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177 中海达 更新日期:2025-11-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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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4 │中海达(300177):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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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4 │中海达(300177):公司治理内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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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4 │中海达(30017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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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4 │中海达(300177):总裁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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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4 │中海达(30017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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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4 │中海达(300177):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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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4 │中海达(30017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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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4 │中海达(30017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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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4 │中海达(30017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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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4 │中海达(300177):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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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4│中海达(300177):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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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须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
解聘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6、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7、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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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4│中海达(300177):公司治理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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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公司治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内部各机构的职责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定职权。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须报股
东会批准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权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运作。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形成董事会决议后再予实施。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
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战略与投资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应按照《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具体规定切实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 总裁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总裁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履行职责。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相关重大事项。总裁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地行使职权,以保
证公司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的操作规程
第九条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与协调公司治理自
查与整改的具体事宜,并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的相关报告。
第十条 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的基本操作流程如下:
(一) 公司成立治理自查与整改小组,由董事长为组长,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二) 董事会秘书详细制定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的工作计划,并下发公司各相关部门;
(三) 经公司自查与整改发现存在公司治理问题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制定出整改计划,交治理自查整改小组讨论通过后开始实
施,内部审计部门对整改进行监督,整改完成后由部门负责人将相关信息与资料反馈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监督自查及整改进度,以及汇总各部门反馈的信息与资料后编制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专项报告,若涉及
公司重大事项需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则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专项报告,并负责落实相关后续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需要,不定期提出开展治理自查和整改。
第四章 公司治理培训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不定期的内部培训制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治理方面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培训,不断提
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治理的意识。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的培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
,不得无故缺席。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监管要求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自身情况每年制定相应的部门培训计划,对部门员工进行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先进管
理知识的培训。
各部门根据培训情况进行培训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完成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的工作。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具体负责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相关事宜并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其职责,若因公司各部门的原因而导致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不符合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或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甚至被处罚的,各部门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
予批评、行政处分和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治理自查与整改过程中发现存在过错的部门或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拒不改正的
,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赔偿损失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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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4│中海达(30017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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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等事项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审议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视为同时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三)对被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
全体委员。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或通讯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
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
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
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强制命令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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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4│中海达(300177):总裁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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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裁职责,保障总裁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具有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 2年以上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公司所属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裁,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实行合同制。副
总裁经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总裁可以列席董事会议。
第七条 公司解聘公司总裁,必须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向总裁本人提出解聘的意向和理由。
第八条 总裁因故辞职,必须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并按公司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工作交接。
第九条 总裁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况。
第十条 总裁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裁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裁作为总裁的助手,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在副总裁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裁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裁;
(四)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裁建议的权利;
(五)办理总裁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总裁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总裁工作机构
(一)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应设置人事、财务、总裁办、IT、法务等职能部门。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可设置生产管理、市场营销、产品开发等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
第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议制度
公司总裁办公会受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是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力的最高执行机构。
总裁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提交审议的事项。
总裁办公会设主任、执行主任、秘书长各 1名,执行主任负责总裁办公会的常务工作,秘书长协助执行主任组织常务工作,总裁
办公会下设投融资委员会、产品技术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计划采购委员会、市场营销委员会、流程变革委员会。
总裁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因故不能如期举行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执行主任决定顺延或取消。
第十五条 总裁依照公司各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其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章 总裁的职责
第十六条 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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