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75 ST朗源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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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8:51 │ST朗源(300175):关于大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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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8:30 │ST朗源(300175):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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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8:30 │ST朗源(30017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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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8:30 │ST朗源(300175):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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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1:41 │ST朗源(300175):关于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放弃表决权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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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 │ST朗源(300175):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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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1 │ST朗源(300175):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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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6 │ST朗源(30017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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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6 │ST朗源(30017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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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23 │ST朗源(300175):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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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8:51│ST朗源(300175):关于大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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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东方行知持有公司14.51%的股份,东方行知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赵征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新疆尚龙
不再持有公司股份,王贵美女士放弃其仍持有的公司44,418,694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9.43%。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疆尚龙及王贵美女士分别持有的52,800,000股股份、59,952,960股股份均处于质押状态,质权人为
东方行知。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新疆尚龙、王贵美女士将完成股份解质押手续。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东方行知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形式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新疆尚龙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尚龙”)及
王贵美女士与杭州东方行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行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原协议》”),东方行知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新疆尚龙持有的52,8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21%)及王贵美女士
持有的15,534,26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0%),合计68,334,2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51%,转让价格约为5.31元/股
,总交易价款为362,862,500元。同时,王贵美女士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剩余持有的公司44,418,6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3%)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之日起十八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0月31日于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放弃表决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
二、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新疆尚龙、王贵美女士与东方行知于 2025 年 11 月14 日签署了《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等相关事项,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
,以《原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杭州东方行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 1(转让方):王贵美
乙方 2(转让方):新疆尚龙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本补充协议中,上述任何一方以下单独称“一方”,统称“双方”;乙方1、乙方 2合称“乙方”。)
鉴于:
1.甲方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乙方 1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乙方 2为一家根
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双方已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签署《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
方拟受让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68,334,266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14.51%)(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乙方拟按照《股份转
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上述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或“本次交易”)。
为进一步明确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等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
好协商,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释义
除本补充协议另有规定外,《股份转让协议》中的释义适用于本补充协议。第二条 相关条款修改
2.1 《股份转让协议》第 3.2 条修改
《股份转让协议》第 3.2 条原约定如下:
“3.2 鉴于前述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股份转让总价款按照如下方式和安排支付:
“3.2.1 自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甲方一致书面豁免且乙方出具本协议约定的交割确认函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甲方向乙方 2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00,000,000.00 元(以下简称“第一笔转让价款”)。鉴于甲方与乙方于 2024
年 4月 30 日已签署《借款协议》,甲方已根据该协议向乙方提供金额为 200,000,000.00 元的借款,双方一致同意,前述借款本金
的偿还义务与本次交易项下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义务进行抵销,在乙方出具交割确认函当日,乙方应当依照本协议 3.4 条约定出具
已经收到第一笔转让价款的书面确认文件,该等书面文件出具日为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该等书面文件出具后,视为甲方已经
支付了第一笔转让价款,甲方无需就第一笔转让价款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乙方无需履行上述《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但
本协议第7.2.3 条约定的情形除外。
“3.2.2 在标的公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自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交割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剩
余股份转让价款162,862,500.00 元(以下简称“第二笔转让价款”)。其中,甲方向乙方 1 支付82,488,668.22 元、向乙方 2支付
80,373,831.78 元。”
双方同意,将《股份转让协议》第 3.2 条作出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如下:“3.2 鉴于前述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股份
转让总价款按照如下方式和安排支付:
“3.2.1 自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甲方书面豁免且乙方出具本协议约定的交割确认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甲方向乙方 2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00,000,000.00 元(以下简称“第一笔转让价款”)。“3.2.2 在标的公司未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自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交割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162,862,500.00
元(以下简称“第二笔转让价款”)。其中,甲方向乙方 1 支付82,488,668.22 元、向乙方 2支付 80,373,831.78 元。”
2.2 《股份转让协议》第七条修改
2.2.1 双方同意,将《股份转让协议》第七条标题修改为“第七条 现有表决权委托安排及表决权放弃”。
2.2.2 双方同意,将《股份转让协议》第 7.2 条整体删除,原第 7.3 条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为第 7.2 条。
2.3 《股份转让协议》第 12.2 条修改
《股份转让协议》第 12.2 条原约定如下:
“12.2 本协议生效后,如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因乙方原因未完成标的股份交割的,乙方除依照本协议第 7.2.3
条的约定向甲方偿还《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并支付利息外,还应当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万
元。如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因甲方的原因未完成标的股份交割的,除《借款协议》项下本金及利息的承担及支付依照
本协议 7.2.3 条的约定执行外,甲方应当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如截至本协议签署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因监管部门的原因未完成股份交割的,各方均不构成违约,无需向任何其他方支付前述违约金。”
双方同意,将《股份转让协议》第 12.2 条作出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如下:“12.2 本协议生效后,如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因乙方原因未完成标的股份交割的,乙方应当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如截
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因甲方的原因未完成标的股份交割的,甲方应当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 1,000 万元;如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因监管部门的原因未完成股份交割的,各方均不构成违约,无需向任何其
他方支付前述违约金。”
第三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3.1 本补充协议自甲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 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乙方2各自公
