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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67(迪威迅)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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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167 ST迪威迅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5-14 17:57 │ST迪威迅(300167):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 ├─────────┼──────────────────────────────────────────────┤ │2026-04-30 19:38 │ST迪威迅(30016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 │2026-04-30 19:38 │ST迪威迅(30016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 │2026-04-30 19:38 │ST迪威迅(30016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4-30 19:38 │ST迪威迅(300167):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4-30 19:38 │ST迪威迅(300167):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 │2026-04-30 19:38 │ST迪威迅(300167):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 │2026-04-30 19:38 │ST迪威迅(300167):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 │2026-04-30 19:38 │ST迪威迅(300167):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 ├─────────┼──────────────────────────────────────────────┤ │2026-04-30 00:00 │ST迪威迅(300167):2026年一季度报告 │ └─────────┴──────────────────────────────────────────────┘ ─────────┬──────────────────────────────────────────────── 2026-05-14 17:57│ST迪威迅(300167):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 ST迪威迅(300167):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db6cf4b0-7a30-4927-9e46-df9f6d79576d.PDF ─────────┬──────────────────────────────────────────────── 2026-04-30 19:38│ST迪威迅(30016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一、首次授予总体情况 分类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公司当前股 票数量(万股) 予限制性股票总 本总额的比例 数的比例 核心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 2,150.49 79.78% 5.52% 的其他员工(31人) 说明: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核心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名单 序号 姓名 1 崔楚鑫 2 邢淞琦 3 林嘉琦 4 兰雪 5 吴真增 6 罗静 7 杨建华 8 陈文杰 9 王睿婷 10 李东方 11 张翔 12 朱吉建 13 张帅 14 陈薪 15 陈轩 16 涂海涛 17 李佼虹 18 黄凯 19 何玲 20 杨雪 21 林华利 22 崔健雄 23 陈远梅 24 任秋宇 25 杨宗菊 26 杜娟 27 李媛媛 28 翁建勇 29 胡静烜 30 林乐文 31 吴少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30/2aa31262-9b6b-46db-9e6e-cffef25d49f4.PDF ─────────┬──────────────────────────────────────────────── 2026-04-30 19:38│ST迪威迅(30016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 体实施。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相应岗位并依据第十二条薪酬标准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另外领取董事薪 酬。 第十条 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职工作成绩与成效进行的额外奖励,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业绩相挂 钩,于年终或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期间,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 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并保留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支付。具体保留比例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第十三条 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根据 公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决定增长范围、增长幅度等,进而决定当年预算总额。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或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实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 以及实施安排。具体细则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及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 因。 第二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30/1f7f484c-d11e-4bd3-a6e4-5f996cabc35a.PDF ─────────┬──────────────────────────────────────────────── 2026-04-30 19:38│ST迪威迅(30016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关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威迅”)的委托,作为公 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迪威 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 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 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 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 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迪威迅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及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履 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2026年 2月 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26年 2月 13日至 2026年 2月 2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 2月 2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 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6年 3月 5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4、2026年 4月 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2,725.49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8,937.4万股的7.00% 。其中首次授予2,180.49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5.60%;预留 545.0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40%。 鉴于拟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现将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4人调整为 31人,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180.49万股调减至 2,150.49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52%。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 根据迪威迅股东会授权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4月 30 日,为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 日内的交易日。 (二)授予数量、授予对象 根据迪威迅股东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公司于首次授予日向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50.49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每股 2.55 元。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本次激励计 划公告时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授予的条件 根据迪威迅《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永信瑞和(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迪威迅 2024年度《审计报告》(深永信会审证字[2025]第 0006号 )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深永信会专审字[2025]第 0063号),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 书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迪威迅、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数量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迪威迅《激励计划(草案)》调整及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授予日、授予数量及授予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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