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63 先锋新材 更新日期:2025-06-2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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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5:40 │先锋新材(300163):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及相应地上建筑物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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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8:18 │先锋新材(300163):关于股东司法拍卖股份过户登记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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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23:59 │先锋新材(30016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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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20:36 │先锋新材(300163):关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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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20:36 │先锋新材(30016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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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20:36 │先锋新材(30016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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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20:36 │先锋新材(300163):关于原控股股东部分司法拍卖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暨控制权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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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ST先锋(300163):关于对深交所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5第26号回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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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ST先锋(300163):关于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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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ST先锋(300163):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先锋新材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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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5:40│先锋新材(300163):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及相应地上建筑物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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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基本情况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 2025年 2 月 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嘉兴市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及相应地上建筑物的议案》。同日,全资子公司嘉兴市丰泰新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丰泰”)与嘉兴市奇幻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幻新材料”)签署了《资产出售协议》,将位于浙江省
嘉兴市纬三路与经一路交叉口东北角及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兴港区经一路 209 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
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8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 6,414.78.00 万元进行转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7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
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及相应地上建筑物的公告》(2025-004)。
公司于 2025年 3月 20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嘉兴市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
案》《关于与嘉兴市奇幻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奇幻新材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将嘉兴丰泰 100%股权转让给奇幻新材料,奇幻新材料尚需支付的转让款 57,733,020.00 元在《
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生效后直接向上市公司支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 月 21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出售
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2025-009)。
二、交易进展情况
日前,嘉兴丰泰已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近日,公司收到奇幻新材料支付的关于购买标的资产的第二笔款项 25,659,12
0.00 元。
三、风险提示
按照《资产出售协议》《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交接后尾款32,073,900.00 元需在过户登记完成且嘉兴丰泰与奇幻新
材料完成实物和资料交接并签署确认文件之日起 4 个月内支付给上市公司,尾款能否按期支付及交易能否顺利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结合本次交易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0de820c5-089e-4607-a801-a4818a7f2d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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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8:18│先锋新材(300163):关于股东司法拍卖股份过户登记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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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或“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卢先锋司法拍卖股份的竞买人应惠洲发送
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 02 执恢 10 号之三》(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获悉公司股东卢先锋司
法拍卖股份的竞买人应惠洲拍卖成交的 10,000,000 股公司股票已完成过户登记,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
007)。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将于2025年4月10日10时至2025年4月1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
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股东卢先锋所持10,000,000股
公司股票进行公开拍卖。
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公司股东卢
先锋所持公司10,000,000股股票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成功拍出,竞买人为应惠洲。
二、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情况
公司近日接获应惠洲发送的《执行裁定书》,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该笔股权已完成过户登记
程序。本次过户登记完成后,应惠洲持有先锋新材股票 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
本次过户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东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及累计被冻结/轮候冻结/拍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被冻结 累计被轮候 累计被拍
股份数量 冻结股份数 卖股份数
(股) 量(股) 量(股)
卢先锋 6,178,854 1.30% 6,178,854 71,704,116 67,544,203
卢成坤 1,100,000 0.23% 0 0 0
合计 7,278,854 1.54% 6,178,854 71,704,116 67,544,203
注:上表中若出现各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之处,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备查文件
1.应惠洲发送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 02 执恢10 号之三》。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3/1405c8da-116d-4ca7-a5c0-1a4a69ee27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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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23:59│先锋新材(30016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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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30016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9fad4255-d02a-4a64-96cc-ad1fdec421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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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20:36│先锋新材(300163):关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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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1、2025年5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先生被司法拍卖的2250万股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的
持股比例由8.39%被动减少至3.65%,卢先锋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卢先锋变更为无控股股东
、无实际控制人。郎海涛先生持有公司27,061,8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1%,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卢先锋先生于2025年4月11日被司法拍卖的1000万股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若该笔股份也完成过户登记,卢先锋及一致行动
人的持股比例将进一步下降至1.53%。
3、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正常,管理团队稳定,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经营的能力。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或“公司”)近日收到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先生发送的《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卢先锋所持公司股份因执行司法裁定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4.75%。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由卢先锋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39,778,8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39%;本次权益变动后,卢先锋及一致行动
人持有公司 17,278,8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5%。
郎海涛先生持有公司 27,061,8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1%,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 股数(股) 占总股
本比例 本比例
卢先锋 合计持有股份 38,678,854 8.16% 16,178,854 3.4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059,621 1.07% 0 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33,619,233 7.09% 16,178,854 3.41%
卢成坤 合计持有股份 1,100,000 0.23% 1,100,000 0.2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100,000 0.23% 1,100,000 0.23%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 39,778,854 8.39% 17,278,854 3.65%
注:上表中若出现各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之处,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公司控制权变更的相关情况
(一)认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
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