章且乙方1签字之日起生效。3.2 经本补充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补充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
件,经本补充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四条 附则
4.1 本补充协议构成《股份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
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和转让方作出的承诺。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4、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
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披露的公告文件,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5/9a147c4d-d2ea-48a2-9e2d-9e7bcb3ba6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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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8:30│ST朗源(300175):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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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大股东新疆尚龙及王贵美女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放弃表决权所引起。
2、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行知持有公司14.51%的股份,东方行知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赵征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新疆尚龙不再
持有公司股份,王贵美女士放弃其仍持有的公司44,418,694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9.43%。
3、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疆尚龙及王贵美女士分别持有的52,800,000股股份、59,952,960股股份均处于质押状态,质权人为
东方行知。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新疆尚龙、王贵美女士将完成股份解质押手续。
4、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行知在未来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形式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况
2025年10月30日,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大股东新疆尚龙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尚龙”
)及王贵美女士的通知,获悉其与杭州东方行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行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东方行知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新疆尚龙持有的52,8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21%)及王贵美女士持有的15
,534,26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0%),合计68,334,2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51%,转让价格约为5.31元/股,总交易
价款为362,862,500元。同时,王贵美女士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剩余持有的公司44,418,694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9.43%)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之日起十八个月。新疆尚龙及王贵美与东方行知于2024年4月30日
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顺延至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完成之日,王贵美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将于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自动终止。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东方行知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赵征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
过户完成后,赵征、王贵美、戚永楙及新疆尚龙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持股 表决权股份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 表决权股份 表决权
(股) 比例 数量 比例 (股) 比例 数量 比例
(%) (股) (%) (%) (股) (%)
东方行知 0 0.00 112,752,960 23.95 68,334,266 14.51 68,334,266 14.51
王贵美 59,952,960 12.73 0 0.00 44,418,694 9.43 0 0.00
新疆尚龙 52,800,000 11.21 0 0.00 0 0.00 0 0.00
王贵美及新疆尚 112,752,960 23.95 0 0.00 44,418,694 9.43 0 0.00
龙合计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东方行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3MAD8MKD3XY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科城街 180 号 1幢 2层 213-213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龙晟行知私募基金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43,148 万(元)
成立日期:2023 年 12 月 25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
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东方行知其他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
议>并放弃表决权的提示性公告》。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和转让方作出的承诺。
2、本次权益变动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3、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4、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
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披露的公告文件,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ddc9d785-871f-4f39-a217-88b2d5628a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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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8:30│ST朗源(30017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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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朗源(30017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43592b2d-3a26-4b86-ba97-5606fad93d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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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8:30│ST朗源(300175):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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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朗源(300175):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1819e0e3-ae88-43df-bedd-1c255c92d0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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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21:41│ST朗源(300175):关于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放弃表决权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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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朗源(300175):关于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放弃表决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97565472-b461-42b8-a103-789cc9189f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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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4│ST朗源(300175):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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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朗源(300175):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9a13d92e-9f55-4354-a9c9-7a354c7157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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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51│ST朗源(300175):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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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公司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1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6人,实
际出席董事 6人,由董事长赵征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69f40134-caf6-452f-9399-8f8413bd75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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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6│ST朗源(30017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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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朗源(30017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953e69bc-85e6-42ec-b3d3-1e7e1ad6aa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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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46│ST朗源(30017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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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致: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5年 9月 17日 14时 30分在山东省龙口高新技术产业
园区朗源路 2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秦桂森律师、黄雨桑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
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7 日 9:15 至 9:25,9:30至 11:30,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7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月 17日 14时 30分在山东省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源路 29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
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公司股份 112,914,860股。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
70人,代表股份 9,640,190股。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4、本次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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