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69 天晟新材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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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2 │天晟新材(3001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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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2 │天晟新材(3001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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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02 │天晟新材(30016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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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6:42 │天晟新材(300169):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存续分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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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6:42 │天晟新材(300169):关于收到公司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告知书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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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8:56 │天晟新材(300169):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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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8:55 │天晟新材(300169):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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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8:54 │天晟新材(30016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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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8:54 │天晟新材(300169):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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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8:54 │天晟新材(30016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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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2│天晟新材(3001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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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3001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dc06de3e-a8d6-405a-9dcc-b9db5359d7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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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8:22│天晟新材(3001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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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300169):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953f3d0c-fd68-47aa-86c6-970df1ad1e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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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7:02│天晟新材(30016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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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4 年 11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现将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届次: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2:30
②网络投票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 2024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股东也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
络投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6 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栏打钩的提案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对应以下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2.00 《关于拟聘任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上述提案 1、2 已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案 2 已经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具体内容请详见 2024 年 11月 3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对全部提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
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出席人的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他人出席的,代理人需持委托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
人股东账户卡和受托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详见附件 2),以便确认登记,信函或传真请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11:30 前送达公
司证券部,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邮寄地址:常州市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编:213028(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地点:常州市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时间:2024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11:30 之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4、联系方式:
联系人:余丽品、张婷
电话:0519-86929019
传真:0519-88866091
邮编:213028
地址:常州市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会议会期半天,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5、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址:http://wltp.cn
info.com.cn),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8196c9a1-ae5f-43e2-b288-f02ecd3d1c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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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6:42│天晟新材(300169):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存续分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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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续分立事项概述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于2024 年 1 月 3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存续分立的议案》,同意子公司常州天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复合”)进行存续分立,
派生成立常州天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能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存续分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2024 年 3 月,天晟复合和天晟新能源均完成了工商变更及登记的相关工作,并分别取得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
)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
.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存续分立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二、完成存续分立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晟复合和天晟新能源已完成了不动产的资产过户手续,天晟复合将其名下的土地、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和相
关业务剥离至天晟新能源。
不动产相关业务人员转移至天晟新能源,天晟复合其余现有员工的劳动关系仍继续保留在天晟复合。
天晟复合分立前的债务由天晟复合承继。天晟新能源对天晟复合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至此,公司子公司天晟复合存续分立,派生成立天晟新能源的事项已全部完成。
本次子公司分立完成后,天晟复合和天晟新能源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
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0/b30ee34d-1f2c-46b7-9ae6-8ede20a2c5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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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6:42│天晟新材(300169):关于收到公司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告知书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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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于2024 年 12 月 10 日收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办
事处下发的《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为围绕天宁融合发展区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配套功能,整合土地资源,现需对检验检测产业园四期地块实施提升改
造。公司所属不动产位于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辖区内,征收拆迁范围东至丁塘港西路,南至龙锦路,西至华阳南路,北至常州恒基
纺织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办事处拟定于2024 年 12 月 11 日起按照相关政策组织进场评估,提示公司在 2025 年 6 月
30日前完成整体搬迁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仅收到了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办事处下发的《告知书》,征收实施单位将按照相关政策组织进场推进评估等土
地征收工作,实际征收时间尚未确定,尚未签订土地征收等协议。公司后续将积极向有关部门了解总体规划部署,做好搬迁的前期准
备工作,以确保此次公司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三、风险提示
本次土地征收事项尚未形成明确的正式方案,未来可能需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土地征收事宜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根据后续土地征收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办事处《告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0/9244e05e-5b3f-4276-a00f-8aa1ef5adc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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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8:56│天晟新材(300169):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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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300169):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9/dd5246e8-954f-4a98-a828-d720a35ae4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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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8:55│天晟新材(300169):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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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10:30 在公司
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春雨主持,应出
席会议监事 3 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3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拟聘任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
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拟聘任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9/40fb39b4-b606-40f0-89d1-70337cd5f9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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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8:54│天晟新材(30016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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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30016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9/432c0a68-1268-433c-97e0-c6f08551e8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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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8:54│天晟新材(300169):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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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
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实效、协同应对、高效处理”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
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担任
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的监测和采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
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在不违反
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
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
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
才能确定的,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除向舆情
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
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
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
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
事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
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30/4d249b1f-b69c-4e11-8002-cc3fe9d123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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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8:54│天晟新材(30016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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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晟新材(30016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30/d05e7a1b-3ecd-4d7f-9f18-cd83d415df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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