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64 通源石油 更新日期:2025-07-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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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1:42 │通源石油(300164):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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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6:10 │通源石油(300164):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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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6:10 │通源石油(300164):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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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6:10 │通源石油(300164):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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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16:26 │通源石油(300164):关于参股子公司原股东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展暨强制执行已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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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16:26 │通源石油(30016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未使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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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7:02 │通源石油(300164):关于参股子公司原股东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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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7:46 │通源石油(30016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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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7:42 │通源石油(30016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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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6:10 │通源石油(300164):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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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1:42│通源石油(300164):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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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
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延忠先生主持。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 5
名,实到 5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 20,000 万元人民币,敞口 5,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全资子公司西安华程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敞口
部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实际融资金额在额度范围内以平安银行与公司实际签署的业务合同为准,具体的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
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期限按照银行最终审批期限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1/635424fb-f3eb-4ffa-9a87-b8ca388447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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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6:10│通源石油(300164):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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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7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延忠先生主持。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7 月 4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 5 名
,实到 5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昆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昆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平安银行),额度为 5,000 万元人
民币(昆仑银行),平安银行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昆仑银行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公司以对中石油成员单位全部交易活动产生的应
收账款债权向昆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实际融资金额在额度范围内以平安银行、昆仑银行与公司实际签署的业务合同为准,具体的融
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期限按照银行最终审批期限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参股子公司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龙恒业”)因经营需要,与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
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人民币 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拟对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上述担保事项由一龙恒业主要经营股东丁福庆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
连带责任;一龙恒业股东北京融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包头市圣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一龙恒业所持的股权比例
对应权益金额为限承担反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与公司为一龙恒业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致。
一龙恒业为公司持股比例 43.54%的参股子公司,本次与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主要为其主营业务发展
提供资金保障,确保其效益持续增长。公司为一龙恒业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可有利于其业务顺利开展,进一步推动股东利益的
实现。且其主要经营股东丁福庆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一龙恒业股东北京融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包头市圣森贸
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一龙恒业所持的股权比例对应权益金额为限承担反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与公司为一龙恒业提供的连带责任担
保期限一致。本次担保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29fdda41-77ed-487b-99ef-dc47a869cc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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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6:10│通源石油(300164):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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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参股子公司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龙恒业”)因经营需要,与中关
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人民币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拟对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期限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上述担保事项由一龙恒业主要经营股东丁福
庆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一龙恒业股东北京融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包头市圣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
有一龙恒业所持的股权比例对应权益金额为限承担反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与公司为一龙恒业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致。
本次担保事宜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9517926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丁福庆
注册资本:8546.1486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8 日
营业期限:2014 年 3 月 6 日至 2034 年 3 月 5 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 2 号楼 4 层 409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
计、监理除外);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石油钻采
专用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报告期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88,461.93 46,424.11 35,015.98 846.55
(经审计)
2025 年 5 月 31 日/ 96,805.52 48,442.85 13,949.07 245.35
2025 年 1-5 月
(未经审计)
3.一龙恒业为公司的参股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一龙恒业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丁福庆 635.3433 7.4343%
QM3 LIMITED 696.6680 8.1518%
江苏悦达泰和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557.3316 6.5214%
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8.5801 5.2489%
北京融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46.2937 15.7532%
北京信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89.7830 2.2207%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720.7287 43.5369%
包头市圣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20.0000 2.5743%
南通杉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17.5117 2.5451%
无锡耘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2.5063 0.8484%
费占军 72.5036 0.8484%
湖州贤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2.9662 1.4388%
上海仁和智本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45.9323 2.8777%
合计 8546.1486 100.00%
5.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一龙恒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本次为一龙恒业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一龙恒业与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一龙恒业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人民币 5,000
万元额度内申请授信额度。
一龙恒业主要经营股东丁福庆为本次担保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一龙恒业股东北京融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包头市圣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一龙恒业所持的股权比例对应权益金额为限承担反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与公司为一龙恒
业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一
龙恒业为公司持股比例 43.54%的参股子公司,本次与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主要为其主营业务发展提供资
金保障,确保其效益持续增长。公司为一龙恒业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可有利于其业务顺利开展,进一步推动股东利益的实现。
且其主要经营股东丁福庆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一龙恒业股东北京融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包头市圣森贸易有限
