64736-4b0b-4d03-8dcf-4e298d55c4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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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00:00│雷曼光电(30016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雷曼光电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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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雷曼光电”或“公司”)的委托,就雷曼光电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声明如下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前述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雷曼光电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雷曼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
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作出的事实判断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公司
已全面地向我所经办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文件资料,并且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
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等其他领域的证明材料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雷曼光电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雷曼光电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及上报,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雷
曼光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左剑铭已回避表决。
2.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4 年 1 月 31 日至 2024 年 2 月 9 日,公司对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截至 2024 年 2
月 9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拟作为激励对
象的董事左剑铭已回避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1.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确定 2024 年 2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
2.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以 2024 年 2月 26日为首次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1.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49名激励对象授予 1419.34 万股限制性股票。
2.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认首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49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摘
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激励计划》及摘要的相关规定。同意以 2024 年 2月 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4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19.34
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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