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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63(先锋新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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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163 先锋新材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4 16:49│先锋新材(300163):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 先锋新材(300163):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4/0c15d9ba-b0e3-4b63-9186-1948e2fa373c.PDF ─────────┬──────────────────────────────────────────────── 2024-04-10 19:54│先锋新材(300163):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 股东卢先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84,012,35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7.72% ),其中被质押56,381,23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67.11%),被司法冻结83,412,35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99.29%), 被轮候冻结22,180,37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6.40%)。目前卢先锋仍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若质押和冻结的 股票被处置,可能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东股份冻结进展情况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锋新材”)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发送的关于傅善波民 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判决书(案号:(2024)浙02民初47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卢先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傅善波借款本金9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24年1月15日的 利息43,652,616.67元;202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其中5000万元按照年利率17%计算,4000万元按照年利率16.6%计算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傅善波律师费100万元;如卢先锋未能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原告傅善波有权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450000010303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载明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为300163.SZ)股份250 0万股、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450000011777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载明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代码为300163.SZ)股份2000万股优先受偿。 该案件傅善波已申请法院冻结了上述卢先锋质押在其处的4500万股股票。 关于该诉讼案件,公司前期已进行信息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2024年3月5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 告。 二、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99.29%,且剔除计算累计被冻结和 轮候冻结股份将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地位。关于卢先锋先生的其他情况说明如下: (1)卢先锋先生最近一年存在大额债务逾期的情况,包含三项质押融资违约和一项个人借款逾期。质押融资违约情况一是质押 给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质权方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股票因质押融资期间的 违约行为被强制平仓,强制平仓前共计37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经强制平仓31,201,146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6.58%),仍有6,178,8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尚未被平仓,还在质押状态;二是林宜生为原告的民间借贷诉讼案 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卢先锋及配偶徐佩飞所持股票随时可能被司法处置;三是本公告所述的傅善波质押融资诉讼案件。一项个人借 款逾期情况是卢先锋向傅善波借款本金108,035,000元人民币,因逾期未还导致被诉的案件。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 、2022年4月25日、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9日、2022年8月18日、2022年8月25日、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2日、2022年12 月7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7月19日、2023年12月11日、2024年4月3日、2022年5月12日、2022年5月18日、2024年1月26日、2024 年2月21日、2024年3月5日、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质权人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林宜生的两笔质押融资可能与第三人贺沁铭与卢先锋的股权转让纠纷有关,具体 详见公司2024年3月19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2024年4月1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 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49号回复的公告》。 (2)卢先锋还存在两起涉仲裁情况,卢先锋及其关联公司先锋弘业、开心投资为宁波市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 顺建工”)合计3992万元的合同负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展顺建工合同违约,被债权人仲裁至宁波仲裁委员会,卢先锋先生及关联 公司作为连带担保责任人一并被列为被申请人。仲裁申请已在2024年2月20日被受理,目前两起仲裁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 (3)公司为卢先锋控制下的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目前开心投资在工商银行 的担保贷款存在逾期未还的情况,后续工商银行可能会扣划公司账户资产以履行代偿义务,也可能冻结公司账户。若公司账户被扣划 ,会触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可能会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若公司账户被冻结,则会直接触及其他风险警示 情形。前期公司已进行信息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贷款逾期未还的公 告》、2024年4月1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49号回复的公告》。 (4)目前卢先锋先生仍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其所持股票均处于质押和冻结状态,目前林宜生案已进入执行阶 段,卢先锋质押给林宜生的5,202,380股股票和法院冻结的卢先锋17,341,823股股票、卢先锋配偶徐佩飞9,689,300股股票可能作为执 行标的(以上股票合计32,233,5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若执行成功,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将减少6.8%(以公告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处置金额未能覆盖林宜生案生效判决的诉请金额,因此股票可能会全部被司法处置),将下降至10.92%,与持股 4.75%排名第二的股东仍有较大差额,卢先锋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如本公告前文所述,傅善波质押融资诉讼案件已 有一审判决,若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那么判决生效后若卢先锋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傅善波可能会申请强制执行,该案 卢先锋被冻结的45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9.49%)可能会被司法处置,卢先锋持股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存在丧失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地位的极大可能。 (5)目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与卢先锋先生保持密切沟通,并持续关注其股票变动 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督促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 股东提供的傅善波诉讼案件的判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0/b40c63c5-3038-4d80-b3a7-c8feec5407e0.PDF ─────────┬──────────────────────────────────────────────── 2024-04-10 19:53│先锋新材(300163):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进展公告 ─────────┴──────────────────────────────────────────────── 股东卢先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84,012,35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7.72% ),其中被质押56,381,23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67.11%),被司法冻结83,412,35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99.29%), 被轮候冻结22,180,37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6.40%)。目前卢先锋仍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若质押和冻结的 股票被处置,可能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东控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情况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发送的关于起诉贺沁铭股权转让纠纷 一案的人民法院公告,卢先锋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宁波中院已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编号:(20 23)浙02民初450号民事裁定书)。 同时,卢先锋向公司发送了书面告知函,其告知公司,原诉讼请求要求贺沁铭继续履行协议,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将会有新的 诉讼请求重新起诉。 关于该诉讼案件,公司前期已进行信息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 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2024年4月1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49号回复的公告》。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公司作为卢先锋与贺沁铭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股权的标的公司,仅作为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 2. 目前卢先锋先生仍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其所持股票均处于质押和冻结状态,目前林宜生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卢先锋质押给林宜生的5,202,380股股票和法院冻结的卢先锋17,341,823股股票、卢先锋配偶徐佩飞9,689,300股股票可能作为执行 标的(以上股票合计32,233,5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若执行成功,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将减少6.8%(以公告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处置金额未能覆盖林宜生案生效判决的诉请金额,因此股票可能会全部被司法处置),将下降至10.92%,与持股4. 75%排名第二的股东仍有较大差额,卢先锋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傅善波质押融资诉讼案件已有一审判决,若双方均 未提起上诉,那么判决生效后若卢先锋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傅善波可能会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卢先锋被冻结的4500万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9.49%)可能会被司法处置,卢先锋持股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存在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极大可 能。 3. 公司为卢先锋控制下的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目前开心投资在工商银行的 担保贷款存在逾期未还的情况,后续工商银行可能会扣划公司账户资产以履行代偿义务,也可能冻结公司账户。若公司账户被扣划, 会触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可能会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若公司账户被冻结,则会直接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 形。前期公司已进行信息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贷款逾期未还的公告 》、2024年4月1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49号回复的公告》。 4. 卢先锋与相关方早在2018年11月6日就签署了上述足以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协议》,却一直未通知公司并予 以披露,已经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存在被证监会和交易所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的可能。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 续披露的公告,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1. 卢先锋发送的《人民法院公告》; 2. 卢先锋发送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0/334ed62f-9a48-418e-b7f0-0469fcebeb26.PDF ─────────┬──────────────────────────────────────────────── 2024-04-03 17:40│先锋新材(300163):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动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 先锋新材(300163):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动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3/b2e9243c-0bec-424f-b04d-1ac181c468e2.PDF ─────────┬──────────────────────────────────────────────── 2024-04-02 19:10│先锋新材(300163):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交所《关于对先锋新材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法 │律意见书 ─────────┴──────────────────────────────────────────────── 先锋新材(300163):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交所《关于对先锋新材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公告详 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2/fbd9795c-4669-4e6b-8604-a5af0a183fe4.PDF ─────────┬──────────────────────────────────────────────── 2024-03-22 11:44│先锋新材(300163):关于公司及卢先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先锋新材(300163):关于公司及卢先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2/a4a3b78c-8d8e-424a-9030-cb0a8b72b5a9.PDF ─────────┬──────────────────────────────────────────────── 2024-03-20 00:00│先锋新材(300163):2024-03-20关注函 ─────────┴────────────────────────────────────────────────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9 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关于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关联担保 的贷款逾期未还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 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一、 关于卢先锋股权转让纠纷 公告显示,卢先锋于 2018 年 11月 6日与贺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持有的公司 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 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转让价款中指定 2 亿元用于卢先锋购买公司现有核心资产。