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69 天晟新材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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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04 │天晟新材(30016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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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6:36 │天晟新材(300169):关于出售子公司全部股权进展暨完成交割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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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16:50 │天晟新材(30016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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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58 │天晟新材(30016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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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58 │天晟新材(300169):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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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57 │天晟新材(300169):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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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57 │天晟新材(30016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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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57 │天晟新材(300169):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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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57 │天晟新材(300169):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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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7:50 │天晟新材(30016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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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04│天晟新材(30016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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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案件(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
3、涉案的金额:不涉及。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已终审判决,此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
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威海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望都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维赛(威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赛(江苏)复合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已终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威海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望都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维赛(威海)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维赛(江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青岛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年 3月 22日受理,并出具(2023)鲁 02 知民初 70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2023年 9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鲁 02知民初 70号《民事判决书》,针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3653号),宣告第 200910033041.X
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9月 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
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2023年 10月,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10 月 25 日刊登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2024年 1月,公司收到(2023)最高法知民终 3117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1月 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
01)。
2024年 1月,公司收到(2023)最高法知民终 3117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 02
知民初 70号民事判决;驳回公司的起诉;退还公司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1月 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4年 3月,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京 73行初 16694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审判决:驳
回原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2024 年 6 月,公司收到(2024)最高法知行终 398 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
院决定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6月 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行终 398号《行政判决书》,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终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元,由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合
计约 851.35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
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 169.72 万元,该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实体的主要经营
账户,不影响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已终审判决,此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重大影响。
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行终 398号《行政判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c5518a58-a3ce-4841-a6bb-8cd533b84a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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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6:36│天晟新材(300169):关于出售子公司全部股权进展暨完成交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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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2025年 6月 30日,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晟新材料(香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晟香港”)与李楠、曹征、王继杨签署了《关于兴岳资本有限公司的股份买卖协议》,天晟香港将其持有的兴岳资本有限
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李楠、曹征、王继杨,转让价格为280 万元人民币。兴岳资本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天晟证券有限
公司100%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 6月 3日、2025年 7月 1日披露的《关于终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重新签署框架协议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关于出售子公司全部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二、交易进展及交割完成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交割确认文件,《关于兴岳资本有限公司的股份买卖协议》所列交割条件已满足,公司
出售兴岳资本有限公司 100%股权已完成交割,交割日为 2025年 9月 26日。
本次股权交割完成后,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兴岳资本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天晟证券有限公司股权,兴岳资本有限公司及
天晟证券有限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不再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三、备查文件
1、交割确认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9/b7c6a0d6-5014-4bc7-918b-5c6766798c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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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16:50│天晟新材(30016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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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案件(维赛新材诉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上诉状。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8,020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一审已判决,公司收到维赛新材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二审尚未开庭,公司暂时无
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
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威海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维赛新材”)、望都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维赛(威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赛(江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对其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系列公告(公告编
号:2023-007、2023-063、2023-065、2024-001、2024-002、2024-011、2024-034)。
维赛新材认为公司上述诉讼请求导致维赛新材丧失上市条件和审核门槛,最终导致维赛新材错过了上市窗口期、被迫终止上市,
因此对公司提起诉讼。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2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
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维赛新材诉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鲁 02 知民初 6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2月 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05)。
2025 年 7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鲁 02知民初 66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
回原告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
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维赛新材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维赛新材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 02知民初 66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判决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 02知民初 66 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
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 96.96万元,该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实体的主要经营账
户,不影响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维赛新材诉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已判决,二审尚未开庭,公司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
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
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法院送达信息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8f8dc456-04bd-4ab7-89c7-9b1c000e2f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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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58│天晟新材(30016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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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30016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b3b0488c-e676-41f1-872d-e55a550ed4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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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58│天晟新材(300169):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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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300169):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64b57856-1c85-44d1-bd0d-d70a323377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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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57│天晟新材(300169):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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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于 2025 年 8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ad80b524-2281-440c-b2a4-de836df084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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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57│天晟新材(30016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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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不确定,为原告所持第三人 22.69%的股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
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与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工业”
)于 2018 年 1 月 8 日合资设立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轨道”),初始注册资本人民币 9,000 万元,中铁
工业持股比例为 55%,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为人民币 4,950万元,天晟新材持股比例 45%,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为人民币 4,050 万
元。
2019 年 6 月,中铁轨道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9,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5.5 亿元,各股东按股权比例认缴并以现金出资,增资款
根据中铁轨道需要由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按照分步分期等方式增资到位。
2019 年 7 月,中铁轨道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提请股东增加第一期注册资本金 10,000 万元,其中,中铁工业按照持股比例需实
缴增资 5,500 万元,天晟新材按照持股比例需实缴增资 4,500 万元。随后,天晟新材完成了 135 万元的实缴出资。
2019 年 10 月,天晟新材与中铁工业签署《认缴注册资本金出资暨股权稀释协议书》,约定若天晟新材在 2020 年 3 月 30 日
前未足额将剩余增资款 4,365 万元及利息汇入中铁轨道资金账户,中铁工业与天晟新材同意按照届时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调整双方
持有的中铁轨道股权。
2020 年 6 月,公司向中铁工业发送书面文件,决定不对中铁轨道第一期注册资本金剩余增资款进行增资,根据《认缴注册资本
金出资暨股权稀释协议书》重新计算中铁轨道的股权比例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截至目前,中铁工业未配合推进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故公司提起本次诉讼。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起诉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登记立案,案号为(2025)京 0106 民初 40196
号,本案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合同纠纷
(二)受理机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四)诉讼请求
1、判令将原告所持第三人 22.69%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
2、判令第三人协助原被告办理前述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合
计约 119.07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
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
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为准。
2、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5f2678bf-5a33-49f6-bebc-78955756e9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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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57│天晟新材(300169):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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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300169):关于2025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998baa20-d6f5-4093-bbc2-4b0c9dfc5b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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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57│天晟新材(300169):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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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300169):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5/9765c27e-b00b-4638-b4c8-15343d9be3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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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7:50│天晟新材(30016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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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案件(维赛新材诉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8,020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公司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
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威海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维赛新材”)、望都维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维赛(威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赛(江苏)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对其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系列公告(公告编
号:2023-007、2023-063、2023-065、2024-001、2024-002、2024-011、2024-034)。
维赛新材认为公司上述诉讼请求导致维赛新材丧失上市条件和审核门槛,最终导致维赛新材错过了上市窗口期、被迫终止上市,
因此对公司提起诉讼。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2 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
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维赛新材诉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鲁 02 知民初 6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5)。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维赛新材诉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4)鲁 02 知民初 66 号,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42,8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47,800 元,由原告保定维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合
计约 404.18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 95.41 万元,该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实体的主要经营
账户,不影响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
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维赛新材诉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公司暂时无法合理估计其
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
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4)鲁 02 知民初 66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b0288062-099e-442e-bf57-7117eca1d9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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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7:12│天晟新材(300169):关于大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重新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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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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