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67 ST迪威迅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30 00:00 │ST迪威迅(30016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10-30 00:00 │ST迪威迅(30016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30 00:00 │ST迪威迅(30016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ST迪威迅(300167):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
│2025-10-30 00:00 │ST迪威迅(30016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ST迪威迅(300167):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 │
├─────────┼──────────────────────────────────────────────┤
│2025-10-30 00:00 │ST迪威迅(30016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ST迪威迅(300167):子公司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ST迪威迅(300167):舆情管理制度 │
├─────────┼──────────────────────────────────────────────┤
│2025-10-30 00:00 │ST迪威迅(300167):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
└─────────┴──────────────────────────────────────────────┘
─────────┬────────────────────────────────────────────────
2025-10-30 00:00│ST迪威迅(30016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ST迪威迅(30016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9aadd433-a480-4cd0-8852-2f667a03adfd.PDF
─────────┬────────────────────────────────────────────────
2025-10-30 00:00│ST迪威迅(30016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ST迪威迅(300167):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549f79f1-43d2-49bb-92a0-efcca169c104.PDF
─────────┬────────────────────────────────────────────────
2025-10-30 00:00│ST迪威迅(30016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ST迪威迅(30016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6e9a4fe3-4d11-4020-bd27-e2726048e0ed.PDF
─────────┬────────────────────────────────────────────────
2025-10-30 00:00│ST迪威迅(300167):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
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依据《深圳市迪威
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董事会秘书工作
制度(以下简称“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
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
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如
实回复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深交所的规定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
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
送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等,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说明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本工作制度、深
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的规
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
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97645de5-6f4e-420e-a8f4-d999581cee6b.PDF
─────────┬────────────────────────────────────────────────
2025-10-30 00:00│ST迪威迅(30016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ST迪威迅(30016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9da8b8c3-17df-4898-adf3-aa0ee30237dc.PDF
─────────┬────────────────────────────────────────────────
2025-10-30 00:00│ST迪威迅(300167):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
─────────┴────────────────────────────────────────────────
根据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迅”)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本人祝凤
瑞被提名为迪威迅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截至目前,本人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承诺
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特此承诺。
承诺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37df6584-131e-4430-a841-6d1c2212df2b.PDF
─────────┬────────────────────────────────────────────────
2025-10-30 00:00│ST迪威迅(30016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暂缓与豁免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
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
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
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保密承诺函》(见附件 2),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及本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
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
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会
同《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
尽事宜,依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暂缓与豁免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2cca1054-6e85-455f-a837-d027befe846f.PDF
─────────┬────────────────────────────────────────────────
2025-10-30 00:00│ST迪威迅(300167):子公司管理制度
─────────┴────────────────────────────────────────────────
ST迪威迅(300167):子公司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ee02e19a-428b-4d82-a5a9-6b7b8bf524ad.PDF
─────────┬────────────────────────────────────────────────
2025-10-30 00:00│ST迪威迅(300167):舆情管理制度
─────────┴────────────────────────────────────────────────
第一条为提高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
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五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
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
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如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信公众号(如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抖
音官方账号(如有)、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
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公司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