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
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 条规定,“(六)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七)实际控
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39,778,8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39%,卢先锋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17,278,8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5%,卢先锋丧失公司控制权。郎海涛持有公
司 27,061,8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1%,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且公司持股结构分散。经向卢先锋询问确认,其未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或表决
权委托协议等能够扩大其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的相关协议或口头约定,同时公司未收到其他股东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表决权委托
协议等相关安排协议的通知。因此公司判断目前不存在前述法规规定的股东拥有控制权的情形,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
人。具体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持股超过 50%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
2、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3、公司单一股东无法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卢先锋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管理
团队稳定,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经营的能力。
2、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股份变动情况,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d3a2b861-cfb8-42d1-aac7-d974da8742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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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20:36│先锋新材(30016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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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30016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0b00166e-8ace-4fe9-ab29-de2c8a3f48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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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20:36│先锋新材(30016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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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30016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cd7c9ec5-87ed-4dcb-84f2-e555e3a8aa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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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20:36│先锋新材(300163):关于原控股股东部分司法拍卖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暨控制权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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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司法拍卖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由8.39%变更为3.65%,卢先锋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
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卢先锋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或“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司法拍卖股份
的竞买人励柯磊发送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案号:(2025)浙 02执恢 10 号);网拍案号
:(2025)浙 02 网拍第 19 号)》(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 02 执恢 1
0 号之一》(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之一”),获悉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司法拍卖股份的竞买人励柯磊拍卖成交的 1
2,500,000 股公司股票已完成过户登记。
同日公司收到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司法拍卖股份的竞买人朱霖发送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5)浙 02 执恢 10 号之二》(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之二”),获悉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司法拍卖股份的竞买人
朱霖拍卖成交的 10,000,000 股公司股票已完成过户登记,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
008)。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将于2025年4月14日10时至2025年4月1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202
5年4月16日10时至2025年4月17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持12,500,000股和10,000,000股公司股票进行公开拍卖。
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公司原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持公司12,500,000股股票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成功拍出,竞买人为励柯磊。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公司原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持公司10,000,000股股票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成功拍出,竞买人为朱霖。
二、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情况
公司近日接获励柯磊发送的《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之一》,同日接获朱霖发送的《执行裁定书之二》,经查询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该两笔股权均已完成过户登记程序。本次过户登记完成后,公司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及累计被冻结/轮候冻结/拍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被冻结 累计被轮候 累计被拍
股份数量 冻结股份数 卖股份数
(股) 量(股) 量(股)
卢先锋 16,178,854 3.41% 16,178,854 130,399,082 57,544,203
卢成坤 1,100,000 0.23% 0 0 0
合计 17,278,854 3.65% 16,178,854 130,399,082 57,544,203
注 1:由于卢先锋其他被司法拍卖的股票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因此上表中累计被拍卖股份数量并未统计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
“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成功拍出的卢先锋所持 10,000,000 股股票。
注 2:上表中若出现各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之处,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公司控制权变更情况
本次股权变更过户后,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由8.39%变更为3.65%,卢先锋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卢先锋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
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励柯磊发送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案号:(2025)浙 02 执恢 10 号);网拍案号:
(2025)浙 02 网拍第 19 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 02 执恢 10 号之一》;
2.朱霖发送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 02 执恢10 号之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d996e83b-2567-4e8e-b616-9d19526a35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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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ST先锋(300163):关于对深交所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5第26号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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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先锋(300163):关于对深交所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5第26号回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1ae2c8f6-b137-4b9b-afaa-00121183c5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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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ST先锋(300163):关于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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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先锋(300163):关于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cc5492d6-b777-4d31-a73d-2de3f990f4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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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ST先锋(300163):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先锋新材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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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先锋(300163):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先锋新材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30/b97cb627-eb85-4263-89eb-f28e01252e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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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7:16│ST先锋(300163):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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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
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部分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保留意见的《2024 年度审计报告》和《关于宁波先
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显示公司 2023 年度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尚未消除,20
23 年度持续经营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已经消除。公司同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材料。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事项正处于补充材料阶段,最终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补充材料期
间不计入交易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1001bf9d-b383-4d0f-9d2c-7384af5ed6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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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24│ST先锋(300163):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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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
本所王星洁律师、胡逸云律师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和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5 月 20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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