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74 元力股份 更新日期:2025-08-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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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元力股份(300174):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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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9 │元力股份(300174):关于暂不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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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9 │元力股份(30017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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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7 │元力股份(300174)::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
│ │组相关股票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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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7 │元力股份(300174):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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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7 │元力股份(300174):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 │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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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7 │元力股份(300174)::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
│ │一条以及《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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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7 │元力股份(300174):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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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7 │元力股份(300174):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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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7 │元力股份(300174):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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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元力股份(300174):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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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
告编号:2024-03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集团”)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
后的三个月内,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0,78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的股份数量)3%。减持期间:(1)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本的1%;(2)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本的2%。
公司于今日收到三安集团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触及1%的整数倍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获悉三安集团减持计划已实施
完成,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名称 股份 减持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总股本(剔
来源 方式 除回购专户
中股份数量)
比例(%)
三安 协议 集中 2025年6月16日至 15.358元/股 3,597,700 0.9933
集团 转让 竞价 2025 年 8月 18 日
大宗 2025 年 8月 19 日 16.320元/股 7,189,400 1.9850
交易
合计 10,787,100 2.9783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剔 股数(股) 占总股本(剔
除回购专户中 除回购专户中
股份数量)比 股份数量)比
例(%) 例(%)
三安集团 合计持有股份 21,463,180 5.9259 10,676,080 2.947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1,463,180 5.9259 10,676,080 2.9476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减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其减持计划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日,股东三安集团本次减持
计划已实施完成,其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上述减持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
三、备查文件
三安集团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触及1%的整数倍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1d2d80f0-0241-42bd-a9db-48466eaa69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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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9│元力股份(300174):关于暂不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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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
、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合计 11 名股东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
科技股份公司 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10
0%股份。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鉴于本次交易事项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公司
董事会拟暂不召集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待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对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公司股东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c08dcacc-a86f-4f43-81ab-74c5ba545b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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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9│元力股份(30017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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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
定,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在公司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人。
会议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至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
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论证后,公司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相关条件。
二、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经逐项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该
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抗风险能力,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包括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同晟股份”或“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方,卢元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为兄妹关系,同时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
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六、关于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
经审核,我们同意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签订《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
份认购协议》。
七、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八、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预计将不会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九、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不属于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情形,不属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十、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
十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
十二、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
十三、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的情形。
十四、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
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十五、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召开日前 12 个月内,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
,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十六、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不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十七、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并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
十八、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核,为保证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关事宜。
十九、关于本次董事会后暂不召开公司股东会的议案
经审核,鉴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我们同意公司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公司董事会审
议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事项,并发布召开公司股东会的通知审议该等事项。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和总体安排。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46246c1e-3b20-4581-85e4-d70dc8344d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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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7│元力股份(300174)::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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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
、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等合计 11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福建同
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9ed08c4b-e462-4058-89c6-7d780ebb4c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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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7│元力股份(300174):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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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
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合计 11名股东合计持有的福建同
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25年 7月 14日
起停牌。公司因本次交易申请连续停牌前 20个交易日的区间段为 2025年 6月 16日至 2025年 7月 11日,该区间段内公司股票、创
业板综合指数 ( 399102.SZ)、同花顺其他化学制品指数
884034.TI)的累计涨跌幅如下:
项目 公告前 21个交易日 公告前 1个交易日 涨跌幅
2025年 6月 13日) 2025年 7月 11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 元/股) 14.83 15.73 6.93%
创业板综合指数 2,870.29 3,076.19 7.06%
399102.SZ)
同花顺其他化学制品指数 2,227.72 2,346.66 5.36%
884034.TI)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的涨跌幅 -0.13%
剔除同行业板块影响后的涨跌幅 1.57%
剔除大盘因素 ( 参考创业板综合指数 ( 399102.SZ))后,公司股票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幅为-0.13%,剔除同行业板
块因素 (参考同花顺其他化学制品指数 ( 884034.TI)后,公司股票在停牌前 20个交易日累计涨幅为 1.57%。因此,公司股价在
本次交易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不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72a8a812-84a4-4ef5-a9e8-b421e7cdc7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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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7│元力股份(300174):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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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
、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等合计 11 名股东合计
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经过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各方协
调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6)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特此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1720d7a2-f67e-4282-bccf-496518c059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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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8:37│元力股份(300174)::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以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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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公司”或 (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
、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合计 11 名股
东合计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或 同晟股份”)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
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
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同晟股份是一家专业从事二氧化硅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广泛应用于橡胶、蓄电池 PE隔板、牙膏、
饲料添加剂、涂料等多个领域。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标的公司属于 ( 制造业”门类
( 代码:C)-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大类 ( 代码:C26)-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代码:C261)根据《( 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 GB/T4754-2017),标的公司属于 C2613 ( 无机盐制造”。标的公司所在行业不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
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持申报上市的行业。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化工行业),业务和产品存在较强相关性,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
和同晟股份的产品协同性将进一步加强,有利于同晟股份节约成本、提升效益。
同时,上市公司未来能够利用资金、品牌和精益生产模式帮助标的公司持续提升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标的公司也能够通过自
身的技术优势和在相关细分行业的品牌地位帮助上市公司进入相应的领域,从而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增强上市公司可持续
经营能力及稳定性。
综上,标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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