卢先锋与贺沁铭在履 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生诉讼纠纷。 1.请补充说明卢先锋与贺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交易背景及目的,相关协议具体内容,转让价款中指定 2亿元用于卢先锋 购买公司核心资产的具体内容,相关资产目前权属情况。 2.公告显示,卢先锋在起诉状中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向贺沁铭指定人员贺兰英、常红娥转让 6 %股权,单宇向贺沁铭指定人员冯立东转让 5%股权,并通过股权质押、转让资管计划收益权等方式向贺沁铭指定的林宜生、华安泰润 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泰润”)、广西北繁南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繁南种”)、内蒙古中加农 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中加”)、刘勇交付股票获得股权转让款。请你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说明: (1)卢先锋与单宇、贺沁铭与贺兰英、常红娥、冯立东、林宜生、华安泰润、北繁南种、内蒙古中加、刘勇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卢先锋向贺沁铭及指定各方交付股票的具体时点、涉及股份数量及比例,卢先锋、贺沁铭与其指定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是否存 在相关协议,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上述协议履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协议约定。 (2)卢先锋、贺沁铭通过指定人员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相 关股权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及目前的权属情况,相关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前期相关权益变动披露是否涉及补充或更正情形,如 是,请详细说明。 (3)卢先锋向林宜生质押股票、向华安泰润转让其通过股权质押融资持有的资管计划收益权获得相关股权转让款等行为是否实 质构成股权转让,相关股权是否已完成转移,相关交易是否符合协议约定。 (4)根据公告,卢先锋在起诉状中称,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义务,其将公司经营管理权移交贺沁铭方,并于 2018 年 12 月 6日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贺沁铭方人员白瑞琛为总经理,此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选举,卢先 锋及其关联方退出公司,由贺沁铭方人员担任公司高管,取得公司经营管理权。请详细梳理卢先锋所称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换届选举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上述换届选举完成后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席位构成及提名人情况,贺沁铭方人员具体名 单,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决策过程等详细说明换届选举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 (5)卢先锋称,贺沁铭方团队在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期间设立了数家子公司,包括北京先锋通达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先 锋互联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先锋互联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武威先锋物流贸易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先锋能源有限公司 (已出售)、控股设立深圳启先新材料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已出售)、收购北京生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并进而持有内蒙古光 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股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子公司主营业务及近三年经营业绩的具体情况,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开展,相关 交易背景及原因,决策过程是否合规,投资是否审慎,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情形。 3.结合前述问题回复,请你公司及现任、时任董监高说明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的知悉时点,并全面梳理你公司 及相关股东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权益变动等事项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请律师就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 关于公司对卢先锋的关联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 公告显示,你公司前期为卢先锋的关联公司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投资”) 总额不超过 3.2 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开心投资未在 2024 年 3月 15日之前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鄞州分行归还贷款 5,550 万元,你公司已收到《中国工商银行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提示公司可能将为开心投资履行代偿义 务。 4.请补充披露你公司为卢先锋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债权方情况、担保起止日期、违约条款 等,并结合卢先锋目前资产负债状况及偿债能力等说明你公司预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你公司及卢先锋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 施。 5.请你公司结合卢先锋前期出具的承诺函具体内容、承诺的具体还款计划及其履行情况等说明卢先锋相关承诺实际履行进展及其 未来履约能力。 6.公告显示,卢先锋控制的关联公司 Kresta HoldingsLimited与你公司存在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2023年度发生额 4,540.46 万元,截至目前未回款金额 3,542.11万元,若在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前仍未回款,未回款部分货款可能被认定为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请补充说明上述关联交易具体内容,相关交易回款期限,是否已出现逾期回款情形,未回款货款是否已构成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 7.请你公司结合对问题 4、6 的回复,说明公司是否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4条规定的股 票交易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并充分提示相应风险。 三、关于卢先锋股票质押冻结事项 公告显示,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合计持有你公司17.72%股份,其中 99.29%的股份已被冻结和轮候冻结。 8.请逐笔说明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的质权方、质押起止时间、质押股票数量、占比、对应融资金额以及质押资金的具 体用途,量化说明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可用于补充担保或质押的资金、资产或股份数量,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具体情况、进展以及对 你公司的具体影响,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你公司、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已采取和拟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并 充分提示相应控制权变更等风险。 9.你公司及相关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4 年 3 月 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 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 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8E5AB99B943FA86A86F72F88903F.pdf ─────────┬──────────────────────────────────────────────── 2024-03-19 20:36│先锋新材(300163):关于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贷款逾期未还的公告 ─────────┴────────────────────────────────────────────────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贷款发生逾期情况,涉及金额5550万元人民币,目前银行尚未要求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代偿义务, 但后续有可能发生履行代偿义务导致公司账户资产被扣划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进而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ST)。