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77 中海达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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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中海达(30017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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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中海达(30017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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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中海达(300177):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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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中海达(300177):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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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中海达(300177):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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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中海达(30017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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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中海达(30017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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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中海达(300177):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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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中海达(300177):分红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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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中海达(300177):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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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中海达(30017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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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达(30017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8ea0f7d8-0868-42ea-be46-a884b29aa5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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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中海达(30017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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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达(30017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2915c6ed-f7c0-4ef3-8629-60f1377640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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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中海达(300177):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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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5年08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州中海达
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09月09日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09月0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b)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09月09日9:15—15:00。
5、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09月 01 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鸿创二街 6号公司总部大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1、会议提案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 √
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
案》需逐项表决 数:(11)
2.01 《董事会议事规则》 √
2.02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2.03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2.0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2.05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2.06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2.07 《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 √
2.08 《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
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2.10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
2.11 《分红管理制度》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08 月
2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上述议案 1.00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上述提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会议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
3)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采取邮件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邮件及传真请于2025年09月08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登记时间:
2025年09月0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鸿创二街6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4、受托人在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个人股东亲自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原件。3)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4)委托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5)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在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的情况下,委托人或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5、联系方式
1)联系人:黄宏矩、张赟
2)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鸿创二街6号
3)联系电话:020-22883958
4)传真:020-28688200,邮箱:zhengquan@zhdgps.com
6、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请于会议召开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
,以便验证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efa803b2-fe74-41f9-99ff-684526a514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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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中海达(300177):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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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和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及报送工作。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
开的信息,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
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证监局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
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
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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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中海达(300177):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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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达(300177):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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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中海达(30017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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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达(30017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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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中海达(30017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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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达(30017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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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中海达(300177):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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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达(300177):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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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中海达(300177):分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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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达(300177):分红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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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中海达(300177):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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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
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
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
,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
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
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
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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