责任公司以其持有一龙恒业所持的股权比例对应权益金额为限承担反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与公司为一龙恒业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
一致。本次担保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联储证券对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2,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
为 1.8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dfa404ab-c619-415a-94d1-0b56522dec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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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6:10│通源石油(300164):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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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石油(300164):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288e9899-6fa9-4624-984e-49221f0b17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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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16:26│通源石油(300164):关于参股子公司原股东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展暨强制执行已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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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子公司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龙恒业”
)原股东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于近日已按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京 01 执 1120 号完成强制执行,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参股子公司一龙恒业原股东未完成公司与其于 2018 年 4 月及 2018 年 8月签署的《增资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业绩承诺,
根据协议内容,公司选择行使回购权。然而一龙恒业原股东未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向公司履行股权回购对价的支付义务,公司特向北京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根据裁决书所述,“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被申请人应
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完毕”,然而截至规定期限届满,一龙恒业原股东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公司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对一龙恒业及原股东进行强制执行,并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京 01执 1120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2022 年 11 月 29 日、2023年 1 月 18 日、2024 年 3 月 1 日、2024 年 4 月 22
日、2025 年 6 月 2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龙恒业原股东应抵偿给公司的一龙恒业股权已划转至公司名下,并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股权划转前,公
司持有一龙恒业 28.9890%的股权;股权划转完成后,公司持有一龙恒业 43.5369%的股权。
一龙恒业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丁福庆 635.3433 7.4343%
QM3 LIMITED 696.6680 8.1518%
江苏悦达泰和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557.3316 6.5214%
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8.5801 5.2489%
北京融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46.2937 15.7532%
北京信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89.7830 2.2207%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720.7287 43.5369%
包头市圣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20.0000 2.5743%
南通杉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17.5117 2.5451%
无锡耘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2.5063 0.8484%
费占军 72.5036 0.8484%
湖州贤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2.9662 1.4388%
上海仁和智本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45.9323 2.8777%
合计 8546.1486 100.00%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30/83f7380d-6065-4abc-b42d-d5e47ba9a5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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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16:26│通源石油(30016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未使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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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石油(30016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未使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30/9d4f5f07-5002-4f97-a0bf-85ad5d7bdd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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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17:02│通源石油(300164):关于参股子公司原股东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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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京 01
执 1120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参股子公司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龙恒业”)原股东未完成公司与其于 2018 年 4 月及 2018
年 8 月签署的《增资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业绩承诺,根据协议内容,公司选择行使回购权。然而一龙恒业原股东未按照相关协议约
定向公司履行股权回购对价的支付义务,公司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根据裁决书
所述,“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完毕”,然而截至规定期限届满,一龙恒
业原股东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公司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一龙恒业及原股东进行强制执行,并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10 月 13 日、2022 年 11 月 29 日、2023 年 1 月 18 日、
2024 年 3 月 1 日、2024年 4 月 2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
执行中,法院依法对本案已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丁福庆持有一龙恒业14.3877%(出资额为人民币 1,229.5983万元)的股权、裴
存民持有一龙恒业1.2662%(出资额为人民币 108.2132 万元)的股权、陶良军持有一龙恒业 1.1775%(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6287
万元)的股权、吕兰顺持有一龙恒业 7.3775%(出资额为人民币 630.4945 万元)的股权、秦忠利持有一龙恒业 7.5277%(出资额为
人民币643.3257 万元)的股权、刘鹏持有一龙恒业 0.3254%(出资额为人民币 27.8121万元)的股权于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
拍卖,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分别为人民币 51,274,864 元、4,511,770 元、4,196,373 元、26,291,924 元、26,82
7,206 元、1,159,661 元。
在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一龙恒业股东北京融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融拓”)亦向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
正)》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
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可以先由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协商,意见一致的,按照一致意见制作分配
方案。截至 2025 年 6 月 6 日,一龙恒业原股东对公司及北京融拓应支付的回购价款如下:
回购责任股东 应支付公司回购价款(元) 应支付北京融拓回购价款(元)
丁福庆 52,495,441.47 35,726,494.71
吕兰顺 26,920,439.23 17,876,446.59
秦忠利 27,470,313.48 15,781,536.91
陶良军 4,293,698.91 4,472,869.37
裴存民 4,621,283.57 2,251,480.80
刘鹏 1,193,344.10 578,606.7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
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
财产交其抵债。公司与北京融拓及各被执行人就按照流拍价格以股权抵偿债务以及各自抵债的股权数额达成一致。本案中,法院依法
拍卖的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偿债务于法有据。
另外,一龙恒业原股东被强制履行回购责任后,公司需返还对应股份,经与丁福庆协商一致,公司需返还公司持有一龙恒业 4.8
664%的股权至丁福庆,该等股权与丁福庆抵债股权数额在本次强制执行过程中直接折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丁福庆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6905%(出资额为人民币 315.3918 万元)的股权、裴存民持有北京一龙
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0.8511%(出资额为人民币 72.7362 万元)的股权、陶良军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0.5
764%(出资额为人民币 49.2628 万元)的股权、吕兰顺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4.4316%(出资额为人民币 378.73
68万元)的股权、秦忠利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4.7791%(出资额为人民币 408.4313 万元)的股权、刘鹏持有北
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0.2191%(出资额为人民币 18.7235 万元)的股权归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丁福庆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263%(出资额为人民币 278.863184 万元)的股权、裴存民持有北京一龙
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0.4151%(出资额为人民币 35.477 万元)的股权、陶良军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0.60
11%(出资额为人民币 51.3659 万元)的股权、吕兰顺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9459%(出资额为人民币 251.757
7 万元)的股权、秦忠利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7486%(出资额为人民币 234.8944 万元)的股权、刘鹏持有北
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0.1063%(出资额为人民币 9.0886 万元)的股权归北京融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
。
3、解除被执行人丁福庆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4.3877%(出资额为人民币 1,229.5983 万元)的股权、裴存
民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2662%(出资额为人民币 108.2132 万元)的股权、陶良军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
技术有限公司 1.1775%(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6287 万元)的股权、吕兰顺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7.3775%(出资
额为人民币 630.4945 万元)的股权、秦忠利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7.5277%(出资额为人民币 643.3257 万元)
的股权、刘鹏持有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0.3254%(出资额为人民币 27.8121 万元)的股权的冻结。
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融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日起移转。
另外,强制执行申请中提及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仲裁费及评估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1,386,200.97 元已由被
执行人支付给公司。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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