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公告,谨慎决策,审慎投资。 一、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贷款到期情况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的关联公司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先锋弘业”)、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投资”)总额不超过3.2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担保期限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2022年3 月1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按照开心投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签署的借款协议,开心投资应在2024年3月15日之前归还贷款5550万元 人民币,但开心投资逾期未还。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收到了工行鄞州分行邮寄的《中国工商银行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编号:202 4031302),提示公司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如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本息,请公司抓紧筹措资金,履行代偿义务。否则,该行将依法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诉讼,追偿贷款本息。 开心投资在工商银行的贷款余额合计11,097万元,除上述3月15日到期的5,550万元外,在2024年9月15日还有到期一笔5,547万元 。 现公司已在与银行进行协商,目前银行口头上暂时给予一定宽限期,暂未对公司银行账户采取冻结等措施。 二、贷款逾期未还违反了对公司的承诺 卢先锋及先锋弘业、开心投资于2022年3月10日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承诺函所列的还款计划中,卢先锋及关联公司应在2023年12月15日归 还贷款3000万元(实际归还1053万元),应在2024年3月15日归还贷款5825万元(实际未归还),目前已经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之所以出现银行端到期贷款金额与关联方出具承诺的还款计划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是由于还款计划出具时,关联方尚未与银行协 商确认具体的还款计划。未履行对公司承诺的还款计划不会导致有关银行采取违约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按照公司与工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债权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乙方无条件履行保证责任,”在违约条款部 分,“乙方不履行保证责任的,乙方同意甲方扣划乙方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下的债务”。因此,公 司部分主要银行账户存在被扣划资金的风险,后续如涉及诉讼,还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进而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ST)。请投资者充分及时关注公司公告,谨慎决策,审慎投资。 2. 先锋弘业及开心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卢先锋,目前卢先锋个人存在大额债务到期未还的情况,且涉及多项诉讼,个人所持 股票全部被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其他公告。卢先锋个人债务集中到期情况会影响到先锋弘业及开心投资的还贷能力, 导致其现金流紧张,无法归还到期贷款,最终导致公司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 3. 目前上述逾期还贷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先锋弘业及开心投资除上述在工商银行的贷款外,在浙商银行 、华夏银行也存在担保贷款(目前贷款余额8200万元),因目前开心投资在工商银行的贷款存在逾期情况,按照合同条款,其他两家 银行的贷款存在提前到期的可能。若情况继续恶化,有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继续与卢先锋先生保持密切沟通。 4. 2022年2月28日,为降低公司担保风险,先锋弘业及开心投资、卢先锋与公司签署了《反担保协议》,同意并自愿以全部自有 资产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目前,先锋弘业及开心投资已将100%股权质押给公司,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后续公司将持续关 注关联公司贷款归还情况、反担保资产的变化情况等,督促实控人及关联方尽早筹措资金、及时还款。同时在必要情况下,公司不排 除采取司法手段维护公司利益,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犯。 四、备查文件 1. 工行鄞州分行邮寄的《中国工商银行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9/222f177d-82a8-41e3-8010-4017c8b1918f.PDF ─────────┬──────────────────────────────────────────────── 2024-03-19 20:35│先锋新材(300163):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 ─────────┴──────────────────────────────────────────────── 股东卢先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84,012,35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7.72% ),其中被质押56,381,23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67.11%),被司法冻结83,412,35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99.29%), 被轮候冻结22,180,37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6.40%)。目前卢先锋仍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若质押和冻结的 股票被处置,将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东签署控制权转让协议及履行情况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发送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该协议纠 纷导致的诉讼相关材料。根据卢先锋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于2018年11月6日与贺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 持有的公司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转让价款中指定2亿元用于卢先锋购买公司现有 核心资产。 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浙02民初450号案卷材料显示,原告卢先锋在民事起诉状中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 ,双方逐步推进履行股权转让事宜。已履行情况为: 1. 2018年11月9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向贺沁铭指定人员贺兰英转让公司5%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款7,394. 4万元,并于2018年11月23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 2018年11月14日,通过股权质押方式,卢先锋向贺沁铭指定人员林宜生质押公司股票4,470万股(后来部分解除质押,至林宜 生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时,股权质押余额为5,202,380股),收到股权转让款11,478.96万元。后因被告资金周转所需卢先锋在 2019年9月交还4,000万元,卢先锋实际收到股权转让款7,478.96万元; 3. 2019年3月1日、4日、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卢先锋向贺沁铭指定人员常红娥转让1%股权,收到股权转让款1,790.37万元 ; 4. 2019年3月12日,卢先锋指定单宇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贺沁铭指定人员冯立东转让公司5%股权,收到股权转让款9,100万元 ,该股份于2019年3月27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5. 卢先锋作为“九州四川信托股票宝2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24号资管计划”)底层融资人,融资本金18,240万 元,以6,738万股公司股票进行质押。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委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贺沁铭指定的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泰润”)签订《资产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将24号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至华安泰润,转让对价为187,69 9,094.79元。卢先锋收到股权转让款187,699,094.79元。最终未回购质押股票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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